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修改多處公司章程主要目的是什麼
主要是依法依章程經營企業,有法制觀念。
具體目的要具體修改具體分析。
㈡ 公司章程有修改是要重組嗎
不一定,兩者沒有必然關系。
特別決議: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過「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重組(Reconstruction)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部分償還)以及名稱改變。
㈢ 為什麼要要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和公司懂事
為的是加強對股市的管理 規范化
㈣ 如果股東會通過,可否把公司章程里的重大事項改為1/2即可通過。
可以改變,但是除了公司法中有特殊規定的。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㈤ 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是利好嗎請專家幫忙分析下,不懂請別亂說
你好,上市公司修改章程主要的目的是增加公司實力,特別是引入新的投資人時增資需要變更注冊資本和公司章程,短期中性,長期利好。
㈥ 股權投資中如何修改公司章程的優先股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做出規定。」
以此為法律依據,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頒布《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此,優先股制度正式開始試點運行。
根據《指導意見》和《試點辦法》的定義,優先股是指依照《》,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試點期間的優先股制度,主要有以下核心內容:
1、發行主體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
(2)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吸收合並其他上市公司;
(3)以減少注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相同條款的優先股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以下事項:
(1)優先股股息率是採用固定股息率還是浮動股息率,並相應明確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動股息率計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是否必須分配利潤。
(3)如果公司因本會計年度可分配利潤不足而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差額部分是否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是否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的,公司章程應明確優先股股東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的比例、條件等事項。
(5)優先股利潤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項。
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先股。同一公司既發行強制分紅優先股,又發行不含強制分紅條款優先股的,不屬於發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
3、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4、表決許可權制
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並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沒有表決權。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表決權恢復
公司股東大會可授權公司董事會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優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計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准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
(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認定控股股東。
6、轉換與回購
發行人應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規定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回購優先股的條件、價格和比例。轉換選擇權或回購選擇權可規定由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行使。
回購優先股包括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和投資者要求回售優先股兩種情況。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後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㈦ 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在通過董事會後多長時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0天,復或者15天,董事會審議制通過相關議案,如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那麼該次董事會的最後一項議案一般都是召開XXX股東大會的通知議案。董事會決議公告發出的同時,要單獨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而公司法規定,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要提前20天通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提前15天通知,所以一般董事會通過後20天或者15天後再提交股東大會。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