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礙: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貳』 我國MBO協議收購得例子~急急急
我不是很明白哦,MB0不都是協議收購的么,就是某個管理人員協議受讓了國有股權。MBO的上市公司的例子倒是很多的,美的電器、佛塑股份、洞庭水殖、鄂爾多斯、宇通客車、特變電工、寧波富邦、方大A、張裕A、勝利股份、武昌魚等等……
國企領導是上級部門任命的,一般是國資委
『叄』 股票發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隨便)
97年7月,A國有企業(以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
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元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以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以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後,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肆』 1 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乙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擬通過收購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的股份,達到控制
(1)報告是對的,保密是不對的。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正確。理由同上。
(3)(5)不合規。證券法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4)不合規。證券法第九十條第一款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6)不合規。證券法第九十八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伍』 中國企業並購案例
2008年7月23日,為國內外財經界廣泛關注的凱雷徐工並購案歷時三年之久,終於塵埃落定。徐工集團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和凱雷投資集團共同宣布雙方於2005年10月簽署的入股徐工的相關協議有效期已過,雙方決定不再就此項投資進行合作,徐工將獨立進行重組。
2005年10月,徐工集團旗下上市公司徐工科技曾公告稱,凱雷將出資3.75億美元現金購買徐工機械85%的股權。2006年10月收購方案進行了修改,凱雷的持股比例下降至50%。2007年3月,凱雷再次將收購方案的持股比例減至45%。
在經歷三次修改後,凱雷入股徐工機械的方案仍然沒有獲得商務部的批復。其間,國內工程機械類企業代表和專家、學者紛紛就外資並購徐工是否危及國家產業安全、徐工國有資產價值是否被低估展開了激烈辯論,商務部兩度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7月23日徐工、凱雷共同發布的聯合聲明再次表明雙方合作的原委:「初衷在於藉助凱雷的國際專業技術和網路,幫助徐工進行全球擴張及提升其行業領導地位。」
然而時至今日,雙方的合作意向最終未能實現。聯合聲明表示:「基於發展進程中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合作雙方一致認為對徐工而言,當前的最佳策略是盡快進行企業重組,打造一個高度整合、精簡的機構從而更有效地進行全球范圍的競爭。」
聯合聲明還表示:「盡管目前雙方不再進行此項投資,我們珍視彼此建立的強有力的合作關系。雙方堅信徐工的拓展將為與凱雷和旗下投資公司進行合作創造良好的機會。」
2)公共討論促進徐工發展
徐工、凱雷的聯合聲明發布後,我國最大的工程機械行業民營企業三一重工總裁向文波向媒體表示,凱雷與徐工的聯姻失敗在意料之中,希望徐工並購案的結束成為賤賣國資的句號。
「我們已經在恪守並購雙方保密協議的前提下,對當初確定的徐工機械資產估值情況作了最大限度的澄清和說明,而且已經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審核並作出結論。」徐工集團新聞發言人劉慶東說,「作為工程機械行業龍頭企業,我們要盡職盡責做好企業層面的基礎工作,更要服從和執行國家的戰略決策和最終意見。」
「國內外市場環境和我國的外資並購政策的確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資深證券評論家袁劍說,「與三年前相比,我國資本市場的定價能力已大大提高,能夠更好地發現企業價值,因此徐工、凱雷現在的選擇,是合乎邏輯的,也更加有利於徐工發展。」
「然而,我們不能用今天正確的選擇,去證明三年前就是錯的。」袁劍說,「客觀地看,徐工當年也就是那個價值。」
「激烈而漫長的公共討論,不僅沒有耽誤徐工的發展,反而成為徐工加快發展的動力。」劉慶東說,「這三年是徐工職工凝聚力最強的三年,也是徐工發展最快的三年。」
三年來,徐工集團銷售收入平均增幅為33.4%。2007年徐工集團銷售收入達308億元,利稅達21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52%和78.5%。
「空前的公共討論使徐工品牌聲名遠播,這兩年我們到很多國家開拓市場,一說我們是徐工的,人家都說知道!你們很搶手!」徐工進出口公司總經理沙先亮說。2008年上半年,徐工集團工程機械出口額達4.27億美元,增幅達60.1%。
3)徐工獨立重組計劃全面啟動
「此次徐工、凱雷正式宣布合作意向結束,事實上是為徐工獨立重組計劃全面啟動拉開了大幕。」劉慶東說。
數周來,徐工集團旗下上市公司徐工科技連續發布公告,徐工獨立重組方案逐漸浮出水面。
相關公告披露顯示,徐工集團目前已基本完成資產重組預案編制,集團絕大部分優質資產將進入上市公司,主要包括徐工重型機械公司、徐工進出口公司、徐工專用車輛公司、徐工液壓件公司等7大主營業務相關資產和徐工集團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擁有的相關注冊商標所有權,收購資產范圍大大超過原市場預期。此外,徐工機械已於近日完成重型卡車業務收購,並計劃拓展發動機業務。
「徐工科技將由此成為我國業務線最全的工程機械上市公司。新公司收入規模也將超越現有的中聯、三一重工兩大工程機械巨頭,成為中國工程機械第一股。」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析報告這樣認為
『陸』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
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它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
協議收購是一種收購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收購。
二者的區別與要約收購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交易場地不同
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股份限制不同
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收購態度不同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
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收購性質不同
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柒』 協議收購的收購模式
境內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六種模式
通常而言,一項完整的境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交易行為是上市公司收購、資產重組(資產購買、出售、置換等)以及後繼融資(增發新股、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多項交易行為的組合。就我國的環境背景而言,從上市公司協議收購行為中不同的交易對價形勢、不同的交易主體、在收購前後是否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變化等角度,可以將上市公司協議收購行為歸納為兩大類,共六種模式。
收購類
上市公司股東(出售方)向收購方出售上市(目標公司)占相對控股(第一大控股)或絕對控股(超過50%)比例的股份,收購方則以現金、股票(收購方自身的股票、收購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參股公司的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作為對價支付給上市公司股東。該收購方式(不包括後繼資產重組)並未直接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的增減變化,上市公司亦未因此直接獲得任何現金或資產的流入,因此,可以將上述收購模式稱為存量收購類模式。
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的交易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收購方。
在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根據交易對價的不同形式,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具體模式:
存量現金模式
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作為對價(收購方單一支付實物資產作為對價的法律關系與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無實質差別,因此,不單獨區分為一種模式);該模式交易結構簡單,便於理解,境內證券市場中的上市公司收購案例基本上採用該模式。
存量換股模式
收購方單一支付股票作為對價,該模式對於收購方而言,財務壓力較小,但收購方的原有股東或收購方用來換股的其控股或參股公司的原有股東,將面臨被稀釋股權比例的風險。
存量混合模式
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該模式能較為全面地滿足出售方和收購方不同的要求,在境外資本市場總被普遍採用。
增量模式
上市公司(目標公司、出售方)向收購方定向增資發行一部分股票(發行後占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比例),收購方則以現金、股票(收購方自身的股票、收購方持有的其控股或參股公司的股票)和/ 或其他實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作為對價,支付給上市公司。該收購方式直接引起了上市公司股本的增加,上市公司亦因此直接獲得了現金和/或資產(股票、其他實物資產)的流入,擴大了資產規模,因此,將上述收購方式稱為增量收購類模式。
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的交易主體為上市公司——收購方,上市公司既是交易的出售方,又是交易的目標公司,而上市公司股東則並不直接作為交易的當事方。與存量收購類模式項下由上市公司股東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相區別,增量收購類模式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出售其自身的股份。
在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根據交易對價的不同形式,亦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具體模式:
增量現金模式
收購方單一支付現金作為對價,該模式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包括其他增量收購類模式)項下所謂的定向增資發行行為在中國法律項下的合法性。
增量換股模式
收購方單一支付股票作為對價,與增量現金模式相同,增量換股模式亦未得到證券類法規文件的普遍確認。
增量混合模式
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該模式與存量換股模式一樣,在境外市場實踐中也較為常用。
區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交易場地不同
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股份限制不同
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收購態度不同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
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收購性質不同
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捌』 協議收購的主要弊端是
目前上市公司收購一般採取的協議收購方式,存在著許多弊端和不足,其嚴重性正日益顯露出來。主要表現在:
1.上市公司股份協議收購中行政色彩濃厚,許多地方政府為了保住局部利益,違背市場規律,導致很多上市公司協議收購案的形成都是拉郎配的結果。這樣,既沒有使得包袱企業能夠脫胎換骨,反而拖累了優勢企業。
2.非等價交易現象嚴重存在,一時間欺詐性重組行為比比皆是。
3.由於收購協議通常是收購方和目標企業的管理層私下形成的,缺乏外部監督,透明度很差,所以其中的自我交易和利益轉移行很容易侵害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4.某些莊家或主力機構利用上市公司的重組題材,進行內幕交易和黑箱作業,借機瘋狂炒作,造成股價大幅波動,不利於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一個公平、透明的市場運行秩序。
5.信息披露制度建設顯得較為滯後。上市公司有關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運作的透明度不高,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難以保障,這容易引發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因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而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
6.對劣質資產的剝離往往使債權失去應有的保障。
7.上市公司為了達到配股資格線或保住殼資源而進行的報表性資產重組現象較為普遍。
8.目前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中有些只是為了粉飾財務狀況而進行了報表性重組,並沒有進行實質性的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