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房產公司所開發的商品房 分配給股東的問題
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因此,房產公司(甲公司)將剩下的商品房過戶到甲公司的股東(乙公司),應當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其營業額應當按照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按照應稅營業額依照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以及按規定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房產公司(甲公司)將剩下的商品房過戶到甲公司的股東(乙公司),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應當並入收入總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公司(甲公司)將剩下的商品房過戶到甲公司的股東(乙公司),應當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就其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受讓方(乙公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依法繳納契稅。
2. 房地產建完一期工程後,股東有分紅嗎
分紅不是應該每年年底都有的嘛。當時入股的時候是怎樣商定的,就怎樣了。
一般情況下呢,一期建完後,是要銷售的,銷售完,有了錢,當然就可以分紅了。
但是,也有些小公司,資金周轉不靈,銷售完的款,剛好夠二期的工程費,這個時候是要先滿足項目的周轉才是最好的。
意思就是這么個意思。
3. 房產公司開發商品房分配給股東對購房者的影響
房產是商品中,房產公司有權決定房產的價格與銷售對象包括向股東分配情況。市場經濟條件下房產的歸屬是由市場調節的。
房產確定歸股東抵償分紅的方案要經股東會通過,並要辦理相關房產登記手續。
4. 請教高手房地產股東分紅應怎麼做會計分錄
按照董事會決議確定分紅數額,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 -應付股利
貸:應付股利
再實際分紅時分錄如下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
5.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分紅會計處理怎麼做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分紅也是分紅,會計處理與分紅一樣。
1、分配
借:利潤分配——向股東分配紅利
貸:應付股利
2、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向股東分配紅利
3、發放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股東代扣稅)
4、未分配利潤,年底或盈利後填平
6.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個人股東通過分紅方式取得房產需要個人購房名額嗎
還是需要的。
因為房產最終還是需要過戶到您名下的,過戶的時候就回牽扯到您有沒有購房名額這一點上了。
7. 股東分紅及項目分成
合作就怕這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你們可以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新的利益分配方案。
我不大了解你們股東的關系,業務結構、利潤情況,不好給建議。
你說的情況,老的項目維護可以降低提成比例,新項目的接洽應該提高提成比例,只有你們股東的能力和回報達到相對平衡,公司才能拓展新業務,才能發展。
對於參與經營的股東給與合理的工資待遇,社會福利,新老項目提成。對於不參加經營的股東參與分紅。
8. 房地產分紅情況
建設公司,就是建房子的吧。這個工程部,然後開發商,其次就是中介。一般開發商是最後的利潤,中介只是一點點
9. 關於股東分紅方法
形式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條件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⑴公司當年有利潤;
⑵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⑵ 公司在過去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
⑶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在過去三年的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⑵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10. 房開企業以商鋪給股東分紅是否視同企業銷售
你好,房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其方法和順序如下: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但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例】某房產開發企業將新開發的寫字樓10個標准間向A鋼鐵公司進行投資,開發成本38000000元,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成本利潤率為20%,則這10個標准間應確認的收入為38000000×(1+20%)÷(1-5%)=48000000(元)。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