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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股東會間隔

發布時間:2021-07-11 08:21:50

⑴ 請問董事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能在一天召開嗎

你們公司上市了嗎?上市了基本不可能,會議通知是要提前在媒體上公告的。若沒有上市,操作空間大。當天召開是可以的。但是文件上,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日期要隔開。

⑵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屆、次是怎麼分的

1、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就這么2種,公司法中有,是按年度走的,年度股東大會一年只有一次,比如你公司明年上半年必須要開「2012年年度股東大會」,要對往年做一個工作總結,除此之外的所有股東大會都是臨時股東大會,稱為叫做「XX公司2013年第X次臨時股東大會」,注意叫法的區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度股東大會要提前20日發出會議通知或公告,臨時的只需提前15天,年度股東大會主要就像是往年度的總結會和來年的規劃一樣,所以議案比較多,這是它的特別之處,其他方面二者在重要性、會議議程、表決等方面沒有任何區別。

⑶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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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⑷ 股東會和董事會可同時召開嗎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股東會和董事不會可同時召開,因為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而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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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⑸ 幾屆幾次董事會 股東會 法律依據

這個是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要執行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閉會或者授權董事會行使的權力,董事會可以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行使,但是股東會對董事會的決議或者決定有否決的權力。

⑹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有固定的會議時間要求嗎

《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開會有規定要求。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2.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2)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3)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3.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1)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2)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⑺ 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可不可以同一天召開

可以,但如果決議內容牽扯到董事會報股東會決策內容,需將董事會決議日期寫在股東會決議前;如有股東會決議內容要求董事會操作,則董事會操辦回復內容的決議日期寫在股東會決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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