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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為股東募集

發布時間:2021-07-12 10:43:08

金融機構股東是否可以存續分立,將金融機構股權分立到新設公司。

正常來講。只要股東會。同意。這樣的操作是可以的。
但是對於上市公司來講,考慮的問題比較多,操作起來應該比較麻煩。

Ⅱ 定向股權和私募債券募集的定義!!!

定向股權眾籌一場顛覆性的革命

眾籌是個外來品,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眾籌是一種採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它由發起人、跟投人、平台構成,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眾籌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曾有研究報告指出了全球總募集資金的90%都集中在歐美市場,世界銀行報告更預測2025年總金額將突破960億美元,亞洲將佔比將大幅成長。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有眾多眾籌平台,下面就列舉出其中較知名、具有代表性的十個眾籌平台。

1、Kickstarter:最大最知名

Kickstarter,創建於2009年,是全球范圍內最大最致命的眾籌平台。平台運作方式簡單卻有效:用戶一方是有新創意、渴望進行創作和創造的人;另一方則是願意出錢、幫助他們實現創造性想法的人,然後見證新發明、新創作、新產品的出現。Kickstarter最大特點是這是一個純大眾化的慈善網站。任何人都可以在無需手續費用的情況下,捐贈自己有意向的項目,門檻低到了不能再低。

2、點名時間:國內首個眾籌平台

點名時間成立於2011年5月,被稱為中國的kickstarter,目前已經有70餘個項目通過這個平台獲得了目標金額的集資。點名時間支持每一個創意,並認為每一個有創意的人,都是一個有趣的故事。

3、Crowdcube:首個股權眾籌平台

Crowdcube創立了企業經營者籌集資金的新模式,是一種以股票為基礎的籌集資金平台,也因此被英格蘭銀行描述為銀行業的顛覆者。在這個平台上,企業家們能夠繞過天使投資和銀行,直接從普通大眾獲得資金。而投資者,除了可以得到投資回報和與創業者進行交流之外,還可以成為他們所支持企業的股東。

4、人人投:中國證券業協會首批股權眾籌會員、專注實體店鋪

人人投是以實體店為主的股權眾籌交易平台。針對的項目是身邊的特色店鋪為主,投資人主要是以草根投資者為主。全部人人投項目必須具備有2個店以上的實體連鎖體驗店,他們籌不僅是資金,更是為好項目保駕護航。

5、LuckyAnt:你身邊的眾籌

LuckyAn打破了常規的無限制眾籌,看準了眾籌的區域優勢,嘗試讓用戶支持他們所在區域的項目。網站每周推出一家本地企業,用戶通過向企業提供贊助而獲得相應的回報。

6、Gambitious:針對游戲的眾籌

荷蘭的Gambitious是一個針對游戲項目的眾籌平台,將游戲玩家與游戲開發商聯系在一起。通過Gambitious,游戲玩家可以向中意的電子游戲創意提供贊助,並在游戲發行前製造相關話題,也可以購買所支持游戲的股權。如果游戲開始盈利,投資者將參與分成。

7、RockThePost:眾籌+社交

RockThePost是眾籌和社交的實現,其將眾籌概念和社交網路整合在一起。在RockthePost,消費者可以創建網路社區,通過向這些企業提供資助、時間、建議或物質材料獲得回報。社區的用戶可以相互關注,分享所支持項目的詳細信息。

8、AppStori:應用程序的眾籌平台

從AppStori的名稱就可以看出該平台與App有解不開的關系。這是一個針對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的細分型眾籌及協同開發平台。AppStori的建立是為了滿足這缺醫少葯的市場需求,而使應用開發商和消費者在應用製作的早期階段進行合作。

9、ZAOZAO:面向亞洲設計師的眾籌

總部設在香港的創業公司ZaoZao致力打造一個幫助亞洲獨立設計師將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場的平台。如今該平台已經成為亞洲第一個時尚用品眾籌平台。這些設計師可在網站上自建頁面、上傳設作品,不過並不能保證作品最終會出現在ZaoZao上,因為只有被認為是最佳的作品才會在網上展示。

10、ZIIBRA:玩音樂的眾籌平台

ZIIBRA總部設在華盛頓州西雅圖。ZIIBRA的理念是:。ZIIBRA告訴工藝背後的人的故事,並且構建工具與平台,既給那些熱愛音樂的創作人,更給那些希望支持創作人的投資人。網站允許藝術家上傳近期將要發布的歌曲,進行預售。

國外的眾籌平台起步較早,發展也較國內略勝一籌,我們不難發現,LuckyAnt開始了對眾籌區域的劃分,Gambitious針對的是游戲群體,RockThePost側重眾籌和社交的整合,AppStori做的是醫療APP的應用,ZAOZAO服務於亞洲獨立設計師,ZIIBRA和音樂攪在了一起。這些知名平台無一不是憑借定向的優勢享譽全球的。

一、關於可交換私募債券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談到可交換私募債券,不得不先闡述一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1定義

2012年5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2012年5月2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2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需滿足的條件

(1)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於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監管機構亦鼓勵符合條件的新三板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如包括北京九恆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碩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重鋼機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很多家新三板企業均已完成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

3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者人數限制

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同時,在私募債券轉讓時,交易所將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私募債券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私募債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4中小企業私募債登記結算機關

私募債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5私募債備案及發行時間

交易所將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備案材料完備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

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逾期未發行的,應當重新備案。

6私募債投資者需符合的條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

①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②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

③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7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利弊

(1)有利之處

①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較為高效便捷的融資方式。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從交易所接受材料到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

②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只要有認購人願意認購,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

③在發行條款設置上,債券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等。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在增信環節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

④與信託資金、民間借貸等融資方式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⑤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用途進行明確約定,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如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等方面。

(2)不利之處

①鑒於發債主體企業規模均較小,因此發債規模普遍相對較小,且由於發債主體償債能力較弱、違約風險較大,債券能否實際發售出去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②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二)可交換私募債券

1定義

2013年5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可交換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2發行可交換私募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的可交換私募債券,除滿足《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本所上市的A股股票;

(2)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

(3)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關於交換為股票的特別規定

(1)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2)可交換私募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

可交換私募債券的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

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3)可交換私募債券持有人在換股期限內可以選擇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申請交換股票的,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所申報換股指令。

投資者T日轉入可交換私募債券,T日可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T+1日可用。

4可交換私募債與私募債之間的關系

應該說,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完全是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基礎上衍生而來的,在備案流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轉讓服務等環節與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完全一致的。僅在債券增信環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要求發行人將所持有的深市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結算後台進行股份質押,並允許債券持有人在約定的換股期內選擇將持有的債券與用於與質押增信的上市公司股份進行交換。可交換私募債延續了私募債的市場化特點,只要換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1個交易日標的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價的90%、質押股票數量只要不低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其他如具體換股價格及其調整機制、股票質押比例、追加擔保機制等完全可由市場主體協商確定。

5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

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由創業板上市公司福星曉程第三大股東發行,發行規模2.565億元,票面利率6.7%,發行人以持有的1,000萬股福星曉程股票及其孳息為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進入換股期,標的股票初始換股價格為25.65元/股,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次交易日即可用。

二、關於可交換公司債券

1定義

2008年10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2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適用的相關法律文件

(1)《公司法》、《證券法》

(2)《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3)《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3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4)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6)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8)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廢止後,應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4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3)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3」、「4」規定可以看出,與可交換私募債券相比,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要滿足更為嚴格的多項條件。

5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及價格等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6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

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7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殊規定

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

(2)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該股東單位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債券發行方案,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國有股東為其他類型公司制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在董事會審議後,應當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於20個工作日,按照規定程序將發行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意見。

國有股東為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股東為地方單位的,由地方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8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及投資者增持等事項的特殊規定

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9申請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交易所上市需滿足的條件

2014年6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14年8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根據實施細則,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公開發行;

(2)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4)申請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換債券發行條件;

(5)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10關於換股的具體規定

發行人應當在可交換債券開始換股的3個交易日前披露實施換股相關事項,包括換股起止日期、當前換股價格、換股程序等。

可交換債券進入換股期後,當日買入的可交換債券,投資者當日可申報換股。

可交換債券持有人申請在交易所換股的,應當向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換股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可交換債券換股的最小單位為一張、標的股票的最小單位為一股。

換股交收完成後,換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進行交易。

發行人在可交換債券換股期結束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進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資者可交換債券停止換股相關事項。

11關於擔保及信託事宜

2014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根據該細則: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約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為擔保及信託財產,用以擔保投資者完成換股或得到清償,由受託管理人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該擔保及信託財產,以購買該債券的投資者為擔保權人及信託受益人,並在本公司辦理擔保及信託登記。

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發行人為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管理人為受託人,債券持有人為受益人,標的股票為信託財產,與發行人、受託管理人自有財產相獨立,存放於擔保及信託專戶,用於擔保換股及債券本息償付。

12預備交換股票的表決權行使

擔保及信託專戶中的擔保及信託財產由受託管理人名義持有。受託管理人依法享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受託管理人行使表決權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徵求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但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13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現實意義

(1)融資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同時,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交換為上市公司股票的權利,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為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

(2)股票減持

如上市公司股東直接拋售股票,雖獲取資金較為快捷,但在減持數量較大時容易對股價形成沖擊。因此,對於大規模減持而言,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需要更長的時間、付出更大的成本,對企業的形象也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由於轉股是個持續的過程,減持對市場的沖擊小,可避免因大量拋售相關股票致使股價受到沖擊。

(3)提升公司形象、有效市值管理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該特點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這有利於提升公司形象,穩定並有效提升公司股價。

(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對於可交換債券投資人而言,其同時獲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換股價格交換股票的期權,有利於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連通,可交換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

可交換債券涉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匯總1、《公司法》2、《證券法》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4、《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5、《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6、《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7、《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9、《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10、《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指引》1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Ⅲ 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可否為私募基金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償還債務; 6、與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簽訂虛假貿易、工程合同等方式佔用公司資金

Ⅳ 資本公司投資項目如何募集資金

1、資本公司投資項目一般都通過成立基金的方式來募集資金
一、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2、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股東的條件:
一)持股5%以上
1)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2)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3)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4)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5)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6)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2)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3、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二、
1、承諾函
股東對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的承諾,以固有貨幣資金出資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的承諾。 主要股東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的承諾。
2、確認書
同意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股東信貸記錄等社會信譽情況進行查核的確認書。
3、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目的、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應由各股東法人代表簽字、單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確認。
4、商業計劃書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東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以及開業後3-5年財務預測等
5、股東情況
1)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表格見附件,如內容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
2)法人資格及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國家有關監管機構頒發的業務許可證或法人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注冊資本及經營狀況
A、股東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注冊資本變動情況,相關納稅情況說明。
B、主要股東從事證券經營、信託資產管理業務情況說明。特別要說明證券自營、接受委託從事證券投資及管理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資金信託計劃等的投資規模、管理方式、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投資運作及收益情況等。
C、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機構股東的業務經營、主營業務收入、盈利等情況說明。存在證券自營、接受委託從事證券投資及管理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資金信託計劃等業務的,需要說明其投資規模、管理方式、決策程序、風險控制及收益情況等。
4)股東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情況說明
5)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
股東所在地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出具的最近三年沒有對其進行處罰及不存在不良記錄的證明文件,商業銀行出具的信貸記錄證明文件。
6)股東已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情況說明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是已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應就以下情況作出說明:已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出資金額與比例、歷年投資收益情況、向基
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員情況、行使股東權利與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等,並說明再次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7)股東與關聯方關系說明
各股東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與示意圖,逐層說明各股東股權結構直至最終權益持有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
8)股東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決定
持股5%以下境內股東只需提供上述1-2、7-8項材料,自然人股東還須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6、發起協議/合資合同
主要內容包括各股東對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資金額與比例、股東在設立准備期間的權利與義務、股東對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的授權等。
7、設立准備情況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1)人員准備情況,主要包括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
2)基金管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情況;
3)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
9、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
10、內部管理制度
11、擬任從業人員資格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規定的董事長、總經理、督察長任職申請材料及董事報告材料;
2)現場檢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經理及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的基本情況;
3)股東(大)會關於選舉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聘用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12、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根據相關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13、法律意見書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對股東資格的確認,重點是股東遵規守法和社會信譽情況的確認;
(2)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不存在通過信託合同、託管、秘密協議等形式進行出資的確認;
(3)對股東與關聯方關系說明的確認,重點是對實際控制人或者最終權益持有人的確認;
(4)對發起協議/合資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見;
(5)對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見;
(6)高級管理人員、董事任職資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的意見。

希望可以幫到你!

Ⅳ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應答時間:2021-04-2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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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誰能就是下私募基金是什麼,私募基金的錢是一個人的還是股東的。 他們的錢通過募集來的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都是基金的一種!
區別在於募集方式和信息披露方式。
募集方式的不同:
公募基金通過公開市場、信息渠道募集,比如報紙、代售點廣告等等;
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募集的方式進行募集,比如朋友介紹,機構推薦等等。
信息披露方式的不同:
公募基金定期需要公開披露(網路、報紙等)披露基金份額變化,倉位調整,參股企業重大信息披露等等;
私募基金沒有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僅僅針對私募基金的持有人。

資產和基金規模的概念是不一樣的,基金規模僅指基金被認購規模,即基金參與人投資總規模。
資產概念就不一樣了,資產包含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有者權益等等。
但是很大一塊是指股東的出資。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Ⅶ 我們是會員制的投資公司,現在想募集資金去投資一個大項目,不知道在法律條款上有何約束

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就知道可行性是不大的: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是什麼?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本條是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及其批準的規定。一、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根據本條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行為准則的法律文件。根據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基金管理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基金管理公司與普通公司不同,本法對其人員、機構、內部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制度以及行為規范有特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不得與這些要求相違背,其中的一些要求應當體現在公司的章程中。2.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基金管理業務,屬於特殊行業,應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有嚴格要求,以保證基金管理公司維持較好的財務狀況,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構成及其資信情況,關繫到社會公眾對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質量,對基金的規范化、專業化運作有重要影響。基金管理公司作為金融企業,與一般企業不同,對其股東構成應有更高的要求。從國外的情況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多為金融機構,這有利於利用這些機構的金融業務經驗、良好的信譽和豐富的金融信息資源來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從目前我國的實踐來看,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為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為了更好地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行為,本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提出了嚴格的條件:一是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限定在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機構,主要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其具體標准由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即沒有因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記錄。四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基金管理業務人員的專業知識、經驗、信譽對基金運作是否規范,業績是否優良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因此,應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就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具體人數依照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同時,由於基金管理業務屬於金融業務,需要有完善的安全防範設施,以保證業務及財產安全。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及其他有關設施,其具體要求依照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6.有完善的內部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應當制定有關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業務程序規范、風險管理與控制等方面的完備的制度,以加強內部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除本條規定的條件外,本法的其他條款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有些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也適用,比如:根據本法第16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3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因此,擬任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根據本法第28條的規定,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因此基金託管人不得成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此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能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作出補充或者細化規定,這些條件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也應當具備。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大量的向社會公眾募集的資金,從事風險很大的證券投資活動,涉及眾多投資人的利益,事關證券市場甚至是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對其運作應當進行嚴格監管,對其設立也應當嚴格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出自:上海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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