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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製造林文件

發布時間:2021-07-16 14:10:00

A. 2003年中共中央發布的9號紅頭文件

加強生態建設,維護生態安全,是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主題,也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承擔著生態建設和林產品供給的重要任務,做好林業工作意義十分重大。為加快林業發展,實現山川秀美的宏偉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現作出如下決定。

(1)股份製造林文件擴展閱讀

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林業工作。各級工會、婦聯、共青團和民兵、青年、學生組織及其他社會團體,要發揮各自作用,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投身國土綠化事業。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為保護森林、綠化祖國作出了重要貢獻,要繼續發揚優良傳統,積極承擔造林綠化任務。

要大力加強林業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民族的生態安全意識。中小學教育要強化相關內容,普及林業和生態知識。新聞媒體要將林業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

B. 植樹造林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C. 國發(1982)36號文件內容

國辦發〔1982〕36號文全文如下:

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們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給國務院的《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進行了研究,原則同意他們提出的意見.跨省安置的離休、退休、退職幹部、工人所需一切經費,均由西藏自治區支付,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積極協助安置.現對報告中所提及的三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退休費標准問題.關於西藏自治區幹部、工人按在西藏連續工作時間提高退休費標準的意見,我們建議修改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

二、特殊貢獻待遇問題.關於西藏自治區幹部、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規定,建議修改為:獲得全國性的勞動(戰斗)英雄、模範等光榮稱雄、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模範等光榮稱號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對西藏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工人,退休費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幹部、工人,如果長期在高原地區工作,還可以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標准,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准工資.

三、離休、退休幹部、工人的住房補助費問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提出「本人住房確有困難,要求自行解決並經組織批準的,由原單位一次性發給住房補助費.住房補助費標准為:離休幹部、退休的地級幹部不超過五千元;縣級幹部不超過四千元;一般幹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過三千元.「跨省安置的」自費解決住房者,也請當地有關部門給予幫助.」我們意見:對於離休、退休後回農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縣、鎮的幹部、工人,可以適當發給建房、修繕補助費.離休、退休後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處居住公房的,都不再發給住房補助費.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確無住房或住房確有困難的,由接收安置地區積極協助解決,新建、擴建住房的費用由西藏自治區支付.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另:
勞動人事部關於如何執行《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函

【頒布單位】 勞動人事部
【頒布日期】 19821124
【實施日期】 19821124

最近,一些地區來函詢問,應該如何執行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國務院
辦公廳轉發的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
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國辦發〔1982〕36號
文)。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國辦發〔1982〕36號文轉發的《報告》,原則上只適用於
在西藏辦理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但是,對於曾經在西藏海拔三千五
百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十年以上的職工,以後調到其他省、市、自治區
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費標准可執行《報告》第一條的規定;在國辦
發〔1982〕36號文發布以前已經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達之月起,
由發給退休費用的單位改按《報告》第一條的規定發給退休費,文件下發
以前的時間不再補發退休費。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二、國辦發〔1982〕36號文發布之前,已經在西藏退休安置,
並且一直由西藏支付退休待遇的退休職工,其退休待遇的變動問題,由西
藏自治區決定。

D. 誰知道1981前後國家將集體林木下放歸個人所有的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2003年6月25日)
加強生態建設,維護生態安全,是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主題,也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承擔著生態建設和林產品供給的重要任務,做好林業工作意義十分重大。為加快林業發展,實現山川秀美的宏偉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林業建設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

1.我國林業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工作十分重視,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林業發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深入開展,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局面正在形成。「三北」防護林等生態工程建設成效明顯,近幾年實施的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等重點工程進展順利,部分地區的生態狀況明顯改善。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得到加強。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取得進展,各類商品林基地建設方興未艾,林產工業得到加強,經濟林、竹藤花卉產業和生態旅遊快速發展,山區綜合開發向縱深推進。森林資源的培育、管護和利用逐漸形成較為完整的組織、法制和工作體系。建國以來,林業累計提供木材50多億立方米,目前全國森林覆蓋率已達到16.55%,人工林面積居世界第一位。林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生態狀況改善作出了重要貢獻,對促進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增加農民收入,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迫切要求我國林業有一個大轉變。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對加快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狀況的要求越來越迫切,林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林業不僅要滿足社會對木材等林產品的多樣化需求,更要滿足改善生態狀況、保障國土生態安全的需要,生態需求已成為社會對林業的第一需求。我國林業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變革和轉折時期,正經歷著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歷史性轉變。

3.加快林業發展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目前我國生態狀況局部改善、整體惡化的趨勢尚未根本扭轉,土地沙化、濕地減少、生物多樣性遭破壞等仍呈加劇趨勢。亂砍濫伐林木、亂墾濫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現象屢禁不止,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對林業的威脅仍很嚴重。林業管理和經營體制還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林業產業規模小、科技含量低、結構不合理,木材供需矛盾突出,林業職工和林區群眾的收入增長緩慢,社會事業發展滯後。從整體上講,我國仍然是一個林業資源缺乏的國家,森林資源總量嚴重不足,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還非常脆弱,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林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繁重。

4.必須把林業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林業工作,努力使我國林業有一個大的發展。在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要賦予林業以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要賦予林業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開發中,要賦予林業以基礎地位。

二、加快林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主要任務

5.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十六大精神,確立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可持續發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為主體、林草結合的國土生態安全體系,建設山川秀美的生態文明社會,大力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使林業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6.基本方針。

———堅持全國動員,全民動手,全社會辦林業。

———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生態效益優先。

———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森林資源。

———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實行林業分類經營和管理。

———堅持尊重自然和經濟規律,因地制宜,喬灌草合理配置,城鄉林業協調發展。

———堅持科教興林。

———堅持依法治林。

7.主要任務。通過管好現有林,擴大新造林,抓好退耕還林,優化林業結構,增加森林資源,增強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增加林產品有效供給,增加林業職工和農民收入。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森林覆蓋率達到19%以上,大江大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主要風沙區的沙漠化有所緩解,全國生態狀況整體惡化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林業產業結構趨於合理;到2020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23%以上,重點地區的生態問題基本解決,全國的生態狀況明顯改善,林業產業實力顯著增強;到2050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並穩定在26%以上,基本實現山川秀美,生態狀況步入良性循環,林產品供需矛盾得到緩解,建成比較完備的森林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

實現上述目標,必須努力保護好天然林、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古樹名木;努力營造好主要流域、沙地邊緣、沿海地帶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堤岸防護林;努力綠化好宜林荒山、地埂田頭、城鄉周圍和道渠兩旁;努力建設好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花卉等商品林基地;努力發展好森林公園、城市森林和其他遊憩性森林。同時,要加快林業結構調整步伐,提高林業經濟效益;加快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創新,調動社會各方面發展林業的積極性。

三、抓好重點工程,推動生態建設

8.堅持不懈地搞好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要加大力度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嚴格天然林採伐管理,進一步保護、恢復和發展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和東北、內蒙古等地區的天然林資源。認真抓好退耕還林(草)工程,切實落實對退耕農民的有關補償政策,鼓勵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和特色產業開發,發展有市場、有潛力的後續產業,解決好退耕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繼續推進「三北」、長江等重點地區的防護林體系工程建設,因地制宜、因害設防,營造各種防護林體系,集中治理好這些地區不同類型的生態災害。切實搞好京津風沙源治理等防沙治沙工程,通過劃定封禁保護區、種樹種草、小流域治理、舍飼圈養、生態移民、合理利用水資源等綜合措施,保護和增加林草植被,盡快使首都及主要風沙區的風沙危害得到有效遏制。高度重視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工程建設,抓緊搶救瀕危珍稀物種,修復典型生態系統,擴大自然保護面積,提高保護水平,切實保護好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加快建設以速生豐產用材林為主的林業產業基地工程,在條件具備的適宜地區,發展集約林業,加快建設各種用材林和其他商品林基地,增加木材等林產品的有效供給,減輕生態建設壓力。

9.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採取多種形式發展社會造林。不斷豐富和完善義務植樹的形式,提高適齡公民履行義務的覆蓋面,提高義務植樹的實際成效。義務植樹要實行屬地管理,農村以鄉鎮為單位、城市以街道為單位,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制度和考核制度。進一步明確部門和單位綠化的責任范圍,落實分工負責制,並加強監督檢查。綠色通道工程要與道路建設和河渠整治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建設。城市綠化要把美化環境與增強生態功能結合起來,逐步提高建設水平。鼓勵軍隊、社會團體、外商造林和群眾造林,形成多主體、多層次、多形式的造林綠化格局。

四、優化林業結構,促進產業發展

10.加快推進林業產業結構升級。適應生態建設和市場需求的變化,推動產業重組,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資源培育為基礎、以精深加工為帶動、以科技進步為支撐的林業產業發展新格局。鼓勵以集約經營方式,發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積極發展木材加工業尤其是精深加工業,延長產業鏈,實現多次增值,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突出發展名特優新經濟林、生態旅遊、竹藤花卉、森林食品、珍貴樹種和葯材培植以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等新興產品產業,培育新的林業經濟增長點。充分發揮我國地域遼闊、生物資源和勞動力豐富的優勢,大力發展特色出口林產品。

11.加強對林業產業發展的引導和調控。根據市場需要、資源條件和產業基礎,抓緊編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政策,引導產業健康發展,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鼓勵培育名牌產品和龍頭企業,推廣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扶持發展各種專業合作組織,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規范林產品和林業生產要素市場,對農民生產的木材允許產銷直接見面,拓寬農民進入市場的渠道,增強林業產業發展活力。

12.進一步擴大林業對外開放。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快林業發展。針對我國林業基礎薄弱、建設任務繁重的情況,要加大引進力度,著力引進資金、資源、良種、技術和管理經驗。努力擴大林業利用外資規模,鼓勵外商投資造林和發展林產品加工業。制定有利於擴大林產品出口的政策,完善林產品出口促進機制,提高我國林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堅持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海外林業開發。積極開展森林認證工作,盡快與國際接軌。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我國種質資源的保護和輸出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傳入。認真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加強生態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深化林業體制改革,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13.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這是調動社會各方面造林積極性,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基礎。要依法嚴格保護林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權屬明確並已核發林權證的,要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對權屬明確尚未核發林權證的,要盡快核發;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要抓緊明晰或調處,並盡快核發權屬證明。退耕土地還林後,要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對目前仍未造林綠化的,要採取措施限期綠化。

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後,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續包;原承包做法經依法認定明顯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關做法的基礎上繼續承包。新一輪的承包,都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對已經續簽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法定期限。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

對目前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經營形式。凡群眾比較滿意、經營狀況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場、聯辦林場等,要繼續保持經營形式的穩定,並不斷完善。對其他集中連片的有林地,可採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將產權逐步明晰到個人。對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將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合理作價後,轉讓給個人經營。對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採取分包到戶、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也可以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後,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造林難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但必須限期綠化。不管採取哪種形式,都要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決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享有優先經營權。

14.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當前要重點推動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權的流轉。對尚未確定經營者或其經營者一時無力造林的國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給附近的部隊、生產建設兵團或其他單位進行植樹造林,所造林木歸造林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積極培育活立木市場,發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促進林木合理流轉,調動經營者投資開發的積極性。

要規范流轉程序,加強流轉管理。認真做好流轉的各項服務工作,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流轉過程中,要堅決防止出現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改變公益林性質和公有資產流失等現象。要切實加強對流轉後應當用於林業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15.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要進一步明確非公有制林業的法律地位,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16.深化重點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苗圃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權責利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把森林資源管理職能從森工企業中剝離出來,由國有林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並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把目前由企業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逐步分離出來,轉由政府承擔,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國有森工企業要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企業重組,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餘職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改革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深化國有林場改革,逐步將其分別界定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對其內部結構和運營機製作出相應調整。生態公益型林場要以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為主要任務,按從事公益事業單位管理,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承擔。商品經營型林場和國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業化管理,按市場機制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發揮生態和社會效益的同時,實行靈活多樣的經營形式,積極發展多種經營,最大限度地挖掘生產經營潛力,增強發展活力。切實關心和解決貧困國有林場、苗圃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公有制林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打破行政區域界限,按照自願互利原則,採取聯合、兼並、股份制等形式組建跨地區的林場和苗圃聯合體,實現規模經營,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17.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在充分發揮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將全國林業區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兩大類,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額採伐制度,對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採取不同的資源管理辦法。公益林業要按照公益事業進行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吸引社會力量共同建設;商品林業要按照基礎產業進行管理,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給予必要扶持。凡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政府將以多種方式對投資者給予合理補償。要逐步改變現行的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在進一步完善招投標制、報賬制的同時,安排部分造林投資,探索直接收購各種社會主體營造的非國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設投資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按照事權劃分,分別由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承擔。加快建立公益林業認證體系。

六、加強政策扶持,保障林業長期穩定發展

18.加大政府對林業建設的投入。要把公益林業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並予以優先安排。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國家財政要重點保證;地方規劃的區域性生態工程建設投資,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部門規劃的配套生態工程建設投資,要納入相關工程的總體預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資金規模。以工代賑、農業綜合開發等財政支農資金,也要適當增加對林業建設的投入。對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和珍貴樹種用材林建設中的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和優良種苗的開發推廣等社會性、公益性建設,由國家安排部分投資。逐步規范各項生態工程建設的造林補助標准。隨著重點國有林區改革的逐步深入,有關地方政府要承擔起原來由森工企業承擔的社會事業投入,國家給予必要支持。

19.加強對林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國家繼續對林業實行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扶持政策,具體貸款期限可根據林木的生長周期由銀行和企業協商確定,並視情況給予一定的財政貼息。有關金融機構對個人造林育林,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擴大面向農戶和林業職工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林業經營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鼓勵林業企業上市融資。

20.減輕林業稅費負擔。繼續執行國家已經出台的各項林業稅收優惠政策,並予以規范。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總體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農業特產稅。取消對林農和其他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各種不合理收費。改革育林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徵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基層林業管理單位因此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解決。

七、強化科教興林,堅持依法治林

21.加強林業科技教育工作。要重視林業科學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提高林業的科技創新能力。重點研發林木良種選育、條件惡劣地區造林、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防沙治沙、森林資源與生態監測、種質資源保存與利用、林農復合經營、林火管理與控制及主要經濟林產品加工轉化等關鍵性技術。抓好林業重點實驗室、野外重點觀測台站、林業科學資料庫和林業信息網路建設。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與林業技術推廣要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深化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國家在扶持基礎性、公益性林業科學研究的同時,積極推動非公益性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走向市場。鼓勵林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科技人員,通過創辦科技型企業、建立科技示範點、開展科技承包和技術咨詢服務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要加強林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穩定科技工作隊伍。對林業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和新產品開發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重獎。完善相關政策,推動林科教、技工貿相結合。積極推進林業標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林業質量標准和檢驗檢測體系。不斷加強林業科技領域的國際合作。根據林業建設特點,建立各類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體系。切實加大對林業職工的培訓力度,提高林業建設者的整體素質。

22.加強林業法制建設。加快林業立法工作,抓緊制定天然林保護、濕地保護、國有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林業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林業工程質量監管、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根據新情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加大林業執法力度,嚴格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墾濫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嚴禁隨意採挖野生植物。加強林業執法監管體系,充實執法監督力量,改善執法監督條件,提高執法監督隊伍素質。加強林業法制教育和生態道德教育,為執法人員依法辦事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執法環境。

八、切實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

23.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林業工作。要充分認識加強林業建設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支持林業發展。根據加快林業發展的需要,強化林業行政管理體系,加強各級政府的林業行政機構建設。建立完善的林業動態監測體系,整合現有監測資源,對我國的森林資源、土地荒漠化及其他生態變化實行動態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健全林業推廣和服務體系,鄉鎮林業工作站是對林業生產經營實施組織管理的最基層機構,要充分發揮政策宣傳、資源管護、林政執法、生產組織、科技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等職能和作用。林業行業要繼續發揚艱苦奮斗、無私奉獻的精神,為促進林業發展再立新功。

24.堅持並完善林業建設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林業建設方面的事權。中央政府領導全國林業工作,主要負責制定林業法規、政策和國家林業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國性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林業和生態問題,幫助地方加快林業發展。各級地方政府對本地區林業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林業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林業建設的主要責任人。對林業建設的主要指標,實行任期目標管理,嚴格考核、嚴格獎懲,並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幹部政績考核、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國家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要堅持規劃落實到省、任務分解到省、資金分配到省、責任明確到省的管理制度。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要定期檢查,定期通報。建立重大毀林案件、違規使用資金案件和工程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25.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林業工作。各級工會、婦聯、共青團和民兵、青年、學生組織及其他社會團體,要發揮各自作用,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投身國土綠化事業。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為保護森林、綠化祖國作出了重要貢獻,要繼續發揚優良傳統,積極承擔造林綠化任務。要大力加強林業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民族的生態安全意識。中小學教育要強化相關內容,普及林業和生態知識。新聞媒體要將林業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

各地區各部門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動員和組織全國人民,積極投身林業建設的偉大事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山川秀美、生態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斗!

(新華社北京9月10日電)

附:國家林業局關於繼續深入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意見

E. 80年代初誰造林誰受益政策文件函頭是什麼

1950年 6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18條,規定大森林收歸國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經營。同年還頒布了《關於禁止砍伐鐵路沿線樹木的通令》、《各級部隊不得自行採伐森林的通令》。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在全國大規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強山林保護管理、制止破壞山林樹木的通知》。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並決定每年3月12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植樹節。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大力開展植樹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該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森林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收、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該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F. 荒山造林扶持政策

荒山造林的補貼政策並不是所有地區都有的,具體的政策需要咨詢地方林業局。
例如,濰坊市林業局發布的《植樹造林補貼政策》為:http://www.wfly.gov.cn/XXGK/XXGKML/LYZC/201411/t20141127_763703.htm
1.補助對象:使用良種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開展人工造林,面積不小於1畝(含1畝)的農民、林業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

2.補助標准:中
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補貼標准為喬木林和核桃造林每畝補助200元。其中,造林直接補貼是對造林主體所需費用的補貼,全部
落實到造林主體;造林間接費用補貼是對試點縣組織開展造林補貼有關的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工作所需費用的補貼,不超過補貼資金總額的5%。

3.補貼程序: (1)
每年2月底前各縣市區逐級上報補貼申請;(2)8月中央逐級下達補貼計劃,各縣市區根據下達計劃具體編製作業設計;(3)間接費用補貼資金財政部門一次性
撥付;造林直接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造林補貼任務先行撥付70%,剩餘30%待3年後撥付;造林補貼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林業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報
告,將70%造林直接補貼資金撥付給造林主體;3年後,驗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造林補貼縣(市、區)財政部門據此撥付餘下的30%造林直接補貼資金。

G. 吉水縣石陽林場職工股份製造林違規嗎

沒有看到具體內容,無法分析

H. 我有一塊山地,與楚山林場簽了一份合作造林的股份制合同,只有林場蓋了章,主管機關沒蓋章,請問在法律

這個的話,主管機關沒蓋章這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瑕疵的,建議到主管機關去申請蓋章

I. 怎樣寫省級財政支持工商企業轉型造林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書我公司是種植油茶和加工的企業怎樣寫

近年來,我國造林綠化事業迅猛發展,林業生態建設實現了歷史性跨越,植樹造林項目逐漸增多,森林資源增長迅速,那麼植樹造林資金申請報告該如何撰寫呢?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植樹造林資金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資金申請報告正文
1、項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國內外現狀和技術發展趨勢,對產業發展的作用與影響,產業關聯度分析,市場分析;
2、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包括所有制性質、主營業務、近三年來的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固定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及主要股東的概況;
3、項目的技術基礎
成果來源及知識產權情況,已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及中試情況和鑒定年限,技術或工藝特點以及與現有技術或工藝比較所具有的優勢,該項技術的突破對行業技術進步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4、建設方案
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建設規模、採用的工藝路線與技術特點、設備選型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項目招標內容(適用於申請國家投資補助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產品市場預測、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和進度安排、建設期管理等;
5、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包括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措施、原材料供應及外部配套條件落實情況等;其中節能分析章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7]2787號)要求進行編寫。
6、投資估算及籌措
項目總投資規模,投資使用方案、資金籌措方案以及貸款償還計劃等;
7、項目財務分析、經濟分析及主要指標
內部收益率、投資利潤率、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期等指標的計算和評估,項目風險分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二、植樹造林資金申請報告附件
1、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2、節能、土地、規劃等必要文件;
近年來通過推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掀起了我國植樹造林的熱潮,造林綠化步伐明顯加快,植樹造林資金申請報告更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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