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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外簽訂合同

發布時間:2021-07-09 23:01:45

❶ 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公司與第三方簽署的合同,如果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是合法有效的。當然如果合同明確需要經公司有權機關審批後生效的,視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未經審批是無效的。

❷ 公司大股東未經股東會同意私下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詳細點說:
1、看你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約定資產長期租賃是需要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會決議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或總經理直接就可以審批)要看許可權。
如果需要股東會開會,就需要開股東會,單一股東無權確定,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而且此類股東會決議有通過比例的(一般是50%)。也就是現在說他無效,開會還是會通過的,少數服從多數。
所以這種事情要看公司章程,對許可權的約定。沒有經過程序,可以說他無效,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
2、另外,還要看交易,是否和大股東有關聯交易,因為有關聯交易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也可提出要求大股東不在股東會進行投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

❸ 不經過全體股東通過,對外簽定租賃合同有效么

具體要根據該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中會對對外投資決定許可權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管理層、董事會的決策許可權,超出董事會許可權的要經股東大會批准,如果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要迴避表決。未履行審批程序的股東可以依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盡管程序存在問題,但合同是有效的,通過起訴,法院判決可以中止合同執行,已執行的應該有效。

❹ 公司股東之間簽的協議是否有效,可以自己

一、《合作協議書》有效,所述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雖然,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對於此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如果未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義務購買此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該轉讓必定能夠實現,或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或轉讓給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另一種觀點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不得轉讓。照此理解,在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東或者購買該出資,或者視為同意轉讓。若未過半數,則股權對外轉讓不能,如原股東也不願購買,則股權轉讓行不通,而減資程序通常也難以啟動,那麼此時股東真的步入單行線。這會嚴重影響股東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所以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不過在此觀點下仍存在另一個小問題,公司法規定:對外轉讓須經1/2的股東同意,可是在第一種理解下,通常有兩種結果:(1)、出資轉讓即便不經過1/2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結果為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其股權;(2)、若是通過則可以向股東外的人進行轉讓,轉讓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或者是原股東不同意轉讓而自己購買,或者是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仍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這里對通過表決權股東人數的比例要求,並沒有實在的意義也就無存在的價值。所以筆者建議將此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須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❺ 股東情況下私下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嗎

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❻ 公司成立前股東對外簽訂合同或出資合法嗎

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履行了正當程序,也就是公司成立前,股東之間屬於合夥關系,其出資和簽合同的行為是否經過合夥表決,如果表決了,其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即使沒表決,依據公司法規定,有的也可以由公司承擔責任,採納謝謝

❼ 占股100%的全資股東不是法定代表人而對外簽訂協議,協議有具有法律效力嗎

在簽署協議的股東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❽ 公司股東有代表公司對外簽合同的權利嗎

沒有,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❾ 法人代表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面以公司的名義借錢,簽合同,股東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律師建議如下:
1、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股東只要按照規章足額繳納了出資,那麼公司對外所欠的債務跟股東是沒有關系的。因此你不需要承擔返還的義務。
2、只有在對方能證明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存在混合,即公司受股東的控制,在業務和收益上與股東混合,公司的錢都進入股東的賬號,那麼股東是需要與公司一起承擔法律責任。但從你股東離開公司1年多,沒有參與公司任何決策來看,股東與公司是嚴格分開的,因此股東不須與公司一起承擔法律責任。
3、只有股東沒有盡到規定的出資額,那麼在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股東需要在未出資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打個比方,股東按照規定需要出30萬,但實際上股東只是出了15萬,那麼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比如還差30萬,那麼股東就需要在其未繳納的15萬內承擔責任,即股東只需要還30萬中的15萬。這個也是股東有限責任的體現。
4、有不需要可以再網路知道我們,對你有幫助,請記得及時採納我們的答案,謝謝。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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