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訴書中排名是怎麼排的
起訴書上的犯罪嫌疑人排序是檢察院的初步排序,最終要經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判決,一般在起訴書上靠前的判刑較重。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決書,如果一案多人的,應以罪責的主次或者應判刑罰的重輕順序,逐人分項引述法律依據,定罪判處。
2. 起訴書上被告的排名和開庭時的排名是不是一樣
一般是一樣的.
我們這里有從犯排在了第一位,律師一定要讓檢察院改起訴書,說明排名對於法官的第一印象有很大影響.主前從後.
3. 檢察院對於團伙作案的嫌疑人的排名次到法院能按排名前後判刑嗎謝謝
公、檢、法機關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關系。
分工負責在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職能上的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檢察、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2.案件管轄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檢察院也可以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則負責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互相配合則體現在:1.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提起公訴做好准備;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而應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時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則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通緝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2.人民檢察院的起訴為法院的審判做好准備,法院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和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就應當及時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除特定情況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互相制約體現在:1.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逮捕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檢察院不接受,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起訴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3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可通知公安機關糾正。人民檢察院對法院的審判活動也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有權按第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需要指出的是,關於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過去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強調三機關的相互配合,現在立法與實踐盡管依然重視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約的觀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強。如本法有關法院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的規定就弱化了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配合,加強了法院對檢察機關的制約。.
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是一個辯證統一的綜合體,必須全面貫徹,不能過分偏執於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約,才可以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從而保障訴訟的科學性、公正性,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權,但只制約不配合,有時會放縱犯罪,影響刑事訴訟工作的高效開展,從而無法准確、及時地查清事實真相,抓獲罪犯。基於此,三機關之間的理想關系應當是,以互相制約為主,在此前提下強調積極配合。
4. 起訴書上犯罪嫌疑人的排名順序是按照罪行輕重排的嗎不是共同犯罪
你好:是按主、從犯、以及罪行輕重來排的。基本上是的。
5. 集體案子判決順序的名次是從重到輕還是沒有順序
你好
起訴書被告人的排名順序屬於檢察機關的認定。在能夠區分主從犯或者作用大小的前提下,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排列;如果不能分清,不存在輕重之分。
經過開庭審理,如果案件事實和證據沒有變化,那就按照起訴書排名順序下達判決書,刑期從重到輕;但是,不排除前面的被告人有其他從輕判處的量刑情節,因而刑期少於後面被告人的情形;同樣也不排除各被告人作用相當,除第一名之外,後面的被告人刑期一樣的情形。
經過開庭審理,如果案件事實和證據發生變化,那就打破起訴書的排名順序,按照法院的認定下達判決。
6. 三個人犯罪起訴書的排名順序就是犯罪的重輕順序嗎
這個順序並不絕對,一般來說,原則上是有主到從,如果不分主從的話那就是由嚴重到輕微。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起訴書排名順序與輕重有關,靠前的重些,具體量刑看情節。但一般不等於絕對,犯罪的輕重最後還需由法院最後宣判認定。
通常情況下,起訴書情況如下:
1、對刑事被告人在起訴書上的排序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司法實踐中,都是按照主、從犯以及在案件所起作用大小來排列的。
3、排列在前的一般會刑罰重一些,但也不是絕對,最終還是由法院審理後決定。
(6)集團起訴書排名擴展閱讀:
起訴流程: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2、開庭審理大致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您提出迴避申請,你需要說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順序分別舉證、質證。質證是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
5、在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對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予以支持,並闡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訴訟階段,您都可以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7. 判刑是按起訴書上排名分輕重嗎
判決和起訴書沒有必然關系。但是一般起訴書中放在前面的涉嫌犯罪的情節較重或者是主犯,所以實踐中一定程度上是越前面的最終量刑越重。
對於犯罪事實清晰的案件,犯罪起訴書的排名順序是按照犯罪的重輕順序敘寫的,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放在後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決書,如果一案多人的,應以罪責的主次或者應判刑罰的重輕順序,逐人分項引述法律依據,定罪判處。
(7)集團起訴書排名擴展閱讀: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
8. 仝霄的「仝霄涉黑集團案」起訴書(摘要)
被告人仝霄,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運城市鹽湖區北城辦事處羊馱寺村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駕校科科長。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為有期徒刑8年,1998年1月5日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考驗期至2000年6月3日。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蘆寶峰,又名蘆玉峰、蘆峰,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龍居鎮小曲村人,無業。2010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葉志軍,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小學文化,運城市鹽湖區安邑辦事處任村人,無業。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997年6月6日刑滿釋放。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儲存槍支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8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馬運鵬,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無業。2003年7月5日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強制戒毒6個月。201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張濤,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臨時工。2010年10月2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放火罪、聚眾斗毆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聚眾斗毆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國銳,又名邵胎胎,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上郭鄉西陳村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臨時工。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儲存槍支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同年10月18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趙偉,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臨猗縣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職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運輸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張俊兵,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原系運城市供水公司職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運輸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恆,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原系運城市城建局職工。2010年7月1日因涉嫌賭博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11月7日被運城市公安局強制戒毒2年,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分別由運城市公安局、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仝霄、蘆寶峰、葉志軍、馬運鵬、邵國銳、張濤、趙偉、張俊兵、邵恆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買賣、儲存槍支彈葯罪,販賣、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強奸罪,放火罪,分別於2010年11月26日、30日移送審查起訴。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並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先後於2011年1月11日、3月11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補充偵查。2011年4月11日偵查機關(部門)補偵後,重報審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5年1月25日,被告人仝霄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改判為8年,1998年1月22日被假釋出獄。假釋考驗期內,調入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原運城地區交通局道路管理處),先後在該處辦公室、駕校科工作,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其間,被告人仝霄將1991年間非法購買的4支獵槍長期非法持有;網羅被告人邵國銳、趙偉、葉志軍、張俊兵、張濤、馬運鵬、蘆寶峰、邵恆等人聚集在包租的運城市某酒店房間吸食毒品;被告人仝霄擔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管理處駕校科負責人後,利用職權索取運城市轄區內各駕校負責人的巨額錢財,非法控制駕校行業的經營;發放高利貸、開設賭場進行非法斂財;在被告人仝霄的指使下,該犯罪集團先後實施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彈葯,聚眾斗毆,運輸、販賣毒品,強奸婦女,多次持槍、持械殘害他人,報復焚燒居民門樓,聚眾插手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受賄
2005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被告人仝霄利用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駕校科負責人的職務,採用推拖、不發培訓記錄卡,不讓駕駛員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明示或暗示等手段,共收受轄區內各駕校負責人現金2152.76萬元,並按所收賄金數額確定各駕校領取培訓記錄卡、辦理從業資格證的數量。被告人仝霄用其犯罪所得,以他人名義在北京購買住房3套,向他人高息放款牟取暴利。案發後追回其犯罪所得及孳息1205.16585萬元,扣押住房3套。
二、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
199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仝霄夥同被告人馬運鵬和史永長、許俊會(另案起訴)、張天林、張俊青乘車竄至垣曲縣盜掘古墓未遂。次日凌晨1時許,6人到垣曲五龍大廈門前,被告人仝霄登記住宿時與王某某發生口角、廝打,被告人仝霄走出登記大廳,發現王某某和同行人員王某追出,便喊「抄傢伙」。被告人馬運鵬即從所乘車輛後備箱取出4支獵槍,被告人仝霄、馬運鵬和史永長各持五連發獵槍,許俊會持雙管獵槍向追來的王某某、王某連續射擊,致王某某、王某倒地後仍繼續開槍,爾後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身體損傷構成人體重傷,九級傷殘;被害人王某身體損傷構成人體輕傷。被告人仝霄、馬運鵬和史永長、許俊會逃至鹽湖區解州辦事處路口後,被告人仝霄給曲毅(另案起訴)打電話,由曲毅開車將4人送到三門峽逃匿,並將涉案的槍支藏於其家中,半年後由被告人仝霄取走。
2002年4月份,被告人仝霄因在其單位報銷費用之事,對負責核銷的辦公室主任閆某心懷不滿,伺機報復。同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霄授意被告人葉志軍糾集皇甫海英(另案起訴)、南岩(另案處理)在閆某上班途中對閆實施拳打腳踢。2003年4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仝霄發現閆某同他人在河東廣場夜市某飯店吃飯,遂電話聯系李國瑞(另案處理),李國瑞安排皇甫海英和張鴻志、王軍強(另案起訴)及南岩到夜市,被告人仝霄指認了閆某後即離開。皇甫海英、張鴻志、王軍強3人持菜刀沖進飯店,朝面向店內的閆某身上亂砍數刀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閆某背部、胳膊所受損傷為輕傷。事後被告人仝霄給皇甫海英等人2000元作為「酬勞」。
2006年8、9月間,被告人蘆寶峰因相某將其小腿打傷及開設賭場產生矛盾,對相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06年10月10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蘆寶峰糾集劉國輝、相春朝、段曉奎(3人另案處理)密謀將相某的腿打殘。當晚9時許,被告人蘆寶峰安排相春朝、段曉奎攜1支五連發獵槍和1支鋼珠槍駕駛桑塔納轎車先行,被告人蘆寶峰同劉國輝、岳將(另案處理)坐劉利勤駕駛的別克轎車隨後。行至鹽湖區北郊黃河汽配城附近,被告人蘆寶峰借故下車,竄至河津,製造其沒有參與作案的假象,並安排岳將在相春朝、段曉奎不實施傷害行為時,由岳實施行為。晚10時許,相春朝、段曉奎、劉國輝、岳將、劉利勤等人分別駕車到相某所住的賓館,由段曉奎、相春朝進入相某入住的房間,相春朝用鋼珠槍指著相某的頭部,段曉奎持五連發獵槍朝仰面躺在床上的相某雙下肢連開3槍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相某身體所受損傷為重傷。事後相春朝、段曉奎賠償相某現金5萬元。被告人蘆寶峰出資50萬元托被告人仝霄與相某和解未果。
三、非法買賣、持有槍支
1991年的一天,被告人仝霄通過申智學(已死亡),以5000元購買了兩支五連發獵槍和1支七連發獵槍,又向申智學索要了1支槍管、槍托已被鋸短的雙管獵槍。之後,將其中的3支獵槍先後多次存放於被告葉志軍家中,雙管獵槍擱置在汽車後備箱或藏匿於其包租的某酒店房間內。該槍在劉峰(已判處)使用時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後,被告人仝霄得知葉志軍染有毒癮,恐其用獵槍換取毒品,遂於2008年10月份,將兩支五連發獵槍交給被告人邵國銳保管。被告人邵國銳將槍包裹後埋藏於自家地里,案發後已收繳。
2008年10月,被告人葉志軍因急於用錢,將其保管被告人仝霄的3支獵槍中的1支七連發獵槍,連同5枚12號獵槍子彈,通過衛宏辰(另案起訴)抵押給趙英峰(另案起訴),取得22000元現金,約定一周之內如不贖槍,即視為賣給趙英峰。一周後,被告人葉志軍未能贖回槍支,衛宏辰便從中加價4500元以26500元將槍賣給趙英峰(另案起訴)。該趙又加價3000元將槍賣給孫曉華(另案起訴)。案發後孫曉華的親屬將槍支上繳到公安機關。
2006年12月17日晚,王振民(已死亡)持1支雙管獵槍參與南風廣場聚眾斗毆,並用獵槍朝天連開兩槍,逃離現場途中將雙管獵槍交給柴振江(另案起訴)。被告人柴振江於2010年8月18日才在喬成吉的勸說下,將槍支交出。
2010年5月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趙偉的住所進行搜查時,將其桌子抽屜內的10枚64式子彈予以扣押。
四、聚眾斗毆
200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仝霄在南風廣場「熱舞會所」與會所領班發生爭執,該會所保安將仝往會所門外推時,雙方發生撕扯。被告人張濤見狀,從被告人仝霄的轎車後備箱里拿出一把砍刀沖進會所,同被告人仝霄與手持鋼管、木棒的數名會所保安相互對打。其間,被告人仝霄電話告知喬成吉(另案起訴)、王振民(已死亡)自己在熱舞會所被保安打了,讓喬、王過來。喬成吉接到電話後,在某茶社賭場內,叫上趙建貞(另案處理)等人前往南風廣場。被告人邵恆同王振民和柴振江(另案起訴)等人從別處趕到現場。雙方互毆過程中,熱舞會所的保安將張濤、趙建貞打倒在地。被告人仝霄逃回其包租的某酒店房間。被告人邵國銳聞訊到酒店見到被告人仝霄,根據仝霄的安排到南風廣場,途中又糾集多人,在南風廣場見到了喬成吉、王振民等人,此時南風廣場已聚集了數十人,被告人邵國銳開車買來杴把分發給眾人,欲與熱舞會所的人進行斗毆。見熱舞會所老闆張某獨自駕車准備離開,便持杴把等物追砸張某所駕車輛,王振民持雙管獵槍朝天連開兩槍,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後,參與人員逃離現場。之後的幾天內被告人仝霄還安排數人,窺探熱舞會所的相關人員欲加報復。
五、開設賭場
2007年9月份,被告人仝霄、蘆寶峰商定,由被告人蘆寶峰與許紅安(另案起訴)在稷山縣某賓館開設「現場百家樂」賭場,被告人仝霄投資10萬元給賭場,被告人邵恆和岳玉龍負責管理財務,呂茂功、鄭詔軍(另案起訴)直接參與賭場經營活動,賭場經營期間喬成吉又投資2萬元參與經營。該賭場經營一個多月後關閉。被告人仝霄共獲利6萬元,被告人邵恆獲利3萬元,喬成吉獲利1萬余元,許紅安獲利4000餘元,岳玉龍獲利800餘元,呂茂功獲利3500餘元,鄭詔軍獲利7000餘元。
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和運輸、販賣毒品
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仝霄、趙偉、張俊兵等人在河南省洛陽市遊玩時,洛陽人史正華(另案起訴)在洛陽市區的歌廳、洗浴中心等處,多次招待仝霄吸食「麻黃素」毒品,並安排嫖宿。返回運城後,被告人仝霄便托史正華在洛陽為其聯系毒販購買毒品,在包租的酒店房間,除自己吸食毒品外,還多次容留被告人邵國銳、趙偉、張俊兵、葉志軍、邵恆和劉峰、喬成吉、吉安寶(另案處理)等人吸食毒品。
自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仝霄先後5次聯系史正華居中牽線介紹,安排被告人趙偉、張俊兵、劉峰攜款到洛陽將款交給史正華聯系的毒販手中,先後將500餘片「麻黃素」運回運城交給被告人仝霄吸食。
200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馬運鵬賣給解光民0.2克「冰毒」,從中贏利50元。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馬運鵬從四川成都用3500元購買4.64克「冰毒」,返回運城與解光民交易時被當場抓獲。
公安機關在抓獲史正華時,從其隨身物品中查扣「麻黃素」4片,經鑒定,「麻黃素」主要成分為國家管制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每片約重0.0925克。
七、強奸
1991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仝霄指使閆強、劉江將運城某中專學校的在校女學生蔡某騙至運城市五交化家屬院的任勇家中,被告人仝霄將蔡某強行姦淫。199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霄指使鄭建軍(另案處理)將蔡某騙到陳某經營的照相館,該仝和鄭建軍先後在陳某的卧室內對蔡某強行姦淫。
八、聚眾插手糾紛
2006年,運城某汽校在承建汽車公司工程的施工中,遭當地群眾的阻攔,該汽校校長陳某找到被告人仝霄出面擺平。該仝便安排被告人邵國銳、劉峰、張俊兵等人糾集近百名人員,著統一工服,持施工工具,冒充施工人員,先後兩天聚集在施工工地,對阻攔施工的百姓推搡拉扯。事後陳某付給被告人仝霄2萬元,被告人仝霄給邵國銳、劉峰、張俊兵8000元作為酬勞。
九、泄憤報復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趙偉發現其妻與曲某簡訊往來頻繁,疑二人關系不正常,產生報復之念,遂授意被告人張濤報復,該張於12月17日凌晨,糾集岳玉龍(另案起訴)、王振彪(另案處理)等人,購買汽油後,到曲某家的院門外,將汽油從大門縫中倒入,點燃後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等。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仝霄利用職務索取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組織領導多人多次進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五款,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四項,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三百五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殺人(未遂)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蘆寶峰、葉志軍、馬運鵬、邵國銳、張濤、趙偉、張俊兵、邵恆參加有組織的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五款之規定,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蘆寶峰、馬運鵬參與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運鵬持槍致殘他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蘆寶峰、邵恆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志軍非法持有、買賣槍支,被告人邵國銳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分別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馬運鵬、趙偉、張俊兵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濤、邵國銳參與聚眾斗毆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四項之規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仝霄在假釋考驗期內又重新犯罪,被告人仝霄、蘆寶峰、葉志軍、馬運鵬、邵國銳、張濤、趙偉、張俊兵、邵恆均為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七十一條、八十六之規定,均應實行數罪並罰。
被告人仝霄、馬運鵬殘害他人的行為雖系故意殺人未遂,但其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依法不可從輕。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9. 起訴書上面的名字 順序 『是第幾被告的排行嗎我們是聚眾斗毆,,,
起訴書一般是按照先主犯再從犯的順序表述的,如果都是主犯的話,就按照情節輕重依次表述。你說的第幾被告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實際意義不大,關鍵在於是主犯還是從犯。
10. 團伙四人犯罪,起訴書上的排名第四,是從犯嗎
不能以起訴書的排名次序來認定是否從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事實進行認定,如果認定是從犯,檢察院的起訴書明確指出。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從犯的法定概念。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