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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擾亂正常經營

發布時間:2021-07-12 04:39:42

⑴ 股東變更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嗎法人變更影響公司經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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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如果影響也是公司變更後法人和股東做出的決策所影響。

其餘的沒有關系。
或者你說的是哪方面你說說我聽聽。

⑵ 由於股東間的矛盾,一股東惡意破壞公司正常生產,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如果有證據證明惡意破壞正常生產秩序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損失金額較大的,可能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另外,公司也可以起訴該股東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參考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四條: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⑶ 股東違法會影響公司經營嗎

提問者提的問題「查核」,什麼叫查核呢?是審計,檢查還是什麼?
另外提問者的問題「大股東是否合法經營」,其實應該是公司是否合法經營,大股東可能是在公司擔任一個什麼職務,控制了公司,所以應該是公司是否合法經營。
法律是很嚴謹的,我只能揣摩提問者的意圖,做一些回答。提問者可能的意思是,自己作為一家公司的股東,權益受到侵害了,也不知道怎麼辦好,其實很多人也說不清楚自己的最終目的到底是什麼。
根據我多年從事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經驗來看,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權利導致小股東無外乎有幾種想法:1、退出公司,挽回損失。2、奪回公司的控制權。3、公司給自己分紅。
因為現在也不了解提問者公司的情況,比如做什麼業務,公司的類型,小股東可能損失的大小,所以就更難回答這些問題了。無論是哪種想法,難度都特別高,概括性的分析,小股東要和大股東或者公司打官司,非常難,大股東或者公司和小股東打官司非常容易。這是因為我國公司立法時間還很短,盡管在前人的努力下,已經很好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也一直是法學界的大課題,難課題。
提問者可以行使先行使一下股東知情權,看看公司到底是一個什麼情況。如果提問者是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33條行使股東知情權,如果提問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司法第97條行使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實踐中,我經過統計全國股東知情權糾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股東知情權糾紛一審撤訴裁定中,有近30%的股東退出了公司(有工商登記檔案股權轉讓信息為證)。也就是說,有近30%的股東實現了第一種想法,退出公司,挽回損失的目的。至於收益是否滿意,就不知道了,總之,多少挽回了損失。
這個比例還是比較高的,發起一個訴訟,還沒開庭呢,大股東就要收購你的股份了。為什麼會有這么好的效果,因為大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怕別人查賬。試問中國有哪家公司的帳經的住查。
當然有些略懂公司法的人會說,發起解散公司的訴訟,解散公司以後分配剩餘財產,發起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的訴訟,不是也可以嗎?根據我的經驗來看,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小股東大多數對公司情況不了解,甚至有的不參與經營的小股東,除了知道自己投資了一家公司以外,什麼都不知道。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不能舉證,你就敗訴。所以小股東去打解散公司何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的訴訟,我一般都不建議。即便打,都要先打股東知情權。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33條和97條的規定,行使股東知情權,在我看來,僅僅是狹義的股東知情權,很多小股東也別期望值太高,因為公司法賦予股東知情權做了很多的限制。
很多略懂公司法的人或者是小股東,都覺得,既然股東有知情權,那我要求審計公司的財務,那我要求復制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要求復制公司合同,復制銀行流水,這些在股東知情權糾紛的訴訟中都會被法院駁回,為什麼會被駁回呢,提問者可以仔細看看法條,沒有法律依據,法官不敢給你判。但是,這些才是我理解的廣義的股東知情權。
要實現這些,就不是打一個股東知情權能拿到的,比如可以發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就是說,跳出股東知情權看股東知情權。在別的案由中,我就實現了法官帶著法警復制了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銀行流水、與公司有關的合同。
記得在一次庭審中,法官說,你們申請司法審計是吧,那寫個申請給我吧,我們沒寫,因為審計費需要幾十萬,官司還沒打贏呢,我不能花當事人那麼多錢。
其他案由中,我還拿到了公司的納稅記錄,這些都不可能在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案由中實現,但是這都屬於我理解的廣義的股東知情權,在別的案由我都實現了,所以給律師講課的時候,我都會說,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訴訟想訴訟,跳出股東知情權看股東知情權。
如果小股東損失金額太小,就不值得操作,因為工作量太大。有一個案子,5撥人在打,4撥人都輸了,就我們贏了,給小股東挽回了800萬損失,打的第一個訴訟就是股東知情權。先了解公司的情況,然後再去制定拿到需要證據的策略。輸了的4撥人,都是赤膊上陣,而我給當事人制定的是迂迴包抄的辦法,從當事人什麼都不知道,到後來,證據材料用A4紙列印出來,有一米高。
先回答這么多,不可能將我整個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思路全部寫出來,因為那能寫好幾本書,有別的問題,可以私信告訴我情況,就具體情況來回答問題,就會容易很多。

⑷ 股份公司股東阻礙公司正常經營,該怎麼辦

按理股份公司以持股權多少票決,盡管那位股東自從公司成立至今都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如果他持股權多(他又聯合那2名股東),達到控股,還就得聽他們的,如果他持股權少,他還就得聽從股東會決議,他如果不講理,可訴諸法律。 你也可以提出公司終止議案。

⑸ 影響私營企業正常經營違法么有人說公安部門沒有相關的法律管理政策,無法對影響私企正常經營的人員扣

1、影響私企單位正常經營一樣違法;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佰元以下罰款。

⑹ 換掉股東就能規避經營期間產生的法律責任嗎

想要規避什麼責任?試著推測你的想法,股東最大的法律責任就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如果你是顯明股東,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時,債權人勢必追究你的責任。只要出資到位且沒有抽逃,無需你額外擔責。

⑺ 公司異常經營對股東,法人有什麼後果

對法人及股東的危害:

1、不能貸款買房;

2、不能辦移民;

3、不能領養老保險。

對公司及企業的危害:

1、公司每年會被稅務局罰款2000至1萬元;

2、企業欠稅,法人會被禁止出境,無法購買飛機和火車票;

3、企業長期不報稅,稅務局將上門查賬;

4、長期不報稅,發票機被鎖;

5、進入工商經營異常明了,所有對外申辦業務全部限制,如:銀行開戶 、進駐商城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領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要辦理稅務登記,當月建賬。企業必須要有一名專業會計,根據原始的票據憑證,為企業做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營業執照批下來後,首月建完賬後,次月開始進行納稅申報。不管有沒有賺錢,也不管有沒有生意,每個月都要根據運營情況做賬,然後根據賬本向稅務局做稅務的申報

工商、稅務已經於 2015年6月1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徵信系統聯網!公司末注銷的情況下,必須做賬報稅。否則法人及股東將有信用污點。

(7)股東擾亂正常經營擴展閱讀: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將面臨六大後果:

一、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記錄將伴隨「終生」。只要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就要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即使恢復移出了經營異常名錄,曾經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痕跡仍將伴隨「終生」。

二、政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申請辦理各類登記備案事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資質審核、從業任職資格等有關事項時,行政管理部門將予以審慎審查。

同時,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日常經營活動受限。目前,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已被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擔保、保險等商事活動的參考依據。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金融機構可能因此而不受理其銀行開戶、貸款等業務。

四、信用受疑交易相對方拒合作。市場交易相對方在選擇交易對象時,也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甚至取消與其進行的合作。

五、 載入滿三年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按照法律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是經營異常名錄狀態持續的結果,是更嚴重的失信行為,將受到全社會更為嚴厲的懲戒。

六、企業負責人任職將受限。

根據法律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管的相關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任職資格相關事項受到限制,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及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顯示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常見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地址不實或不準確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公司注冊之後,市場監督管理局會核實注冊地址,會發送《商事主體通知信函》核實地址,時間都是隨機的,如果在核查時剛好沒有人在,法人電話也聯系不上,就可能被載入異常名錄。

所以注冊地址一定要是真實的,能聯繫到法人。如果是掛靠的地址,也要確保有人接收《商事主體通知信函》。

2、不依時年報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年報填報不實將影響誠信記錄。

企業應當每年按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年度報告,如您不依時提交年度報告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留下不良記錄。

如您的年度報告信息填寫不實,經監督檢查發現後,其結果將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將影響您的誠信記錄。

3、未取得審批擅自經營的,將被納入監管「黑名單」。

如申報的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涉及到需要審批的事項,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傳送其信息給相關審批部門。

如未取得審批擅自經營的,將依法受到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處罰結果會作為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其監管「黑名單」。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及解決辦法:

一、因未在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年度報告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

解決辦法: 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

二、因未在即時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仍未公示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

解決辦法: 按責令期履行公示義務;

三、因工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

解決辦法: 及時更正其公示信息;

四、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

解決辦法: 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提醒最後補報機會,7月10日電子填報系統會再次打開,進入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補報,同時也可以向轄區工商部門提起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但是,即使從異常名錄中移除,也會留下曾經異常的記錄痕跡,所以應盡量按時填報。

⑻ 惡意影響正常經營的怎麼處罰

惡意誹謗,影響公司形象,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221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立案標准: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對於尚不造成或者損害較輕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8)股東擾亂正常經營擴展閱讀: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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