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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購

發布時間:2021-07-12 02:07:12

A. 上市公司收購母公司(100%國有控股)的孫公司51%的股權,那對於這個孫公司需要進行什麼類型的審計呢

正常審計就可以了

B. 公司被國資委100%控股的企業收購,算不算國企

算國企,但不是國有獨資企業,而是國資控股的國有股份制企業。一家企業是否屬於國企,歸根結底看控股股東的資本性質,國有資產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企業即為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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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合並其子公司需要國資委審批嗎

看是哪一級的國資委,一個公司的內部運作,基本上是不需要審批的。

D. 關於收購國有企業股份的問題

首先,不是沒有固定資產,就沒有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二,國企如果變為你們控股90%
那叫國有股權轉讓,一定要經過國資委
第三,需經過資產評估,評估備案或核准,
進場交易,產權交割,工商變更等程序
最後,提醒你一點
需確認資質是否可以國有參股

E.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購、國內注冊的外資公司的全部股權,咨詢相關收購流程,需要哪些部門的審批材料

當然需要評估啊

《規定》第九條列舉了企業應向提交的基本材料:
1、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2、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3、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5、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7、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如果股權變更企業的投資經營項目屬於需要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則該企業應在報請商務部門審批之前應先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報請其設立時的核准機關——國家發改委或地方政府發改委核准。2004年9月15日頒布實施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項目核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

F.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購民企股權有何規定急!

遵守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有關審批規定,即有權部門的批准,可能是大股東集團,也有可能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同時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和規范運作的(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批准),還有就是收購的資產是否構成了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如果是,則需要履行報批的程序

G. 國有企業收購股權需要進場交易嗎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轉讓方案的制定與審批、清產核資、資產評估、進場交易等(以下統稱「必經程序「),否則轉讓行為將可能歸於無效。但這一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非行政法規,位階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們的質疑,使得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處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地位。國有資產立法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實施後,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是否變的明朗化,尤其是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要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呢?一、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首先,國有股權轉讓是否一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其次,未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國有企業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對象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同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公司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轉讓重大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清算、分配利潤、進行大額捐贈、發行債券、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申請破產、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統稱「重大事項」)。 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國有股權轉讓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只有涉及會導致上述重大事項發生的股權轉讓才需要資產評估,因此不能簡單地判定未履行資產評估程序的轉讓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待轉讓的股權如果只是企業的極小一部分,並不會導致企業合並、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項的發生,便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由此可見,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判斷標的企業是否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會導致標的企業重大事項的發生。符合以上兩點的股權轉讓就需要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程序屬於強制性規定,若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轉讓行為無效。二、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場交易 相比較資產評估規定,《國有資產法》對於進場交易的規定比較模糊。《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明確了應當進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僅為國有資產轉讓,指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對於國有獨資企業來講轉讓的是出資;對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而言轉讓的是股權、股份。國家出資企業轉讓廠房、機器及設備等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並非國有資產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轉讓。簡單的來說,需要進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即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股權轉讓。由於這一條款並未明確規定進場交易的對象,那麼是否只要有一滴「國有血」就必須進場交易?是按照企業的層級還是出資的比例來確定是否需要進場交易呢?未進場交易的國有股權轉讓行為是否一定無效呢?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業股權中存在國有成分,這部分股權轉讓都需要進場交易,未進場交易當然無效。 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觀點,建議可參照公司章程約定判斷是否需要進場交易。如果章程約定國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那麼就必須進場交易。這一觀點為進場交易立法細化提供了一個方向,但在目前現實操作中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很多企業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對於一些具體、重點問題並未明確。同時,很多企業是國有出資人投資的三級、四級或五級企業,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權中存在國有資產,也許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確「進場交易」這一事項。退一步說,即便企業章程約定了無須進場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嚴格按照《國有資產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敲章了,該章程也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從而導致轉讓合同無效。可見,「參照章程」的觀點還有待立法明確。 由於《國有資產法》中對進場交易對象規定不盡明確,使得現實操作進退兩難。若不進場交易,轉讓行為無效將可能無效;若進場交易,「一滴血」轉讓成本過高,會限制國有資產的流通。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限制了國有資產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綜上所述,國有股權轉讓是一項復雜的工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能提供完全、明確的操作指引,導致轉讓過程中存在著相當多的不確定因素,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值得人們高度關注。

H.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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