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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股東在其他公司資產

發布時間:2021-08-26 14:04:28

① 關於有限公司破產問題,股東的個人財產問題

要看該公司的破產性質,如果是自行申請破產,那麼就會簡單的多,很多顧慮不需要考慮了。
如果是被申請破產,尤其是法院在訴訟中進行的破產,那麼就存在較大的風險了。一一回答你的問題吧:
1、不會封存個人股東財產,除非個人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重混同,並被債務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追加了被告,已提出了揭開公司面紗之申請,即要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當有證據表明證實的情況下,存在被查封的風險。
2、股東未實際出資使上述第一個問題的風險大增,如已被債務人掌握,基本不可避免。不論股東出資是否屬實,家人存在公司的金錢將與公司財產共同被封存,如提出異議,更容易導致上述第一個問題被法院認定公司與股東混同。如以股東之外第三人的身份進行主張並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
3、4、你姐姐的存款會受到連累,和其他直系親屬以及你類同,在初步執行階段都會被查封,該種連累主要是指你們這些親屬將作為債務人參加破產分配,可能會因公司償還不能而導致債權損失,這些存款不至於被作為公司財產被直接消滅。當然,如果法院執行法官比較狠的話,直接將這些存款認定為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給其他債權人也是可能的,也就是說顆粒無收的可能性並非完全不存在。
5、這個情況比較復雜,在未充分了解背景的情況下,很難獲得規避風險的有效方法。建議你直接咨詢有經驗的當地律師吧。

② 公司股東股權被凍結後,公司法人轉移公司財產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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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財產的要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八條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③ 能否執行公司財產來償還股東的個人債務

公司的財產是屬於公司所有,不能用來清償股東的債務。但是,股東享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可以作為其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就所得價款清償股東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型大小經營者的財產。

2、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4、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查封股東在其他公司資產擴展閱讀:

案例:

股東個人債務能否用其投資的公司資產清償

吳某與陳某、呂某、甲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已經生效的民事法律判決書:陳某與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連帶返還吳某借款並支付利息,呂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通過調查查詢到,被執行人以機器設備作為出資,是案外人乙公司的股東,法院遂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了異議人(案外人)乙公司機器設備。

乙公司提出異議稱:一、法院查封的財產是異議人公司的財產,不屬於被執行人陳某、呂某的個人財產;二、申請執行人吳某與被執行人陳某、呂某系民間借貸糾紛,與異議人公司無關;三、股東個人債務不能用其投資的公司的資產來清償。請求法院解除對機器設備的查封。

[析案]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屬於企業法人,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以動產作為出資,股東完成對公司的出資後,其所出資已經屬於公司資產,股東個人擁有的只是與出資額相對應的股份份額,也就是說,此時,你投資的公司資產已經不是你的財產,而屬於公司。

因此,針對股東的個人債務,不管股東出資的動產價值多少,債權人都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的動產作為公司財產,對本案而言屬於案外人財產,法院無權查封。

④ 被執行人公司,公司作為法人股東在其旗下其他公司參股或控股,可以向法院申請凍結其參股或控股公司的賬戶

可以申請法院凍結其在參股公司中的股份,或協助執行 。如果是其投資的全資公司則可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⑤ 公司股東個人欠款,是否能查封該股東在其公司

如果是國有企業的話,法律是有規定有不良徵信的人不可以擔任公司高管股東法人的,如果是私人借款的話就兩說了

⑥ 公司欠債法院有權查封股東資產嗎

您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解釋如下:
不知道這個公司是有限責任的還是無限責任的,如果是無限責任的合夥制公司,即使公司負債,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也是要連帶追償股東的個人財產的。
如果公司是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那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產,是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私有財產,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對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進行查封的,哪怕是公司資不抵債也是不可以的,公司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進行經宮的。除非法定代表人的某些個人行為步嫌違法,才會被法院查封的。

⑦ 股東股權被查封,公司賬戶的錢可以被執行嗎

1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利,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非因公司本身行為發生的債務,公司一概不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乙個人負債,不是公司負債,所以查封凍結公司A的賬戶不合法,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2
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是股東的出資和公司經營期間的各種收益。所以,股東一旦出資或將財產過戶給公司,則股東無權再處分該財產權利,否則屬於濫用股東的權利。
股東將財產或財產權利轉移給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也就是說,股東憑其出資享有分紅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本案中,股東乙的債權人只能查封其分紅權等收益權且其也不能轉讓、質押等,乙的其他股權其有權正常行使,比如表決權、選舉高管的權利等。
3
乙的債權人(原告),如何將乙的股權執行到位或變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1至54條規定,可執行乙的紅利,如果不能得到足額償付,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法院可將乙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轉讓給第三人。
總之,股東和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人」,不要混淆二者的財產和權利哦。

⑧ 有律師大大嗎,請教一個問題啊 企業C的股東分別是:A,持股30%;B,持股70%;A能查封C的資產嗎

不能。首先,b是控股股東,而且處於就對控股,因此擁有企業資產的處置權,a股權只有30%,又無其他股東可以與他聯合超過b的股份,因此,在企業中,只能享受紅利分配,沒有話語權。因此這樣的股份公司只有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礎上才行。如果失去信任,應考慮轉讓股份退出

⑨ 在公司的資產被查封凍結的前提下,公司是股權可以轉讓嗎

股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益,公司資產被採取強制措施,不影響股東轉讓所持公司的股權,不過,既然公司資產被查封凍結,勢必影響到股權轉讓的價格。

⑩ 法院如何去異地查封被告的公司帳號及股東帳號

1、原告申請了財產保全;
2、 進入執行階段,法院主動查。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 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 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如果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不清楚被被申請人的財產情況就不能採取查封、凍結等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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