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創立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2、通過公司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6、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⑵ 請問股份公司的創立大會必須提前20天通知嗎
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你說的是股東大會,創立大會是提前15天。
創立大會又是股東大會,那就需要滿足20天的要求。
⑶ 股份公司發起設立的有無創立大會
在公司成立之前,各出資人的出資都存進擬開設的公司賬戶,以實物出資的,受讓人是擬開設的公司,應該是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的批准後,才能以擬開設的公司名義申請設立銀行賬戶的。
⑷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過程中,創立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90條的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6)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此外,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⑸ 創立大會與股東大會有什麼區別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召開的大會是創立大會,股份有限公司正常運行時定期或臨時召開的是股東大會。
1 、創立大會是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召開,組成人員是參與公司設立並認購股份的人。創立大會是設立中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其決議涉及公司設立行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關事項。
另外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也是有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股份,而無須股東大會的批准。
⑹ 股東大會與創立大會的區別是什麼,具體的給個解答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創立大會是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召開,組成人員是參與公司設立並認購股份的人。
2.許可權不同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創立大會是設立中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其決議涉及公司設立行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關事項。
3.召開方式不同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⑺ 股份公司的創立大會和股份公司一屆董事會一次會議可以在同一天召開么
可以同一天召開,實踐中也是這樣。對於會議通知時間問題,如果做得嚴謹點,可以由與會股東(針對創立大會)、董事(針對董事會)做一個決議,放棄提前通知的權利,一致同意會議召開當日通知即可
⑻ 股份公司創立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區別是什麼職位權利性質如何區分
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是由一半以上股東參加的首次股東會,對於公司的重要事項進行進行審議和表決 ,例如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成員、對公司設立費用進行審查、選舉監事會成員 等。
監事會與董事會是並立關系:
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基本職責為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等
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⑼ 公司創立大會如何召開,它有哪些法定條件
以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所需募集的股份經認股人予以認購,並將股款繳足,就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證明;發起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公司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這是由於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而認股人還不應當稱作股東,但實際上這是由已經出資的將要作為股東的人參加的會議。 發起人應當在公司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這是從方便認股人行使權利和使認股人有準備的時間來確定的。 創立大會召開的重要條件是應當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不具備這個條件不能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