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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減持可轉債信息披露

發布時間:2021-07-16 14:48:29

⑴ 我作為大股東,是否應該認購可轉債發行人的可轉債

如果你作為控股股東,不想被別人有機會控股,還是按比例買些保險。不然你手頭的股份有稀釋的可能

⑵ 董監高每年減持不超過25%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142條規定,董監高每年轉讓股份數不超過在其名下股份總數的25% .

其名下股份總數」說的很明確,就是沒有區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07年4月5日 證監公司字【2007】56號)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上交所董高監持股規范問答》舉的例子是:
某上市公司董事張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無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理論上可減持股份數量為2500股。直至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完畢,張先生並未減持公司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10送10的紅股分配方案,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變更為20000股。此後,張先生通過二級市場增持10000股,還獲得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50000股(但該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後才能上市流通),張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變更為80000股,其中,30000股為無限售條件股,50000股為有限售條件股票。2009年度,張先生可以減持的股份數量,由2500股增加為7500股(因分紅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級市場購買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即2500股),而張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條件的50000股激勵股份則不能上市流通,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⑶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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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⑷ 可轉債交易規則新規

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買入,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滬深交易所將實施《關於做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不能申購或者買入可轉換債券,已持有相關可轉債的投資者可以選擇繼續持有、轉股、回售或者賣出。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投資,各投資者應趕緊在理解相關風險的基礎上,及時簽署風險揭示書。這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必須在本周內簽署風險揭示書,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投資者進行可轉債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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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0月23日就《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近期出現的個別可轉債被過分炒作、大漲大跌的現象,《管理辦法》著重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發行人與投資者權責不對等、

日常監測不完備、受託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通過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可轉債持有人權益保護、贖回與回售條款等各項制度,防範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滬深交易所同時發聲,表示將可轉債交易情況納入重點監控,實施監管和自律措施。與此同時,券商已經紛紛向投資者發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參與可轉債申購、交易前,應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否則無法參與交易。市場認為,瘋狂的可轉債,或將就此消停熄火。

⑸ 控股股東減持4.3億元公司可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

控股股東減持4.3億元公司可轉債是利好還是利空

這是利空的。在加上
巨額資金南下 港股漲2.70%成交量再創新高
現在資金都跑去買港股了

⑹ 大股東持有的可轉債轉股後可以直接拋售嗎

應該不可以直接拋售的。

⑺ 減持可轉換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以看作是利空也可以看作是利好,其主要影響可分為如下兩個方面:

1.可交換債券可以為發行人獲取低利成本融資的機會。由於債券還賦予了持有人標的股票的看漲期權,因此發行利率通常低於其他信用評級相當的固定收益品種。一般而言,可交換債券的轉股價均高於當前市場價,因此可交換債券實際上為發行人提供了溢價減持子公司股票的機會。例如,母公司希望轉讓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換取現金,但目前股市較低迷,股價較低,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一方面可以以較低的利率籌集所需資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價比率賣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與可轉債相比,可交換債券融資方式還有風險分散的優點,這使得可交換債券在發行時更容易受到投資者青睞。由於債券發行人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不同,債券價值和股票價值並無直接關系。債券發行公司的業績下降、財務狀況惡化並不會同時導致債券價值或普通股價格的下跌,特別是當債券發行人和股票發行人分散於兩個不同的行業時,投資者的風險就更為分散。由於市場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分散的特徵可使可交換債券的價值大大高於可轉債價值。
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券相比,由於可交換債券含有股票期權,預計的還本壓力較普通債券減少,且在債券到期時一般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因此可以降低發行公司的財務風險。在成熟的資本市場,可交換債券比可轉債更容易被分拆發售,即將嵌入的認股權證與債券拆開並且作為單獨的交易工具出售。

2.可交換債券的發行,可能會導致轉股標的股票發行人的股東性質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比如原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子公司股票,如果母公司減持慾望強烈時,母公司有可能會發行較大量的可交換債券,從而在轉股完成後子公司的股東變得分散,甚至會影響到子公司的經營。可交換債券由於較可轉債更為復雜,因此發行方案的設計也更為復雜,要求投資人具有更為專業的投資及分析技能。

⑻ 大股東減持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

因為大股東一般在情勢好的情況下是不會減持的,大股東的減持代表著主力版的逃跑,所以是利權空的。

轉讓的對象不同,那麼所釋放的多空信號也是不同的,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如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場的話,肯定是利空,建議拋出。 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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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空頭有利,且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消息。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重大利空消息,導致13日滬指跌2.8%,深成指跌2.97%。存款准備金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

⑼ 為什麼中海發展大股東可轉債不轉股卻減持

今日窄幅整理,符合盤面向上的走勢,其實指數暴漲對盤面個股並不太好,穩中向上主力踩有機會炒作各種題材股,記住本次突破3400點根本就不會止步。既然趨勢向上我們操作就應該大膽一點,對於權重板塊我依然沒有興趣,主要還是喜歡一些具有題材的熱點版塊,因為只要盤面沒有系統性的風險,前期的熱點板塊都會被主力挖掘,例如醫葯電商概念和國企改革和一路一帶、軍工整合、網路安全等,這些版塊會機會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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