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權益持有人是什麼意思少數股東權益是什麼意思怎麼區分
公司權益持有人就是股東..
少數股東權益好像用不著解釋了吧
所以區分就很容易了.
② 少數股東權益是什麼意思
少數股東指擁有公司的少數股權的股東。
他們擁有的權益就是少數股東權益,
他們不能直接管理公司但是可以獲得公司的分紅
③ 公司有兩個股東,會存在沒有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嗎股東比例不是50:50
個人覺得不對。在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子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屬於母公司所有,即多數股權,其餘一仍屬外界其他股東所有,由於後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不足半數,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故被稱為少數股權。
所以,少數股東權益跟股東的性質沒有關系的,跟控股比例有關。
④ 請教陳版主,關於外商獨資企業提取盈餘公積的疑惑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統稱為「三項基金」)的若干問題: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計提盈餘公積金,還是繼續按照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提三項基金?如果繼續提取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確定?在提取職工獎福基金時需關注什麼問題?
2.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三項基金的,應當在何時進行提取三項基金的會計處理?
3.外商投資企業的控股股東在編制合並報表時,對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的職工獎福基金如何列報?
4.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能否提出審計調整建議?
解答:
1.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計提三項基金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處理新《公司法》與原先的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之間的關系的問題。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利潤分配中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計提的相關規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3)《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6年先後發布了「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和「關於實施《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號)兩個文件。
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還是按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提取三項基金,主要取決於其公司章程中對利潤分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也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在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時,不能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提取三項基金而不是盈餘公積的,則說明在利潤分配方面,該企業執行的是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應確保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三項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規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在符合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沒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為零)。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則應關注《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中的下述規定:「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這是因為在新企業會計准則下,如果沒有明確的使用和支付計劃,則不存在會計上的「現時義務」,將導致所計提的職工獎福基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層關注該項規定,在董事會作出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決議的同時,由企業內有權的部門確定其使用計劃,且該計劃應當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和足夠具體的細節。
2.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應當在「盈餘公積」科目核算;職工獎福基金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項基金的提取均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並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事項列示。
外商投資企業對於所計提的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進行會計處理的時點,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因而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確定之後,可以直接計算出應提取的金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在此方面沒有自由裁量權)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2)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需要由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通過決議才能確定提取金額的,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相關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計提的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
(1)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公司法》規定計提盈餘公積的,則對於按凈利潤10%計提的法定盈餘公積,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對於任意盈餘公積,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
(2)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計提三項基金的,則通常情況下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
3.作為子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如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其控股股東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下編制的合並利潤表所示的合並凈利潤仍應等於「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本期損益」之和,即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職工獎福基金之前的稅後利潤先按股權比例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再分別由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從各自分得的利潤中提取出一部分作為職工獎福基金,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反映(列示於「利潤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別減少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權益。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的提取,更多地是一個法律、財務范疇的問題,而不是會計處理問題。對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會計處理必須以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相關決議為依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的關於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不能提出賬務調整建議,但可以作為一項管理建議,提請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權力機構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考慮該問題可能產生的影響,確保利潤分配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考慮該事項對被審計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以及對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的影響。
⑤ 我公司100%控股一個子公司,為什麼在審計報告中還有少數股東權益且少數股東權益大於母公司權益
可能原因:
一、你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還有下屬子公司,那個下屬子公司有其他少數股東,也就是說你公司100%控股子公司報表上有少數股東權益;
二、你公司不止一個股東,你說的審計報告是上級公司合並了你公司後的審計報告;
三、審計報告出錯,用了別人原先審計報告,未修改干凈;
⑥ 什麼是少數股東權益舉例說明下
少數股東權益簡稱少數股權。在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子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屬於母公司所有,即多數股權,其餘一仍屬外界其他股東所有,後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不足半數,
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故被稱為少數股東權益。
①沒有達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東權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權益外的其他股東權益。
②公司股東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權益。在合並附屬公司的財務報表時,附屬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權益被認同為公司對外負債。
(6)獨資公司少數股東權益擴展閱讀:
少數股東權益計算公式為:
少數股東權益=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少數股東權益
⑦ 是不是只有合並報表 的"少數股東要權益"有金額
少數股復東權益是反映非制全資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才會增加的項目,單一的公司是沒有的。比如A擁有甲公司80%的股份,B擁有甲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1000萬,那麼少數股東權益就是200萬;如果A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那就沒有少數股東權益
⑧ 求問少數股東權益如何計算
少數股東權益計算公式為:少數股東權益=負債+股東(指母公司)權益+少數股東權益。總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含並表母公司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8)獨資公司少數股東權益擴展閱讀:
少數股東權益管理規定: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該條還同時對股東行使該項權利的司法救濟程序。
(四)該制度的理論基礎主要是「期待權落空理論」,也稱作「公司契約說」其主要內容是,股東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時的狀態繼續運行下去,公司結構、運營方式、章程條款等重大事項,未經其同意不可擅自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少數股東權益
⑨ 少數股東權益的計算
少數股東權益=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1-母公司在子公司投資比例)
根據財政部原先的規定,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各項目中不屬於母公司擁有的數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類項目之前,單列一類,以總額反映。也就是說資產=負債+股東權益+少數股東權益,其中股東權益就是通常所說的凈資產。
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少數股東權益不再與負債、股東權益並列,而是並入股東權益,單列於股東權益類項目最後一欄。也就是說資產=負債+股東權益,這表明執行會計新政後,上市公司凈資產中將包含少數股東權益,如果少數股東權益為正,那麼公司的凈資產將增加,如果少數股東權益為負,凈資產就將減少
根據財政部原先的規定,子公司「凈利潤」項目扣除母公司投資收益後的余額,即為少數股東本期損益。少數股東本期損益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單列「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在「凈利潤」項目之前列示。也就是說,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少數股東損益。
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也就是說,凈利潤=利潤總額+少數股東損益-所得稅。這樣,執行會計新政的上市公司凈利潤將包含少數股東損益,如果少數股東損益為正,凈利潤將增加,反之就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