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共有773家上市公司購買8873款理財產品,合計金額高達7666.71億元,理財產品種類包括銀行理財、結構性存款、通知存款、證券公司理財產品、投資公司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基金專戶以及逆回購等理財產品。
但這7666億元的市場並非信託能參與的全部。證監會出台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對上市公司閑置的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提出了兩點要求:一是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二是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對於證監會要求提供保本承諾的要求,集合信託產品顯然無法滿足。
據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更多考慮滿足監管的保本需求,資金一般會投向銀行間市場信用等級較高、流動性較好的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比如債券回購、拆解、存放同業、央行票據、國債、金融債以及高信用級別的企業債等低風險資產。正因為交易所對募集資金的監管要求較為嚴格,因此上市公司閑置的募集資金大多投向收益較低的保本型理財產品,而小額自有資金則可以選擇高收益的信託或其他類型的產品。
自有資金投資可觀
即使如此,上市公司自有資金可投資的數目亦十分可觀。據統計數據顯示,在2016年上市公司認購理財產品中,資金來源於募集閑置資金、自有資金的比例分別為58%、42%。也就是說2016年僅上市公司自有資金投資理財產品金額就高達三千多億元,而投資信託產品的金額僅占自由資金理財投資額的3.6%,待開拓空間仍十分廣闊。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目前公司購買理財產品,主要是為了提高資金使用率,合理利用閑置資金。同時,購買理財產品也有利於增加公司收益。並且,該負責人表示,公司在選擇理財產品時具有嚴格的風控標准,將對理財產品發行公司實力、資金安全性、是否承諾保本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而面對記者「是否會考慮購買收益更高的信託產品」的問題,該負責人則不置可否。
而從投資收益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購買的銀行理財收益率大多維持在2%-3%之間,甚至有部分理財產品收益率低於2%。這樣雖確保資金相對安全,但難與信託產品平均5%-8%的預期收益相提並論。事實上,面對銀行理財越來越低的年化收益率,有董秘稱,更多的上市公司願意通過其他渠道,選擇高回報、高風險的理財產品。
從目前的情況看,信託公司對待上市公司這樣的優質客戶,尚需繼續努力深挖資源。但如何服務這類優質客戶,是橫亘在信託公司面前的重要問題。某信託公司業務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會定期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優質機構客戶進行日常維護,了解投資需求並及時提供相應產品,但尚無其他積極措施。
上市公司仍有信託「粉絲」
但盡管信託在委託理財的比重中佔比較小,但不妨礙有一批上市公司的信託「粉絲」存在。
數據顯示,去年共有27家上市公司用信託理財。最愛信託理財的上市公司當屬兆馳股份(2.43 +1.25%,買入)無疑。2016年,兆馳股份共斥資14.65億元,購買信託產品30餘次。緊隨其後的是西部礦業(6.19 +1.31%,買入),該公司旗下子公司在2016年購買了信託產品11次,共計12.9億元。
不過記者發現,推動上市公司購買信託產品的一大因素,為其與信託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這樣雙方的信息溝通比較通暢,可以使上市公司減少因信託掌握不足而導致的風險。」有業內人士稱。在上述上市公司購買的104款信託產品中,有19筆交易為關聯交易,合計金額為16.66億元。如揚農化工(56.22 -0.37%,買入),去年曾從關聯方外貿信託,6次購買信託產品,合計超過4億元。
中融信託是上市公司最青睞的信託產品發行方。去年至少有5家上市公司分14次認購中融信託的信託產品,合計金額達到10.84億元。
2. 募集資金是否可以理財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允許上市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的產品應滿足下列條件: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應提供保本承諾;流動性好,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比如固定收益類的國債、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其他投資產品。
3. 股東拿著公司的股票分紅,這種收入有什麼風險
下面問題來了:是不是分紅越多越好呢?如何去考查和比較企業的分紅行為?投資分紅型股票,需要注意些什麼?本文試圖給出一些答案,首先來看什麼是分紅。
1
什麼是分紅?
分紅是企業凈利潤的分配方式之一。辛苦經營一年,企業獲取了一定的凈利潤。
關於凈利潤的分配,一般有兩種方式:一部分以「留存收益」的方式,保存在企業內部,為企業未來的增長提供資金支持;另一部分以「股利(分紅)」的方式,分配給股東。
股利一般有兩種形式: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實際上就是將凈利潤以股票的方式發放給投資者,也就是傳說中的「送股和轉股」,在這種模式下,利潤仍然保留在了企業內部,其效果與留存收益類似(參見圖1)。只有現金股利,才是扎扎實實地將利潤以現金的形式,分配到股東手中。
當企業成長所實現的收益率低於股東自己再投資收益率時,現金分紅的方式,對於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是更好的選擇。該策略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大盤藍籌股。
如前面提到的工商銀行,經營非常的穩健,盈利能力了得,但是其主營業務也相當成熟,網點遍布全國大部分地區,業務滲透幾近飽和。要實現如蘋果當年那樣的高速增長已經相當困難,每年賺到的凈利潤卻相當可觀,在此基礎上,分配給股東,讓股東自己通過再投資實現利潤,是更好的選擇。
所以,分紅多少並不重要,將資金配置到性價比高的資產上更為重要。
4
分紅可以強制嗎?
與債券利息不同,股票分紅一般不具備強制性。
從上市公司的角度,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都會有分紅條款,這些條款,明確了公司分紅實施的條件和占凈利潤的比例。
作為公司章程的一部分,這些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相應的條款一般比較鬆散,無法形成實質性的約束,一方面是企業經營的需要,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需要一個相對比較靈活的約束條件,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更多的受大股東和董事會的影響,他們顯然也不可能給自己戴上緊箍咒。
從監管層的角度,證監會2013年曾經出台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但是考慮到企業經營的復雜性,對於企業現金分紅的監管也是非常困難的。與查處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不同,股利分配是一個公司經營治理的問題,更多的只能通過督促企業和教育投資者的方式去推動,無法動用法律法規簡單的一刀切。
5
「高送轉」有意義嗎?
高送轉只不過使投資者手中的股票數量有所增加,由於整體股權價值不會由於股利分配而增加,故「高送轉」後,每股價值會降低,理論上不會增加股權價值。
考慮到「高送轉」的新聞能夠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注意到相關的股票,另外,隨著每股價格的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投資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對於股價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例如,貴州茅台超過9萬元/手的高門檻,將很多小投資者攔在門外,如果能夠通過「高送轉」將股價降下來,很多小投資者也有機會參與了,無疑對股價存在積極影響。
6
分紅的替代方式有哪些?
除了現金股利和收益留存之外,還有什麼更好的替代方案嗎?
還真有,股票回購!股票回購是指公司利用資金在市場上回購並注銷部分股票,由此帶來的股價的提升,相當於進行了一次分紅。股票回購的優勢包括:
(1)市場信號更加正面。傳統的現金分紅一般比較穩定,如中國平安,每半年一次分紅,無論業績好壞,分紅務必要持續,一旦中斷,對市場將是一個非常負面的信號。而股票回購不存在持續性的問題,回購計劃可以根據企業的盈利情況,隨時推出,對於股票的市場反映也偏正面。
(2)避稅。傳統的現金分紅存在著一定的股息紅利稅(對於長期投資者有一定減免),考慮到我國對於股票投資暫時不征資本利得稅,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稅效果。
4. 「」注銷部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屬於利好消息嗎
不屬於。
募集資金專戶內的募集資金金額已全部支出,公司辦理注銷專戶,屬於規定的操作流程。這只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必須進行的過程,與進度並無絕對相關度。但是股份公司進行到這個階段應該說非公開發行股票進度,進入到中後期了。
(4)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擴展閱讀:
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5. 募集資金專戶是什麼意思
募集資金專戶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資金,專門設立的看管賬戶,便於跟蹤資金的流向。募集資金時,都會說明募集資金的用途,專用賬戶就是保證專款專用。
(5)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6. 募集資金管理,該聽誰的啊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已經被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通知廢止了吧
7. 關於重組的時間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2008年05月20日 上市公司監管部) 一、申報程序: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並公告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並委託獨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二、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關於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三、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四、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申報人和中介機構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五、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六、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七、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八、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九、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應按照證監會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對申報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檔工作。
8. 新三板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規
綜合類(18部)
0.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0.7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0.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0.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2013修訂)
0.10關於境內企業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0.11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0.12關於收取掛牌公司掛牌年費的通知
0.1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0.14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0.15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
0.16關於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關注意事項的通知
0.1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材料接收須知
0.18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收費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明細表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收費(及代收稅項)明細表
一、掛牌相關(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發行的審查工作流程
1.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1.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1.1.6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涉及新修訂《公司法》相關條文適用和掛牌准入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1.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公開轉讓股票申請文件
1.2.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申請報告
1.3.2xx證券公司關於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推薦意見(適用於已掛牌公司)
1.3.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3.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1.3.5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
二、股票發行相關(8部)
(一)已掛牌公司不超過200人(6部)
2.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
2.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
2.1.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2.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二)已掛牌公司超過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3)——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2.2.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4)——定向發行申請文件
三、資產重組相關(5部)
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
3.2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指南
3.3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報送指南
3.4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四、優先股相關(5部)
4.1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4.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4.3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4.4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4.5關於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五、收購相關(2部)
5.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5.2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5——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六、信息披露相關(10部)
6.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6.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試行)(2014修訂)
6.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掛牌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6.4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6.5關於全國股轉系統信息披露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6.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填寫說明
6.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臨時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
6.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
6.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七、主辦券商相關(4部)
7.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
7.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7.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
7.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相關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
八、投資者管理相關(4部)
8.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修改)
8.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業務指南
8.3買賣掛牌公司委託代理協議
8.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九、交易及監管相關(13部)
9.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
9.2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3)
9.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
9.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
9.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9.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轉讓實時監控指引(試行)
9.8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
9.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管理辦法
9.10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單元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9.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9.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異常情況處理辦法(試行)
9.13關於做好實施做市轉讓方式有關准備工作的通知
十、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相關(7部)
10.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
10.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
10.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公司股票掛牌業務指南(試行)
10.4關於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兩網公司及交易所市場退市公司相關制度過渡性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
10.5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類轉讓變更業務指南(試行)
10.6《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風險揭示書》參考文本
10.7《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委託協議書》參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11.2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11.3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11.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11.5關於公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見問題解答第五期
11.7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開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結算賬戶相關事項的通知
9. 新股發行體制再改革,A股如何走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標志A股新一輪市場制度改革啟動
2013-12-05
來源:證券時報網
新一輪制度改革翻開資本市場發展新篇
——對證監會新政的看法
11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同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上述文件標志A股新一輪市場制度改革啟動,體現和貫徹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總體以「市場判斷、盡責歸位、強化披露、法制約束」為導向,為逐步向注冊制過渡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翻開了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新篇章。
一、新政策的鮮明特徵
1、制度導向市場化、法制化、透明化。
一方面,新規定強調讓市場決定投資價值,監管操作中盡量避免對個股做出價值判斷,監管避免影響市場,體現了新制度的市場化導向。
另一方面,改革制度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通過制度約束來強化各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與義務,並且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減少了信息不對稱風險,減少財務造假等惡化市場的行為。具體方麵包括:加大對投行造假的追究和懲罰制度,督促中介機構履行期督導職能等;並且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間,給市場充分的時間來理解和驗證相關公開信息。
2、制度設計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
在新股發行方面,改革制度即平衡了機構與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又通過新股定價、發行、以及二級市場流通環節的整體性、系統性設計,避免了新股發行價過高、爆炒新股以及後續的投資風險,體現了制度設計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新股發行改革制度,在制度上避免了投行與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利益過於統一,盲目追求高發行價的行為。具體方面主要如下:
發行環節:1)強調信息透明,財務規范,採取配售制度,使得未來投行從長遠發展考慮,必須考慮發行方和購買方雙方的力量;2)推出老股轉讓制度等,增加了上市當天流通股數量,也增加高價參與打新的風險,抑制炒新股等現象;3)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杜絕「打新專業戶」等現象,防止二級市場資金被分流過多,從而出現市場大幅波動,同時也鼓勵投資者中長期持股;
定價與流通環節:1)網下詢價時需要剔除報最高價的10%,導致網下參與詢價的機構投資者更加理性,杜絕人情報價等惡性行為。參與各方會在價值基礎上重新進行評估;2)從制度設計上抑制三高發行、惡性圈錢。新規規定,如果新股上市6個月跌破發行價,則原有股東和高管等手中的股票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並且其兩年內減持價格不得低於發行價,這說明以後新股發行價格越高,上市公司減持就越困難購,這樣抑制追求越高越好的發行價的沖動。
3、制度推進體現出漸進性
在漸進與穩妥方面,改革並非「一蹴而就」,強調了各市場參與方強化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並且督促信息透明化。在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注冊制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這次新股制度改革,重點在於強調加強信息披露以及保薦人、上市公司及股東的責任,這些方面的改革都是在為將來逐漸過渡到注冊制打下了基礎。
並且新制度注意了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革在進程中強調。比如網下配售踴躍,認購倍數很高時,啟動網下向網上的回撥機制,最高可以回撥80%。在網下配售踴躍,認購倍數很高時,意味著該投資標的的投資價值較高,這個時候如果機構獲得的比例多,個人獲得的比例少,意味著利益向機構投資者傾斜,不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啟動回撥機制,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機制重新分配比例,讓機構和個人的投資機會均等化,有利於利益公平。
二、具體細則的新亮點
與6月「徵求意見稿」相比,新發布的改革意見的變化在於:
1、明確提出「加快監管轉型」
發行審核方面,強調審核以促進信息披露為導向,監管部門重在合法合規檢查,不對發行人作投資價值判斷;受理上市申請文件後,監管部門須三個月內給予答復。監管執法方面,加大追責、處罰力度。
我們認為,這樣的監管轉型減少了監管對於市場的波動影響,也提高了監管工作的效率與透明度,強化了合法合規,加大處罰力度,從制度上有利於中長期的市場健康發展。
2、明確各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新政策規定,擬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須對企業盈利能力、發行資格做出專業判斷,並負責核查其他中介的專業意見;強化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們認為上述加強了在上市公司、保薦機構及其股東等上市公司供給端責任人的責任與義務,強調對於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旨在提高市場誠信,減少市場投機炒作等案例,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很有意義。
4、新股定價、配售再次強調市場化導向。
新政策提高了網上網下回撥比例;提出網上市值配售,對單個投資者申購數量上限做出規定。在發行制度上,現行發行制度是價高者得,但如果在新股發行制度中,剔除最高的10%的話,將減少未來破發的現象。此外,新股改革中加大了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這都會大幅改善市場的定價能力和優化融資效率。新股發行市場導向的改革,將有利於逐漸改善市場新股投機行為,利於中長期新股發行的正常化。
三、翻開資本市場發展新篇章
本次改革意見發布之後,市場普遍意識到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是漸進式改革。需要建立投資者的賠償訴訟機制以及嚴格的退市制度等相應制度配套。目前各國實行注冊制的做法存在一定差異,但共同的特點是,新股發行應當以發行人信息披露為中心,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把關,監管部門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不判斷企業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由投資者自行判斷企業價值和風險。
未來,預計IPO回歸常態化帶來投行業務收入常態化,增厚券商利潤,進一步加劇行業健康發展,退出渠道的暢通也將利好PE/VC等資本提供方的蓬勃發展,使其更好的為實體產業發展提供資本支持。對於市場而言,短期創業板的下跌反映出市場對供給增加的擔心。但中長期看,不會影響市場趨勢。尤其新股改革下,一批財務信息更加透明、定價更為合理的公司上市,給二級市場提供了投資優秀成長股的機會。
總體來看,IPO作為聯系資本市場與產業之間的一環重要渠道,其回歸正常化、規范化也更加有利於未來資本市場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並且由於監管力度、造假成本、懲罰力度的加大,會促使往後新股的公司質地提升,投資環境也會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