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由兩個股東組成,其中一個股東把股權轉讓了,另一個不動,賬務該如何處理
按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序來說,股權轉讓不需要對公司財產進行處理。股權轉上的雙方只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然後就進行工商變更就可以了。
⑵ 我們公司有三個股東,兩個退出了,只剩下一個股東也是法人,具體的地稅那邊怎麼弄
一、通過股權轉讓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兩種股權轉讓的方式,即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1、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
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另一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對外轉讓需要履行一定的內部程序,即: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通過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1、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1條規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有兩項事由即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和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此,小股東在加入公司時應重視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出機制的設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2、特定條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訴訟
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08年5月1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詳細的解釋,其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當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⑶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可以只寫股東中的一個嗎
問題不清楚,一般應當寫兩個股東,除非一方贈與
⑷ 其中一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可以轉到公司,然後再由公司的其他股東重新分配嗎
股權不應由公司收回,你說的情況,直接由准備接手的股東與出讓的股份按確定的份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然後辦理工商變更就可以了。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咨詢完畢請及時採納結束咨詢。
⑸ 股權轉讓後股東承擔責任嗎
股權轉讓後,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因為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規避義務、逃避債務
現象: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逃避債務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2、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並不能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5)股東轉讓後只有一個股東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⑹ 股東將股權轉讓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東如何救
如果股東已經將股權轉讓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如何救濟?
這種情況現在並不少見。往往是一部分股東同意對外轉讓,另一部分股東卻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實踐中,多數被忽視的股東都是請求確認轉讓協議無效,請求恢復原狀。法院也多是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股權退還原股東,再給一定的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上述做法並不是最好的。股權轉讓合同不應是無效合同,而應是可撤銷的合同。而且,救濟的方法也應當更加合理。
優先購買權有很多種,如土地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等,公司法上的股東優先購買權只是其中一種。那麼,優先購買權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利呢?它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在自己和形成權相對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此項權利的行使以相對人向第三人出賣為前提條件。例如,乙對甲的房產有優先購買權,待甲與丙訂立買賣合同後,乙如果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自動於甲乙之間成立另一買賣合同,內容與甲丙的相同。兩個合同均為有效成立,但甲應當履行和乙的合同。正常情況下,甲應當在和丙的合同中約定合同僅在乙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才實施或者在乙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解除。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是相對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所以認定該合同無效是不對的。如果該合同無效也就不會形成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同了。即使相對人未通知權利人就將標的物移轉給了第三人,只要權利人得知後不提出異議,該合同還是完全可以繼續合法存在下去的。如果權利人提出購買的要求,則該合同應被撤銷,效力及於訂立之時。所以,該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並非無效合同。
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法有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合同並移轉標的物。約定的優先購買權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權利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法定的以及物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效力及於第三人,權利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並移轉標的物。
股東優先購買權屬於法定的權利。因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視為任何人均應知曉,包括第三人。如果被忽視的股東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應當撤銷出售股東與第三人的合同,判決向被忽視股東移交股權,同時該股東交付價款。有三種情況:(1)若第三人已經支付了價款,判決權利股東向第三人支付價款,取得股權;(2)若第三人未支付價款,判決權利股東向義務股東支付價款,取得股權;(3)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價款,判決權利股東補償第三人並將餘款支付義務股東,取得股權。以上三種情況,無論股權在義務股東名下還是已經移轉至第三人名下,均需向權利股東移轉。
目前那種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股權退還原股東,再給一定的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做法有一個弊端:有的股東出售股權給第三人後又反悔了,於是串通其他股東以優先購買權受到侵犯為由起訴,最終判決了合同無效,返還了股權。但實際上那個起訴的股東也就不再購買股權了。這種現象非常不合理。作為出售股權的股東,股權不應當再回到他名下,或者歸第三人,或者歸其他股東。而作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其主張也不應當僅僅停留在口頭上,而應當有實際的支付價款行動。如果他沒有實際付款的能力,證明即使他有優先購買權也不打算行使。
⑺ 公司只有一個股東,現原股東要將公司股權轉讓20%給另一人,會計在外賬中要做什麼
如果是股權變更,對外報賬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變更後才可以做的,一旦做賬,就有股權變更產生的個人所得稅要交納。
股權變更涉及的稅種還有印花稅,是實收資本金額的萬分之五。
借:實收資本——xxx(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xxx(新股東)
如果稅務局要求代收個人所得稅,還要計算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收款——xxx(原股東)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交納印花稅,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⑻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後股東由三人變為一人可以嗎
可以,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後,公司章程需要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