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與經理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理論上,股東能夠通過年度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經理人實施控制.
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問題,這個看多大規模的公司,如果是百十人的企業,講這個就沒有什麼意義了。
『貳』 大股東與經理人的關系,最好解釋一下原因😊蟹蟹
老闆與員工關系!
『叄』 如何處理原始股東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關系
原始股東是公司資產的佔有者、支配者,職業經理人是這些資產的管理者(當然是在原始股東的授權、同意前題下的)。從這一層面來說,職業經理人是股東的高級打工者,在一定的協議下職業經理為股東管理公司的資產、資源,通過一定的手段達到資產增值,為股東謀取利潤;而股東為職業經理人開工資使經理人獲得報酬。
他們的關系大致就是這樣的。在處理二者關系時要從上面表述的意思出發,找准各自在這一關系中的定位,承擔各自的義務,負起各自的責任,獲得各自應該得到的利益。只要把握以上幾點,二者的關系應該不難處理的。
『肆』 怎樣把管理者和股東的利益聯系起來
1、股東們要控制董事會!股東們可以通過投票的方式決定董事會成員,同時董事會成員要負起選擇管理者的職責。
2、通過與管理者簽訂收入報酬計劃,激勵管理者追求股東們的目標。例如近幾年,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了針對高管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此外,根據管理者的經營業績,獎勵管理者「業績股」,也是一種措施。
3、如果因為管理不善使得企業出現經營危機,企業可能破產或被收購。這樣企業原高層管理者可能因此失業。這對管理者是否以股東利益為重進行決策形成一種壓力。
4、職業經理人市場的競爭也可以促使管理者在經營中以股東利益為重,否則,他們將被其他人取代。願意支付給管理者高額薪酬的企業將吸引好的管理者。
『伍』 誰知道如何正確處理債權人、股東及公司經理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答案代理學說對現代企業財務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根據這一理論提供的思路,可以正確處理股東與經理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債權人與經理之間以及公司內部之間的代理關系。
現代企業的代理關系可以定義為一種契約或合同關系。在這種關系下,一個或多個人(委託人)僱傭其他人(代理人),授與其一定的決策權,使其代替僱主的利益從事某種活動。在公司制下,代理關系一方面表現為資源的提供者(股東和債權人,即主人或委託人)與資源的使用者(管理當局,即代理人)之間以資源的籌集和運用為核心的代理關系;另一方面也表現為公司內部高層經理與中層經理、中層經理與基層經理、經理與雇員之間(在這里,上一層經理既作為代理人又表現為下一層的委託人)以財產經營管理責任為核心的代理關系。代理關系的本質體現為各方經濟利益關系,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各有不同的「個人利益」,他們受個人利益的驅動,從市場進入企業,以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由於關系人各方目標不一致,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代理各方利益的相互沖突,解決這一沖突的有效方法就是由關系人各方共同訂立各種形式契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司在本質上是由若干個人之間的一組相互重疊的「契約關系的綜合」。現代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和代理關系復雜性,決定了契約各方存在著利益不均衡性、信息不對稱性和風險不平等性等,由此決定了契約的監督在客觀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溝通、激勵、協調代理關系的管理機制,促使代理人採取適當的行動,最大限度地增加委託人的利益。
『陸』 為什麼在公司治理中,經理人與股東的利益會有沖突股東和董事的利益也有沖突嗎董事不是從股東選的嗎
在公司治理中,經紀人與股東的利益會有沖突,股東和董事的利益會有中毒。
『柒』 企業管理層與股東的利益沖突是什麼
股東要求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企業管理層的目標是企業利益最大化。
股東享有公司的所有權,公司經營通常由公司管理層負責。作為管理層為實現公司及自身利益常會與股東產生沖突;後果將使決策失效,公司利益受損。
比如年底分紅,股東想把企業利潤轉為分紅分到自己手中,而企業管理層想把利潤留在企業轉為下年度的資本來使用,這就產生了沖突。
股東想通過投資獲得更多的收益,管理者也想獲得更多的報酬,但是往往兩者不好均衡,但是可以通過監督與激勵的方法,例如:股東可以允許管理者購買公司的股票,這樣管理者願意更多的使公司獲得更多的利益,管理者這也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
(7)股東和經理人利益產生原因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參開資料來源:網路-股東
『捌』 股東和經營者發生沖突的重要原因是( )。
其實這個說的就是個經理人制度的問題了,最主要的原因無非是利益分配和發展方向以及文化上的不同。
直白點說,權利人與執行人之間看問題的角度,自身所處的立場所導致的,天然的對立。權利人大多希望能夠長期、穩定的牟取收益,希望企業能夠健康向上並且發展壯大,可問題是,人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東西,而且人的眼光通常都不會長遠,無法預計那些長期的、不確定的事情。碰巧,不確定的事是絕大多數時候絕大多數地方都會遇到的,而企業本身的發展就是長期的,這是一個固有的矛盾,只能被緩解無法被克服(如果誰能克服這個矛盾,麻煩告訴兄弟我,非常感謝)。
執行人的目的最核心的乃是盈利,權利人目的則是長期的盈利,雖然兩者很多時候能夠達成共識,但不可確定不可預見的因素實在太多,因此不太可能從前到後都是一致的。而且,隨著兩者分歧的加劇(有可能是情感上的,更有可能是利益分配上的),二者的地位尷尬程度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增長,到最後兩者無法共存時,關系就將無可避免的破裂,通常會導致雙方的損失。
因此,重要原因是A和D。至於知識結構以及信息不對稱,其實都可以通過頻繁、深入以及全面的溝通解決掉,管理類的書籍里有詳細記載就不多說了。A和D要想解決的話,需要大量細致的工作以及長期的相互了解、接觸,這就是水磨工夫了,還要看環境。
『玖』 如何防止職業經理人侵害股東利益
隨著企業的成長, 老闆們出於科學管理和進一步發展壯大的需要,往往迫切需要訓練有素的職業經理人代替自己行使公司職權,這樣就使得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但畢竟公司所有者股東追求的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經理個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資本的升值和價值體現,於是,在利益與價值的沖突面前,在制度與道德的抉擇之際,經理有可能為牟取私利把公司「挖空」,那麼作為投資人該如何應對呢? 其一,當經理人侵害公司大多數股東利益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由此可見,經理的地位是公司的高級雇員。那麼當經理侵害多數股東利益時,經過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董事會可以解聘經理。同時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如果經理的侵害行為性質屬於挪用,如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還的,如挪用較大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則沒有3個月時間的限制,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可根據《公司法》第63條的規定,公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可以對經理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但假如說公司經理是出於失職行為,如簽訂一份合同遭對方欺詐,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該如何處理就有爭議了,至少《刑法》上的瀆職罪只限定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適用於國企)這一特殊主體,不能不說這是《刑法》上的一個漏洞。甚至有人認為,在民事上經理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經理不是出於主觀故意,而《公司法》63條似乎對此也無能為力,因為實踐中公司章程一般不會過細規定。但筆者認為經理還是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經理的經營權是基於聘任合同的,也就是說經理和公司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質是授權委託關系,那麼根據《合同法》第406條的規定:「有償委託合同,因受託人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其二,當經理人實際侵害少數股東利益時。 有時公司經理形式上損害了公司所有股東的利益,但由於經理的侵害行為是得到大股東的默許或支持的,如經理通過和大股東實際控股或有利害關系的公司交易而侵害本公司的利益,這就實際上只是侵害了少數股東的利益,雖然這種侵害是間接的。但由於我國《公司法》規定同股同權,也就是說股東的表決權力是由持股數量決定的,這樣一來,少數股東對經理的行為無力干涉,目前我國的法律設置不論是《公司法》、《合同法》還是《民事訴訟法》,都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因為經理的行為直接侵害對象是公司,而不是少數股東,那麼少數股東也就不能直接對經理提出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要求,而公司為大股東所控制,公司便不會對經理的行為進行干涉或提出請求,因為此時他們已經是「一丘之貉」。縱觀國外立法,類似情況,他們普遍設立了股東派生訴訟和股東權利保護的非訴司法救濟機制,少數股東可以直接對經理提出請求或同時對公司和經理提出請求。我國立法在這方面急需填補空白。可喜的是,目前我國某些地區的法院開始嘗試允許少數股東以此為案由立案。 二是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即可以在社會上聘任財會、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員,出任公司董事,因為他們會從專業的角度對公司運營的合法合規性作出獨立判斷,這對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很有幫助。 三是建立經理期權制度,即約定一旦經理為公司創收達到規定的數額時,他將享有公司若乾股權,這樣能把經理為資本增值的積極性給激發出來。 四是建立監督和查詢制度,不但監事會有監督職能,也讓職工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