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東未認繳出資有權利撤股嗎
不行,股東抄必須認繳完成所襲有出資,否則對其他股東構成違約。至於公司依法解散或終止是另一問題,否則有可能構成抽逃出資行為
首先股東沒有實際出資,則不能分得利潤。這個原理是根據物和孳息的關系。沒有出資自然就沒有利潤的產生。更不可能讓他分清算財產。
而且,未出資是對其他股東的違約。在請算前,清算組不僅要追繳他的出資,而且要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對公司的破產承擔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②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哪些權利
1、股東身份權
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2、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
4、資產收益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5、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
6、關聯交易審查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
8、決議撤銷權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9、退出權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10、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 實際沒出資的股東享有權利和義務嗎
樓主的問題涉及到股東的法律責任。
我國公司法已經對這個問題做了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所以,實際沒有出資的股東,依法承擔自己的法定義務;同時,依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在沒有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的時候,行使權利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④ 「股東XXX放棄股東享有的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的優先權利」——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謝了!
「股東XXX放棄股東享有的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的優先權利」——就是xxx股東,在企業的本次增資中,不在享有優先認購出資權,與新股東一樣認購出資。
公司要增資了,原來的股東有優先權的。現在有新的股東加入公司。為了新老股東平等對待,各位老股東在增資的時候需要填這個股東決聲明。
1、優先權的期限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享有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的優先權,關於優先權的期限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2、公司增資屬於特別決議事項,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如果經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增資,在不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前提下(大股東對小股東具有法律上的信義義務),股東會決議也是有效的,公司可以合法增資。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增資前,應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並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公司增資時,大股東尤其要注意不能濫用股東權利,公司股東會決議雖然遵循資本多數決,但是更加註重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在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稀釋和降低小股東持股價值情況下的增資,小股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這是公司增資時應該預見到的風險。
⑤ 《公司法》35條規定的: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例:A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時約定出資100萬占公司股權50%,實際實繳出資50萬佔25%,則增資時可以按25%的比例認繳出資。
⑥ 已認繳出資但未實繳出資的是否具有股東身份
具有股東身份。
判斷是否具有股東身份,要看是否在工商局登記(只要認繳就能登記)。
⑦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出資者依法享有什麼等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3)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便監督公司的運營;(4)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即股東享有受益權;(5)依法轉讓出資;(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資本;(8)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剩餘財產。此外,股東還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股東同時承擔以下義務:(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2)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3)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