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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能收回出資本金嗎

發布時間:2021-07-18 20:25:24

① 公司成立後,股東可以自行撤回出資嗎

應該根據公司成立時股東大會訂立的協議辦理,協議如果可以撤回出資,那麼就可以的。否則就不可以了。

② 公司經營不善,我作為股東可以撤回出資嗎

不可以,千萬不能這樣,這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去看一下公司法,上面寫得很清楚。
股東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就不能再撤回了,因為如果撤回,對於公司的其他股東來說就不公平了。股東如果不想在公司再繼續投資,只能將股權進行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還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不能隨便轉讓的。

③ 投資參股的本金如何收回

可以在投資協議和章程中約定分紅比例,比如前三年分享受90%以上的現金分紅,或者年限更多,這是有限責任公司允許的。

④ 股東可以隨意自行退回本錢嗎

股東是分很多種的,很多原始股東在上市,初是不能進行交易的,要過來一定時間才能交易。所以股東並不是可以隨時退回本金的。越是大股東對公司影響越大,他們越是不能隨意退回本錢。

⑤ 入股後本金還能要回嗎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出資後不到抽逃出資,但股份可以轉讓。

⑥ 公司經營不佳 股東可收回出資嗎

公司經營欠佳,股東入股資金是否能收回? 問:我和張某在去年注冊成立了一家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10萬元,我出資2萬,他出資8萬,我們有自己的事情需要做,聘請了一總經理負責日常經營,經過一年多經營,因公司經營情況不好,我想要回我的投資,請問我的要求合理嗎?若能想收回投資,需要哪些手續? 答:您和張某兩人共同投資設立公司,你們兩人作為股東,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所以,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將自己的出資從公司中抽回,而使公司財產減少。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抽回投資,股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您想收回自己的出資部分,有兩條途徑:1、轉讓股權: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就你們的情況,您可以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出資,但要徵得張某的同意,並要求其放棄優先購買權。具體操作時,轉讓人(您)與受讓人(第三人)之間訂立股權轉讓協議,並憑此協議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自行解散,清算公司:依據《公司法》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清算組,對現有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在清算債權債務後,剩餘資產由你們按出資比例分配。

⑦ 一個公司九十個股東,九十個股東可以平均撤回一部分股金嗎

股東向公司繳納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後,股東繳納的出資即成為公司的財產。股東要想退出公司。在不存在法律規定的股東可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或者公司面臨解散清算等情形的情況下,股東從公司撤回出資將構成公司法上的抽逃出資行為。抽逃出資行為是公司法明確禁止的行為,股東構成抽逃出資的,需要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股東想要從公司部分退出並收回部分出資,符合法律規定的途徑為,可以通過將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是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的方式實現退出公司並收回投資的目的。如按照問題所述,公司的90個股東每個股東平均撤回一部分出資,那麼該90個股東均構成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可要求該90個股東在其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實不可取。

⑧ 退股時可以退回本金嗎

退股時是否可以退回本金要分兩種情況討論:

1、有限公司是可以退股,但條件苛刻,可以通過清算拿回本金。

2、股份制公司只能轉讓股份,不能退股,故而本金不可能拿回。

有限公司退股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

按《公司法》規定,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六、終結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製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


(8)股東能收回出資本金嗎擴展閱讀

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⑨ 股東怎樣才能合法取回公司投資求答案

怎樣才能合法地取回自己對公司的投資? 最近辦了一個公司股權轉讓的事情,在辦事過程中,發現有很多公司老闆(或股東)對於公司的撤資和抽逃資金問題,認識不清,法律意識不強!有時,甚至游離在刑事犯罪的邊緣! 有些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不想繼續合作開公司了,想取回自己投入的資本金。應該怎樣才能取回呢?有些人通過撤資或抽資的方法,這些方法要麼違法,要麼達不到取回資本金的目的。因為,股東在出資之後,其出資的資本金就成為了公司資產,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是不可以撤回和抽逃的。但通過股權轉讓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是可以取回(或稱找回)的。打個形象的比喻,就是我出資10萬元和別人成立了一個公司,公司的注冊資本是50萬元,現在我不想干這個公司了,這10萬元怎樣才能要回來?你可以把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別人,獲得股份轉讓金;也可以將公司的注冊資本降低10萬元,這10萬元你就可以取回了。當然,股權轉讓或減少注冊資本都應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 撤資或抽逃資金的行為輕則追究民事和行政責任,股東應當在抽逃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並可被工商部門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補齊出資。更嚴重的是,抽逃資金數額巨大,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判處5年以下由其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在此,提醒公司老闆們,應該通過合法的渠道要回(找回)出資,無需冒刑罰風險撤資或抽逃資金,還請在撤資或抽逃時三思而後行。

⑩ 哪位法律高手告訴我一下公司法股東撤回出資可以嗎

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其財產是獨立的。

股東不得隨便將出資撤回。
股東如果要退出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之外的人。
2,有限公司通過股東會表決同意減資,將該股東的出資除去即可。
3,當有限公司的股東遇見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該公司連續5年都在盈利。(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營業期限到期,不同意延期的股東。
股份公司的股東遇到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如果股東遇到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占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散該公司。(1),連續2年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股東會無法達成有效的決議。(2),公司董事會長期沖突。3,公司經營遇到其他嚴重困難。
PS::對應法條: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2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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