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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間轉讓表決權

發布時間:2021-07-25 04:27:22

A. 股東間股權轉讓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您好,
有限公司內部股權轉讓可以自由進行,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只要轉讓方與受讓方有轉讓協議即可。因此而產生的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不需要股東會決議的。至於工商局說需要股東會決議本無依據,但基於其實踐操作,必須提供的話也不難。如果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約定,如果沒有,就股東會決議的做出,以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就可以通過啊,比如:AB持股已經達到65%,如果召開股東會,肯定會通過的,即便CD不同意,所以你倆可以召集股東會並通過決議。 另外,你們的股權轉讓不是對外轉讓,所以無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

B. 股東會對出資轉讓有哪些表決方式

您好:
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C. 股東間私下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只要是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東之間規定不能進行股權轉讓則另當別義。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股東按照合同法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

那麼就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34條規定:「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3)股東間轉讓表決權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後及時辦理股權變更

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D. 股東會對股權轉讓的表決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三十八條規定:「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屬於股東會的職權。第四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股東會應採取何種表決方式,是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還是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上述法律規定存在不夠協調、明確之處,可能產生歧義。如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可能出現持有過半數出資額的大股東一人即可作出決定的情況。而當該大股東是轉讓人時,無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獲得實質上的同意,其他股東並無制約手段,而此狀況似乎並非法律規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東會對出資轉讓的表決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們認為,公司法雖將此事項列入股東會的職權,但對其不能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而應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首先,法律對此事項專門規定的表決方式(第三十五條),是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不是「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其文義明確強調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四十一條雖原則性地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其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當視為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表決權行使的特殊規定,應優先適用。
其次,從法理上講,人們普遍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既有資合的性質,也有人合的性質。從資合的性質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而從人合的性質講,股東會應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要確定在某一具體事項上如何行使表決權,關鍵在於該事項涉及公司的資合性質還是人合性質。而人們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質的根據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要受到限制。
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看,除「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這一特定情況外,其他事項都是在全部股東不變情況下的公司的內部事務。公司內部事務屬於資合性質的范疇,對這些事項的決定,由此產生的利害與股東持股數額多少直接相關,所以,應當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定。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則性質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資人的變化,合作之人的變化顯然應屬於人合性質的事項。人合性質的事項,應當由全體股東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每一股東無論出資多少,在設立公司時均有同等的權利選擇其認為適當的合作夥伴,否則可不參加公司。在設立公司後股東發生變化時,同樣應有同等的權利選擇是否接受新的合作夥伴,不同意時便可優先購買被轉讓的出資。此項權利的性質與股東持股多少無關,當然也就不能採取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決定。
此外,有的人認為,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受讓而依法被視為同意轉讓的股東,可能會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名稱及出資額時再度反對,而使轉讓出資受到阻礙。我們認為,這種情況根本就不應發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名稱及出資額等事項,本身就是股權轉讓的必經程序,是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組成部分。當法律規定對此類股東視為同意轉讓出資時,就包括了將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等事項也視為同意,不允許再違法提出反對,即便反對也是無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慮。

E. 新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以將某個股東的表決權轉讓給另一個股東,他本人只享受分紅權

根據中國公司法方面的規范,將表決權賦予其他股東行使、保留分紅權的安排都是法律允許的。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反映最完備,最好先體現在股東之間的協議之中,再在章程中有與之相對應的條款,這樣合法性就完整了。

F. 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

公司的表決權,一般都是由公司的章程來進行制定的。如果在公司章程當中沒有制定股東表決權的話,則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公司中實際出資達到什麼比例,就代表多少比例的表決權。表決權行使的方式: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5、雙重多數標准通過。《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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