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和義務,要詳細的,謝謝~ 有法依據。
具體分析如下:
一、股東權利分析:
1. 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股東以章程行使表決權,擁有對董事、監事的任免權,以及體現在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查閱權
股東要參與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具有人合的因素。
《公司法》第35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所謂的同等條件,主要就是價格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性公司,股東的轉讓不受其他股東的限制,因此股東擁有的是優先認股權。但這種優先權行使的前提是,公司向原股東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配售新股。
4、紅利的分配權
紅利的分配權也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作為投資者向公司出資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紅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潤;而且各國公司法對紅利的分配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177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股東責任分析:
股東責任主要就是實繳資本要在約定期限內繳足,不能抽逃注冊資本。以及不濫用股東權利和對外逃避債權責任。
《公司法》
第20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25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28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㈡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什麼權利和義務股份有限公司呢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股權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知情質詢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注意: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單獨股東權」,在股份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小股東利益。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何權利義務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主要有幾種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有哪些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稱為「公司自己的憲法,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設立公司須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後,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有權制定公司章程的主體僅限於股東。公司成立以後,股東可以通過形成股東會表決修改章程。因此,股東擁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權。
2、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及其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項均由股東會決定。而股東作為公司老闆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參與公司決策、選擇管理者、決定資產分配方案等股東基本權利的主要途徑就是參加股東會。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這些需由股東按資本比例或約定比例集體通過股東會決定的事項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董事會成員,選舉監事會成員,審批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增減公司注冊資本,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形式等11項職能。
3、顯示股東身份
1個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當然就是公司的股東。公司也有義務在相關資料(比如公司的股東名冊)上顯示該出資人的股東身份。若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沒有得到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的書面確認,該出資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權確認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證明股東身份的憑證有許多:除了股東名冊以外,還有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這幾項法律文書均需要有股東簽名);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以及工商登記機關的登記資料等。需要指出的是,這幾項證明股東身份的文件如果發生沖突的話,該以哪種證據確認定公司的股東資格
㈣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什麼具體權利和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作為出資者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權利、基本義務,都在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比如應當足額繳納出資,享有所有者權益。以這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為基礎,還確定了股東的若干具體權利和義務,有以下幾項: 1.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這表明股東對公司的活動有知情權,同時也表明股東有監督權,在知情基礎上實施監督。 2.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這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增資時,特別是在公司發展中有優先出資權。 3.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這表明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退股,但是並不禁止轉讓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