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不付利息,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哪一條謝謝!
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㈡ 公司最大股東犯罪被抓,我借錢替他還債。現在債主跟我要錢,怎麼辦
讓債主走法律程序吧,提前拿上所有材料咨詢一下律師,看看你在訴訟中是個什麼角色,有什麼樣的風險和責任。
㈢ 非上市公司大股東擅自將錢轉走算刑事犯罪嗎
當然算,抽逃資金罪
根據刑法第159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㈣ 大股東占款的深層次原因
1.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我國上市公司大多選擇「主體上市,原企業改造為母公司」的模式。而母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控股大股東可以利用其控股權,通過資產重組、應收賬款或其它應收款等方式,將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或利潤向大股東轉移。這樣,由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天然缺陷,加上內部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就使上市公司逐步淪為大股東的提款機。
2.過度「包裝」上市導致先天「缺陷」。相當一批上市公司為達到上市所需條件,脫胎於企業集團的一塊優質資產或一個分廠,而將非優質資產、剩餘勞動力等加以剝離,留在了原企業。其資產在行業的不完整性,使其不具備獨立面對市場的能力,或依靠母公司供應生產所需的原材料,或依賴母公司的銷售渠道銷售產品,從而導致了大量的關聯交易,客觀上為大股東佔用資金創造了條件。
3.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由於大股東高管人員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交叉任職現象普遍存在,一些身兼數職的大股東高管人員幾乎囊括了上市公司的決策權、監督權和經營權,實際上交叉擔當了「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角色,從而使上市公司進一步為少數股東和公司內部人員所控制,導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屢屢受到損害。
4.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功能不夠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多是由國企改制而成,很多公司在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劃分上還不清晰,加上國有股股東缺乏監督董事會的意願和能力,董事會就無法行使其對經營者的監督功能。目前,上市公司雖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但由於某種默契,獨立董事多為「花瓶」董事,難以盡職盡責。
5.上市公司「經營」利潤的需要。有些上市公司出於再融資或避免sT的考慮,於是便同大股東達成某種協議,如將公司賬面價格較低的資產以離奇的高價出售給大股東,創造巨額利潤,但大股東並沒有以現金支付給上市公司,而是以其它應收賬款掛賬,從而一方面上市公司實現了利潤,另一方面形成了大股東欠款;還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將款項借給大股東,然後向大股東收取資金佔用費,這樣,在公司「產出」利潤的同時,也就形成了巨額的應收賬款。
6.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監管不嚴,監管制度存在漏洞。一些上市公司巨大的占款黑洞,直到「紙包不住火」,才不得已「實話實說」,究其原因主要是相關制度不夠完善。有關制度雖然對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占款作了處罰規定,但處罰條款是粗線條的,具體實施時難以把握尺度,給違規者造成了可乘之機,這也是大股東違規占款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㈤ 如何識別、看出大股東占款(大股東資金佔用)
這個要看股票軟體里的F10裡面風險因素選項,有些有,希望能幫助您
㈥ 什麼是大股東占款,大股東占款的危害是什麼
就是大股東把屬於公司的錢款佔用了,影響公司的發展,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㈦ 請分析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這一問題產生的歷史原因和人為原因。
我個人覺得用會計知識回答過於簡單化,也回答不清楚。
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由制度決定的。由於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存在,導致上市公司的股價無法反映上市公司的價值,上市公司也失去了把企業股價做上去的一個重要動力,從而導致許多優秀企業刻意把利潤做低以逃避分紅,甚至是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因為上市公司做的再好,其法人股無法流通,其價值根本無法體現,嚴重削弱了大股東做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動力。
股改從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法人股全流通後,上市公司的價值得到了充分體現,由於股市對於企業價值有相當大的溢價性,大股東通過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獲得的利益遠遠遜於它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強得到的利益,這一曾經的普遍現象得到了極大的遏制。
說白了就是一句話,任何不合理甚至違法的現象簡單的打擊是很難收到效果的,必須要從制度上得到根本解決。
㈧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是否可以短時間佔用子公司的資金
您好,股東不可隨意使用公司的資金,股東出資給公司,出資金額已經成為公司的資金,股東和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如果被認定為挪用,再符合數額標準的,很可能構成犯罪。但實踐中存在較多這樣的情形,一般而言,民企更容易出現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通常有三種形式:無償借用、在經營往來中遲遲拖欠應付款項、讓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借款提供擔保。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風險。
子公司雖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要由母公司決定。但子公司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