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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股東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1-08-26 08:19:36

⑴ 企業內部管理者和股東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企業內部管理者,又稱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在組織中行使管理職能、指揮或協調他人完成具體任務的人。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二,職責不同

企業內部管理者相當於企業的管理階層,其職責是為團隊指引方向,明確目標,明確工作安排,帶領團隊達成目標。

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三,待遇不同

企業內部管理者也可以是企業的股東之一,如果僅是管理人員,那麼其所享受的待遇就只是工資。

股東作為企業的所有者,也可能身兼企業內部管理,如果是身兼管理除了享有自身的工資而外,在年末還享有企業利潤的分紅,並同時承擔企業的債權與債務。

⑵ 公司章程與股東章程的區別

股東協議是根據《合同法》訂立、用來規定如何組建公司的合同,只約束各個股東

而公司章程是根據《公司法》制定,用來約束公司股東、高管、員工等人的管理性質的法律文件,也稱「公司憲法」,是公司一切規章制度的總根源

合同可以私藏起來內部使用,而公司章程則須在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供相關人士公開查閱。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公司登記機關還提供各類公司章程的範本

股東協議不是必需的,但公司章程是辦理工商登記必需的,一定要有。而且兩者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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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兼為股東與員工 公司投資人如何自我定位

在公司成立之初,考慮到人力成本問題,有工作能力的股東們便決定各盡所能,分擔職責,共同經營管理,於是股東們自己便成了公司的經理、會計或業務人員。 在公司起步階段或盈利之前,這種按個人能力專長設定的職務分工往往並不會引發什麼矛盾。但一段時間以後,尤其當公司有利益可供股東分配時,矛盾便逐漸顯露了出來。如一家由三個好朋友設立的A公司,在年底分紅時爭論便展開了:作為總經理的股東甲認為,自己這一年來動用了很多個人資源,包括許多重要社會關系的打理,都讓他付出了許多工作時間以外的辛勞,按貢獻,自己應分得最多的利益。作為公司財務的股東乙覺得自己為了A公司辭去了原來在外資公司的高薪職務,損失最大,況且財務管理是公司極為重要和敏感的一個部門,他的親自參與為公司省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公司利益他應多得一份。而作為銷售主管的股東丙則強調公司的所有財富都來源於他優秀的銷售業績,他的客戶資源是公司的命脈,而且作為股東的他親自終日在外奔波,是最辛苦的一個,因此分得利益中的最大份理所應當。三位股東各不相讓,為此爭吵不休,並由此而結怨。慢慢地,他們開始將自己經手的業務資源向外轉移,以獲得個人利益,不日,這個公司便走到了盡頭。 為什麼原來的好朋友會反目成仇,原來很有希望的公司會就此終結?回答這個問題前,還需先聊一聊人們為什麼要通過設立公司的形式來獲取財富。 第一個理由,公司是市場活動中最常見的法律主體。《公司法》確立了公司作為盈利為目的的法人資格,賦予了它幾乎與自然人一樣多的民事權利。在市場交易中公司比一般的自然人更為人們所接受。 第二個理由,投資人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這是為投資人最為看好的公司設立意義,如同公司制度被16世紀的荷蘭人設計出來時的目的一樣,有限責任公司是資本投入人的一個風險閥門,它隔斷了公司投資失敗對個人財產的進一步侵害,大大激發了投資人對於投資的熱情。 第三個理由,公司是有效的融資平台。公司資產的最終表現形式是股權的凈值(所有者權益或凈資產),股權的可分離和可計價使公司資產的流動性增強了,不但股權或股票質押可以成為融資手段,轉讓股權同樣也能達到融資的效果。 第四個理由,公司可以委託專業經理人管理。現代市場的發展已使公司管理成為一項復雜的行為,需要管理人具備很多較難掌握的技能,專門管理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便應運而生。股東投入資本並委託經理人管理,股東應資本而獲得公司利潤(及分紅),而經理人有薪水作為報酬;股東承擔因公司虧損而無利可分甚至賠入全部投資的風險,而經理人則有因工作無效或失誤而被解僱的可能。 對於這第四個理由的誤解和忽視,正是造成文章開頭所述案例中股東間矛盾的原因。既為股東,又當員工,不同的身份有著不同的顧慮、責任、利益和風險,因此也造成了當事人的行事矛盾和內心沖突。為了解決這種結構的公司在治理和發展上存在的難題,有必要對於股東與員工的定位問題進行梳理。股東是誰,有何權利義務? 股東就是公司股權的持有人。股權是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總稱。 其實,股東除了在公司終止前組織清算外基本沒有其他的義務。有人認為出資是股東的主要義務,實際是混淆了出資合同締約人(出資義務人)和股東的身份區別。出資義務人在出資後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成為公司股東,因此,出資義務人和股東雖是同一人,但由於時間的差別,作為股東的出資人是不再有出資義務的。如果是通過贈與、受讓和繼承方式獲得股權成為股東的,對於公司也不再有出資的義務。那麼,股東有哪些權利呢? 首先,是分紅權,也就是根據股份比例來參與經營利潤分配的權利。這是股東的固有權利,股東之所以願意放棄現時的消費進行投資,就是為獲得經營利潤的回報。只要公司不解散,分紅權將是永恆的權利,可以不斷地繼承。 第二,是公司經營管理權,股東是通過組成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行使管理公司的職權。這是從屬於分紅權的一項股東權利,目的是為了保證分紅權的實現。其中管理人員的任免權是該項權利的直接體現,股東需要選擇可以為其創造利潤的管理人員。 第三,是股權的處分收益,包括主動處分收益(即股權轉讓)和被動處分收益(即清算後的最後分配權)。這些也是分紅權的從屬權利。正因為有預期分紅權的存在,股權轉讓才有交易價值;而被動處分收益是股東喪失分紅權的一種最後的補償收益,如因破產導致清算的,該項補償就為零。 除我國現階段股市交易中股東的主要收益形式為轉讓收益外(該收益目的的實現有賴於股票的超級流動性),股東的利益和持股的目的應主要為分紅權的實現。股東會如何組成,有何職權,又怎樣實現股東收益? 上面已經講到,在有限責任公司里,股東通過組成股東會行使管理公司的職權。所以股東會由全部股東組成。 《公司法》第38條列出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十二項職權,其中除了選舉和更換董事以及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並決定其收入外,其他多為審議和決定董事會對於公司管理的方案。股東會通過表決來審議和決定公司事務,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程度也是是由股份多少來決定的。股東除了財務審查權外,只能通過股東會上的審議和表決間接地管理公司,而不是直接地參與到公司的日常業務中。 這就是前面談到的公司委託專業經理人管理,股東通過對重大事務的審議和表決,間接掌控公司管理,保障收益。同時,這樣的公司模式也使得資本可以較快地進入或退出任何一個行業,而無需股東具備這個行業的專業素養。誰直接管理公司? 是公司員工,包括董事和董事聘用的工作人員。股東會最重要的職權應該是聘請董事,因為對公司管理而言,找到可以信賴的受託人是最重要的。其實,股東們其他職權的行使都是為了防止董事權力的濫用,而公司董事權力濫用的問題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成敗的關鍵。董事是股東會聘請的,可以是任何符合《公司法》任職要求的自然人,當然也包括作為該公司股東的自然人。 董事有權直接決定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事務,是公司最高層的直接管理人員,董事因工作得到的回報是股東會所決定的董事報酬。 公司經理是董事聘用的協助董事管理公司日常工作的公司員工,經理的報酬是根據其能力而定的工資。如何處理即是股東,又是員工的問題? 回到文章開頭時的案例,A公司的股東矛盾主要是因為每個股東都認為自己對於公司的貢獻很大,所以不應只憑股權比例分配,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就利用自己管理公司的便利,轉移公司利益,而實現自己的獲利要求。其實,這是身為員工的股東們自身定位的錯誤。 股東因其持有的股份而參與公司利潤的分配,此權利的實現不在於其為公司作了任何超出股東權利義務以外的貢獻,也不因為其額外貢獻的多少而改變利潤分配比例。而公司員工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所有收入,均屬於公司的人力成本,其獲取與公司利潤無關。 用最簡單利潤公式來說明這兩筆收入的差別,就是 收入— 支出(包括員工薪資)= 利潤(股東分紅來源) 假設當年公司沒有盈利,甚至虧損,則股東無任何獲益,而董事、經理以及其他員工則依然可領取工資,這屬於公司的支出,是人力成本。 由上可見,為自己公司打工的股東所負擔的兩個職責性質完全各異,收入來源也完全不同。因此,這些「股東員工」仍應該像普通員工一樣,因職務聘用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與職位相當的工資及業績獎勵方案。在日常公司工作中,以員工身份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即便這些制度的制定者就是自己。當認為自己不適合在該職位工作時,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辭職。公司對於「股東員工」,也可以以其員工身份,根據其能力和貢獻予以獎勵、處罰,甚至解除勞動關系。當然,這些對其作為股東的地位都不會有任何影響,其仍可按持股比例行使選擇董事、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接受公司分紅等權利。 將股東和員工的關系理順,一方面有利於股東在投資和職業上的進退,另一方面有利於處理好不同能力和貢獻的股東的利益分配問題,同時,也保證了專業管理、資本得利的現代公司原則。

⑷ 股東是不是員工

只要你合法擁有公司的股份就是公司的股東,只要你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你就是公司的合法員工。這兩者根本不沖突,可以同時是股東又是員工,也可以是兩者只取其一。

⑸ 員工和老闆的區別

一、指代不同

1、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

2、老闆:是先哲對工商中那些主導者的敬稱。

二、特點不同

1、員工:主要依靠自己對新知識的探索和領悟,從而產生對新事物創造的慾望,推動生產的發展、技術的更新,產品的換代,從而使知識資本增值。

2、老闆: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有計劃權、建議權、否決權、調度權;對下屬各職能部門完成任務的情況有考核權;對下屬各職能部門經理的工作有指導權和考核權。


三、職責不同

1、員工:對知識不斷學習、更新,對新技術不斷探索追求,以期促進自我完善的意識和自覺性。

2、老闆:對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完成負組織與協調責任;對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負組織、推動責任;因調研信息嚴重失真,影響公司重大決策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負相應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⑹ 公司股東和普通員工有什麼區別啊,如果實繳5萬,還用做公司員工嗎

可以,公司股東和普通員工是兩種不一樣的身份,公司股東可以是公司管理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員工,這是工作崗位安排的不同,而公司股東是要為其對公司的投資負責並可以獲取相應的收益,員工則獲取勞動報酬。

⑺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有什麼區別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兩回事兒,其對應的法規分別是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2016年證監會發布的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1、面向對象
《指導意見》中未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對象做出明確限定,只是強調「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和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人員,規定得非常細,主要是激勵高管和核心的業務和技術人員。所以,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並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於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
2、股票來源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2)二級市場購買;
(3)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4)股東自願贈與。
所以員工持股計劃中股票的來源有更多的選擇,員工可以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自行購買股票,大股東還可以直接向員工贈予股票。
3、績效考核
根據《管理辦法》,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同時對公司業績指標的選取和確定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意見》中並未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否、具體指標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根據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目標、背景、公司發展階段、激勵對象工作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進行設定。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在績效考核方面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4、鎖定期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對股權激勵來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
12 個月,並且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
個月,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 12個月,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總體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更靈活,上市公司的操作餘地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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