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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傭金

發布時間:2021-04-26 21:07:56

A. 旅行社產品類型

論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

1978年以來,我國旅遊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作為旅遊業重要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從發展初期的寡佔行業發展成為現在的壟斷競爭行業,行業規模已經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許多學者和業內人士所注意的那樣,與我國旅行社市場結構變遷過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國旅行社業的發展漸入困境,現行旅行社經營體系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與此同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最終達成和我國政府對加入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內的世界貿易組織的堅定態度,決定了我國旅行社業終將直接面對由外國旅行社的進入而對我國旅行社的發展所形成的挑戰。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旅行社行業特徵和現行經營體系的系統分析,提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以使我國的旅行社行業未雨綢繆,更為有效地迎接挑戰和參與國際競爭。 一、我國旅行社業經營體系剖析

我國旅行社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一定的規模,並在行業法規、行業制度和市場機制的雙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徵:從我國旅行社業的類別結構[1]來看,三類社占壓倒優勢;從我國旅行社業的規模結構來看,小規模旅行社占絕對多數;從地理分布情況來看,我國旅行社在全國的分布基本合理;行業利潤逐年下降,我國旅行社業正逐步成為一個低利潤行業。
我國旅行社業現行經營體系是行業政策法規、傳統經濟體制和現行市場機制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這一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國旅行社業發展的實踐和趨勢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和不斷惡化:
(1)大型旅行社沒有實現規模經濟,其規模優勢得不到發揮。
大型旅行社在經營中具有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采購、旅遊市場拓展、旅遊接待以及資金、信息、人才和抵禦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易於實現規模效益,而在我國旅行社行業中,大旅行社的規模效益並不明顯,優勢也遠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旅遊業近幾年一直保持著較好的發展勢頭,市場持續擴大,旅遊收入尤其是國際旅遊收入增長很快。而在此情況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業務發展緩慢,在競爭中面對眾多新的商業機會,自身卻處於保市場或無奈於市場份額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遊市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場的過度競爭,未能起到引導和穩定市場的作用,致使市場的混亂無序成為困擾我國旅行社業發展和造成旅行社資源浪費的頑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這種市場混亂所帶來的負面效應。③在旅行社的內部管理方面,一個突出現象是一些大社內部普遍實行部門承包或變相部門承包,強化部門權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實際上成為一些業務上相對獨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體,在這種格局下,大旅行社當然發揮不了應有的優勢,難以形成規模經濟。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發展可謂舉步艱難。
就目前我國中小旅行社的總體情況而言,其特點集中表現為有限的接待數量和低下的利潤水平。在接待數量方面,近年來我國許多小旅行社處於發展無望而又能勉強支撐的境地。自1995年1月國家旅遊局在旅行社行業實施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以來,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負,紛紛退出行業。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了眾多小型旅行社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狀況,另一方面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業主對行業和自身未來發展的理性預期。在利潤率方面,我國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為主的眾多中小旅行社多為二類社和三類社。根據國家旅遊局提供的資料,1994年這兩種類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潤率不足8%,1995年約為5.4%,而為數眾多的三類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潤率更是下降到4.24%。這些資料反映的還只是稅前利潤,如果再扣除所得稅,則這些旅行社所剩凈利潤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潤率現象的並存充分說明了當前中小旅行社經營的艱難局面。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而從旅行社自身因素來看,絕大多數中小旅行社人、財、物力有限,而其經營活動卻涉及從產品設計開發到旅遊接待的各個環節。這種經營的多環節必然造成每一經營深度的不足。淺層次的產品開發直接影響其對旅遊者的吸引力;促銷的乏力使得很多國內遊客對旅行社的服務缺乏了解,對利用旅行社能獲得的價格實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終使得國內旅遊者對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場范圍狹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強化了社會公眾對旅行社的不良印象,減少了回頭客和其它顧客來源。旅行社在這種惡性循環中求生存,必然舉步艱難。
(3)旅行社業惡性價格競爭盛行,市場秩序混亂。
國家旅遊主管部門1985年對旅行社類別的劃分和對旅行社業務范圍的規定,其初衷或許在於通過這種形式的分工來起到規范市場和保證產品質量的作用,而在我國旅行社業後來的發展過程中,由於一、二類社比例失調造成二類社業務量明顯不足,致使許多二類社為謀求生存而違反國家規定超范圍經營,直接在海外招攬客源。在此期間,國家主管部門在執法方面的乏力,使得這種現象迅速蔓延,而部分一類社貪圖蠅頭小利,通過為二類旅行社代辦簽證通知賺取不義之財的做法無疑對此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最終致使許多三類社也開始從事外聯和國際旅遊接待業務。除此之外,這種現象的出現和普及無疑也包含著旅行社實業界對我國以水平分工為基礎、以各種特許經營權為特徵的旅行社人為市場分工模式的否定。1996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我國旅行社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重大的調整,但單就對旅行社類別進行的調整而言,我們在某種程度上或許可以說這只是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即只是取消了曾經對我國旅行社市場秩序干擾最大的二類社,然後根據剩餘兩類旅行社的業務分工情況更名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水平分工的基礎和特許經營權的特徵並未改變,其未來的運轉結果很可能會重蹈歷史覆轍。如此看來,人為的市場分工模式未被也難被業者所接受,行業中某種有效的自然分工體系又難以形成,加之為數不多的幾個行業組織極其有限的約束力及其在管理權威方面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出現當前這種市場混亂的現象自然也是難免的。
旅行社市場混亂的一個突出表現是以削價競爭為主的旅行社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削價競爭是行業市場機制不成熟、同時行業內缺乏有效的規范准則的集中反映,它使參與者大傷元氣,非參與者經營更加困難。競爭的結果不會刺激產品質量的改進,而是導致質量被忽視,無意保證質量或無力保證質量,使旅行社捲入另一種形式的惡性循環。
除以上幾個問題與我國當前旅行社的經營體系直接相關之外,行業內許多其它問題的存在也與目前的經營體系有很大的聯系。如旅行社產品的重復雷同,旅行社促銷能力尤其是海外促銷能力薄弱和旅行社總體接待能力低下等。其中,旅行社產品的重復雷同是我國旅行社業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旅行社產品由於缺乏諸如商標權、專利權這樣的進入限制[2],又無太多技術障礙可供保留和壟斷,使得一些有開發能力的旅行社一旦開發出某種能夠迎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眾多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競相模仿或參與經營,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實力的旅行社向深度開發和促銷產品的積極性,而一些既缺乏必要的硬體設備,又不具備藉以保證接待質量的「軟體」基礎的中小型旅行社的存在必然會降低旅行社的總體接待力量。

二、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經營體系造成了眾多難解的問題,而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也已經得知,目前我國旅行社業的行業特點是以三類社為主體的小規模旅行社占絕對多數,但我們並沒有否定少數大規模旅行社的存在。事實上,正是為數有限的大規模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行業平均利潤水平的上升,但它們卻不能改變行業利潤率逐年下降和我國旅行社業正逐漸成為一個低利潤行業的事實。此外,我國旅行社行業的另一突出特點是其基本合理的地理分布特點。有鑒於此,我們認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勢在必行,考慮到行業當前的現實,同時考慮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旅行社業將要面臨的國際競爭態勢,我們認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方向是通過對現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組合以及增設等方式實現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和小型旅行社通過代理制形成網路化的目標模式。
(1)大型旅行社集團化。
在我們設想的目標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決的重心問題是規模經濟問題。根據這一構思,我們應使目前約占旅行社總量1%強的規模較大的旅行社通過合並、兼並或其它方式重新組合,形成一定數量人、財、物一體化的緊密型旅行社集團。旅行社集團的構架可以承襲現行一些大社採用的總社和各熱點地區分支社的形式,但總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財、物等資源上應是一體的,組織管理採用集團企業的管理方式。從微觀角度講,這種旅行社集團有利於真正發揮其在采購、預訂、營銷、資金、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有利於實現規模經營,獲得規模經濟;從宏觀角度講,這些有限的大型集團企業的存在可以引導和穩定市場,克服旅行社市場因過度分散和紊亂造成的問題。
在我們討論建立的目標體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實現集團化之後,其基本業務包括3方面,即產品(特別是適合大眾旅遊市場的標准化旅遊產品)開發、市場開拓和旅遊接待,而銷售業務(這里限指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則主要由數量眾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這些舉足輕重的旅行社集團把全部資源集中於三塊相互聯系的旅遊業務中,勢必會提高自身和整個行業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的力度,提高總體接待質量,同時還會因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復勞動和相應的不規模競爭而減少資源耗費。
(2)中型旅行社專業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個市場內通過重新組合實現集團化之後,市場上一些中等規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應相應調整其經營方向,避開其在經營標准化產品方面的比較劣勢,實現專業化經營,以便最大限度地滿足特定細分市場旅遊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主要體現在所經營的產品上。與旅行社集團憑借自己實力通過經營標准化產品達到規模經濟的指導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應針對某些細分市場,對某些產品進行深度開發,形成特色產品或特色服務。在我們的目標體系中,中等規模旅行社的專業化發展是一種必然的理性化選擇:專業化經營集成本優勢與產品專業化優勢於一身,解決了這類旅行社因規模較小形不成規模經濟、因而也難以直接與旅行社集團競爭的問題。而對行業來說,專業化的特色經營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開發會使旅遊產品更加多樣化,從而增強旅遊產品的總體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區的專業旅行社可以採用連鎖經營的方式實現聯合。聯合以前,各單體連鎖社可能規模不大,但連鎖經營是把這些中小規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來,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團那樣擁有在產品開發、采購和促銷等方面的優勢,這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規模經營,符合利用規模經營提高低利潤行業經濟效益的原則。當然,由於受單體旅行社規模的限制,連鎖社所經營的產品類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專業化和特色化的旅遊產品。
(3)小型旅行社通過代理實現網路化。
與大型旅行社實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實現專業化和連鎖經營相適應,我們設想的目標模式對眾多小旅行社的調整是通過內部改造或增設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網路化,成為旅行社業面向旅遊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網路化實際上是由旅遊需求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遊需求在我國也將日益普及,其結果是旅遊需求可能在任何一個地方產生,為了便於消費者的需求和購買,旅行社營業的場所必須廣泛設立於消費者便於購買的所有地方,即所謂的網路化布局。
我國旅行社的網路化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與代理制聯合起來,即通過代理制來實現網路化(這里的網路化還包括旅行社之間的業務聯系這層含義)。代理制的實現要求將絕大多數的小旅行社改制為代理社,代理社不從事產品開發,也基本不擁有其它接待設施,其業務是專門從事旅遊產品的代理銷售,因為網路化的意義實際上等同於旅行社把銷售觸角伸向產生旅遊需求的每個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團化經營方式無疑會滿足這一要求,因為旅行社集團如果完全憑借自己的力量實現廣泛布點無疑會大幅度提高其經營成本,而且會加大控制難度和經營風險。
現有眾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夠實現向代理社的轉變,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業務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徹底擺脫舉步艱難的局面。與此同時,代理社代理銷售旅行社集團和專業社的產品還可以讓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資源,專心致力於產品的開發、促銷和旅遊接待業務,進而達到通過這種專業化分工和更深層次的合作實現旅行社業規模經營的目標。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銷售某一旅行社集團的產品,但更常規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據自身和市場情況選擇銷售多個旅行社集團和專業旅行社的多種產品,這實際是一種超級市場式的銷售方式,它便於旅遊者的充分選擇和購買。這樣,除了在傭金和銷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較高的銷售動力之外,還可以有效促進被代理社之間的競爭。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旅行社經營體系存在許多難解的問題,眾多的旅行社在這種經營體系下呈經營維持狀態,已掙扎了多年。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將面臨更為成熟的競爭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旅行社的經營體系向著更有利於競爭和發展的模式調整已成為必然。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旅行社業的基本特點,即大、中、小旅行社並存,大型旅行社數量少而規模和市場份額大,中小旅行社數量多、比重大而又有著合理的地理分布,為旅行社經營體系朝著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和小型旅行社網路化的目標模式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條件。

注釋:
[1]1996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我國旅行社分類辦法進行了調整。目前,國家旅遊局正根據新的分類辦法對現有旅行社進行類別調整,尚沒有公布相應的統計資料。因此,文中與旅行社類別有關的分析只能暫時基於類別調整前的統計資料。——作者
[2]目前國旅總社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的「海底婚禮旅遊」屬個別現象,不具代表性,而且這種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

B. WV的含義是什麼

WV即是WavPack。一種相當有特點的音頻壓縮格式,WavPack不僅僅是一個無損壓縮格式,它還能同時作為有損壓縮格式。在其獨特的「hybrid」模式下,WavPack可以壓縮成wv文件(有損壓縮格式,大小一般相當於WAV文件的23%左右)+wvc文件(修正文件,大小一般相當於WAV文件的41%左右)的組合。有了對應的wvc文件,有損壓縮格式的wv文件就變成了無損格式,播放時和普通的無損壓縮格式完全一樣。如果為了減少文件體積,可以去掉這個wvc文件,這時wv文件就變成有損格式了,播放效果和高比特率的MP3完全一樣。據此,WavPack同時包容了無損格式和有損格式。通過WavPackFrontend前台程序,我們可以方便地使用WavPack格式。WavPack是主流的無損壓縮格式之一,編碼速度和演算法都相較APE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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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家出台旅遊公認價的目的是什麼

2013年12月,國家旅遊局針對《旅遊法》第三十五條做出細化解釋:傭金、人頭費均認定為「不正當利益」。此外,旅遊部門表示將開展為期半年左右的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查處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安排購物或另付費項目獲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1、無理由低於行業價為「零負團費」

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旅行社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遊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

對此,環境國旅總裁鍾暉表示,自《旅遊法》實施後,正規旅行社普遍遵守規定,這使得近期一些無資質的企業又開始以零負團費攬客攪亂市場,國家旅遊局此次對「不合理低價」作出解釋有助於執法部門查處零負團費行為。

但同時,鍾暉認為,《通知》中有關「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不好界定,「首先旅遊產品的定價是市場性行為,同一個目的地也會受季節、節假日等因素影響而隨時變化。此外,『行業公認價』是由國家旅遊局還是中國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指定也沒有說明。」

2、傭金、人頭費均為「不正當利益」

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收受的旅遊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鍾暉對此表示,新的《通知》中要求更加嚴格,把除回扣外的傭金、人頭費等也歸入了不正當利益的范疇,這對一些想鑽空子的旅行社是一個打擊。而帶團多年的導游小安向記者透露,傭金在歐洲的一些大型正規購物商場普遍存在,「比如巴黎的老佛爺店,不管是旅行社還是會議公司帶團過去,就會有5%的傭金,但這又是遊客的必去之地。」

此外,旅行社內部人士表示,人頭費主要存在於旅行社和景區之間,比如旅行社只要一年帶夠1000人,景區就可以在票價上給予優惠,這種模式也很普遍,如果要查問題主要出在景區。

D. 國內旅行社有出境資格嗎

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將旅行社企業劃分為國際社和國內社兩類,明確規定國內社不得開展招徠境外遊客和組團出境旅遊。只有國際旅行社具備招徠海外旅遊者資格,經批准可組團出境旅遊。
國家旅遊局發布公告,已完成國內1069家經營出境游業務的旅行社、44家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3家試點經營赴港澳游的港澳資旅行社)的重新審核許可和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工作。

E. 印象中國旅遊一卡通是騙局嗎合法嗎這個能做嗎

對「印象中國」我有一些親身經歷和網路搜集整理了一些資料,分享給大家,僅供參考。
1.旅遊卡確實可以到APP上面合作的景點免門票旅遊,已經親測,至少目前是可以用的;
2. 號稱3800多個景點,數字實為虛假誇大。統計過4個省市的合作景點,平均省市每個大約60左右,全國34個行政區,這樣全部大約2000多一點;
3. 2000多個景點中很大一部分都是不收門票的,比如北京地區,王府井、北京大學、清華園、三里屯等,我記得是不要門票的,也許現在要了,歡迎糾錯;

4. 上面說的實際收門票的景點可能就1000多,這1000多收費景點里還有很大一部分景點平時人跡罕至,門票也就20左右;
5. 上面說了種種不劃算的地方,不過對於大城市還是蠻劃算的,這些一線城市合作景點門票很多都在60以上,去兩個地方成本及回來了。但是對於地獄遼闊的省市就不太劃算了,景點太分散。比如你住在浙江金華市的義烏市,這里一個景點都沒有,要去的話只能開幾個小時的車去周邊不太知名的小景點,不是很劃算;
6. 有的想推廣賺錢的人關心是否能賺錢,確實可以,賣一張卡收益49,提現也是秒到賬,提一次現10塊的手續費;
7.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不是傳銷,其銷售模式,買卡入會不斷拉人頭推廣,層層都有分紅,確實涉嫌傳銷;
8. APP人工客服是擺設(懷疑根本就沒人),其400熱線電話優音通信,是網路虛擬運營商,虛擬運營商是什麼?其剛推出的時候不用實名制就可以買到(現在必須實名制了),這類號碼是網路詐騙和電話詐騙的首選,和手機號170/171類似;並且要麼永遠打不通,要麼無人接聽,又是擺設;
9. 其公司全稱叫甚至前海新印象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是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經營地址是羅湖區蓮塘街道據財路聚寶華府C座1303,實際兩個地址都沒有人,典型的狡兔三窟,太令人可疑了;
10. 最後奉勸有意買卡都朋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旅遊消費可以,但是想要推廣賺傭金的還是要謹慎,「印象中國」給人表象確實很美好,實際上多數人不是為了旅遊,而是沖著能夠發大財來的。加入只是為了獲得發展下線的資格。「印象中國」其模式和2016年的「WV夢幻之旅」如出一轍,借用網路一篇關於「WV夢幻之旅」文章里的話:
做WV的都知道是傳銷,就是沒有人去戳穿,都希望借著WV爆發一筆。因為都是騙身邊熟人的錢,有一天就算WV崩盤了,還可以假裝成無辜的受害者。「參與各種傳銷的人實質上都心知肚明,一來是自己投入了本錢,不撈回來覺得吃虧,就騙身邊的那些人;二來是對暴富抱有幻想,自欺欺人再去騙人。
在紙醉金迷的誘惑面前,還有幾個人能把持得住呢?不管怎麼樣,世界誘惑多,行事需謹慎!

F. 當今國內外旅行社是如何分類的

中國旅行社的分類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際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在2000年以後國家旅遊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地的旅遊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後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國外旅行社的分類主要是指歐美國家中旅行社的分類。
歐美國家中旅行社主要分為兩大類:
旅遊批發經營商。旅遊批發經營商是指主要經營批發業務的旅行社或旅遊公司。所謂批發業務是指旅行社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了解和預測,大批量的訂購交通運輸公司、飯店、目的地經營接待業務的旅行社、旅遊景點等有關旅遊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然後將這些單向產品組合成為不同的包價旅遊線路產品或包價度假集合產品,最後通過一定的銷售渠道像旅遊消費者出售。

旅遊零售商。旅遊零售商機主要經營零售業務的旅行社。旅遊零售商主要以旅遊代理商為典型的代表,當然也包括其他有關的代理預定機構。

G. 關於導游陳春艷新聞時評

然而,為何我國旅遊市場上的此類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而且可以斷言,同類事件在我國旅遊市場上絕不會因此而絕跡。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點:

首先,旅遊購物傭金不可能真正「消失」,因為它不符合旅遊市場運作的基本規則。旅遊購物是旅遊六大基本要素——「吃住行游購娛」中的基本要素之一。大多數遊客到異地旅遊,都在不同程度上有購買當地土特產和紀念品等商品的基本要求。根據目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階段和現狀來看,純粹的休閑度假旅遊還只是少數高端旅遊者的要求。除少數旅遊愛好者或「驢友」組織的自由行、自駕游以外,只要是參團游,不管是邊境游、出境游還是國內游,沒有幾個遊客只是一路跟團觀光、游覽,絲毫沒有購物的需求和沖動。即使是有些豪華旅遊團、甚至所謂「純玩團」,其中有些遊客仍然會主動要求導游或司機帶領購買一些土特產或紀念品。因此,即使《旅遊法》對旅遊購物作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國家旅遊局也三令五申不許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變相強迫購物,實際上迄今我國旅行社組織的「旅遊購物團」仍然大量存在。

本次曝光的這位雲南女導游不滿遊客購物消費低而辱罵遊客的行為,正是大量「購物旅遊團」存在所必然會導致的結果。只是因為這位導游員的態度「太惡劣」,勸購的方法「太拙劣」,因而被有心的旅遊者拍攝下來,並被網路曝光了而已。那些沒有曝光的同類行為,在我國旅遊市場上其實每天都在發生。這種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現象不僅在雲南旅遊市場普遍存在,在全國其他省市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著。與此相應,旅遊商店給予導游和司機購物傭金的現象也普遍存在。業內人士都知道,這種旅遊購物傭金和另行付費項目的傭金,仍然是目前我國導游和司機的主要收入來源。

有位旅遊業界的專家指出,旅遊市場上存在的這一「玩疾」,根本不可能通過旅遊法的禁止性規定得到根除,國家旅遊主管部門根本不可能通過市場監管而真正杜絕旅遊業內長期存在的此類經營行為。二十多年的旅遊市場監管實踐已經充分證明,給予和收受旅遊購物傭金的行為根本管不住,因為它不符合我國旅遊業運行的實際。即使《旅遊法》第35條把給予和接受旅遊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的「傭金」定義為「回扣」,並在法律性質上定性為「商業賄賂」,全國人大旅遊執法大檢查也曾以此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國家旅遊局近期又專門委派五個檢查組分赴全國檢查「超低價旅遊」經營行為——因為這種經營行為同給予和收受購物傭金行為有必然聯系。但是,可以預料,在執法大檢查過程中和檢查過後,我國旅遊市場的實際運營情況依然會「外甥打燈籠——照舅(舊)」。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旅遊法》的這一規定根本不符合我國旅遊市場的經營實際。「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而《旅遊法》中的這一條規范,別說被旅遊業界人士「信仰」了,就是連其基本的合理性似乎都得不到他們的承認。因此,這一條法律規定不能「接地」,不能真正落到旅遊經營的實處,就決不是偶然的了。當絕大多數旅遊經營者都不真正認可這條法律規定時,這條規定不能從「紙上的法」變為「行動中的法」就成為必然。

其次,旅行社僱用專職導遊人員數量有限,而大量社會導游的存在又是旅遊業正常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人力資源條件,這便造成購物傭金必然存在,而且有其合理性。著名哲學家黑格爾說過:「凡是現實的,都是合理的。」這一哲學命題在我國當今旅遊市場上似乎也非常適用。給予和收受旅遊購物傭金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現實地存在於我國旅遊市場,表明這種行為有自身存在的極大合理性。

無疑,國家旅遊局和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領導及執法人員,也都深知造成旅遊購物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導遊人員的薪酬機制不合理,因而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導遊人員薪酬機制,改革導遊人員的薪酬制度等主張。應當說,這些主張對於造成強迫購物的根本原因之一的理解和分析肯定是正確的。然而,針對這一「玩疾」所開出的葯方似乎不對症。試想:哪一家旅行社不想通過高薪來吸引優秀導游員,並責令他們不許通過收受購物傭金和另行付費傭金來獲得「非法收入」,從而為旅行社贏得良好社會聲譽,否則,就要追究他們的責任,並對他們給旅行社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追償,等等。同理,哪個導游員在旅行社已經給予豐厚的薪酬下,還願意「冒天下之大不韙」而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他們也明知現在的遊客維權意識強,旅遊監管部門對此也檢查得特別嚴,處罰非常嚴厲,直接責任人要受到經濟處罰,《旅遊法》也明確禁止導遊人員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為什麼導遊人員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現象屢禁不止呢?正如內蒙旅遊局一位處長在與筆者談到我國旅遊業存在的怪現象時所說:「皮褲套棉褲,必定有緣故。不是棉褲薄,就是皮褲沒有毛。」這就是說,這一現象的存在是空穴來風,必有原因。那就是,我國的旅行社等旅遊企業,現在是自負盈虧,薄利經營,根本養不起太多的導遊人員。旅遊業經營通常又有淡季和旺季。

H. 玩游戲一個月傭金掙到10000元正常嗎

正常啊,現在電競行業正是處在一個蓬勃發展的道路上。

I. 適合導游薪酬制度的分析工具有哪些

建立「公對公」的傭金制度,杜絕傭金的暗箱操作。、薪酬激勵制度。
旅行社應按照國家旅遊局關於「公對公」傭金制度的要求,與旅遊購物、游覽、娛樂等消費場所建立合法、公開的傭金制度。旅遊經營單位不得直接向導游支付「回扣」。旅行社視所聘用的專(兼)職導游帶團表現按一定的比例返還給導游,導游要按與旅行社約定的勞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 購物的傭金由旅行社與購物商店結算。「公對公」的傭金制度把回扣置於
公眾監督之下,在陽光下操作,使其成為一種公開的傭金,把傭金的管理納入到營業收入和財稅管理之中,從而使其存在合理化、合法化,保障了旅行社、導游、旅遊企業三者的合法收益,規范了旅遊市場秩序。

J. 導游管理新辦法能醫治強制消費舊疾嗎

強制消費是旅遊行業的舊疾,一直深受旅遊消費者詬病。新版《導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導游不得「強制消費」,否則最嚴重的要吊銷導游證,引發廣泛關注。導游管理新辦法如何落地生根,才會對治療旅遊業「強制消費」的舊疾生效?


「強制消費」為何屢禁不止?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出現類似「強制消費」行為的多為小型旅行社。他們通過提供超低價或「零負團」服務吸引遊客,在旅遊帶團過程中安排進店購物,或者增加另行付費項目等,以實現獲利經營。

河北省保定市的屠女士說,自己曾在旅行中遭遇「三選一」的情況,行程單有三個可選項,旅行團中大部分人選擇了其中的購物點,少數遊客則會被迫跟從。屠女士認為,這類「花式」變相購物項目存在「綁架」嫌疑,但通過看似合理化的推銷手段,很容易迷惑消費者。

專家認為,「強制消費」往往藉助新形式,披上新外衣,有一定的隱蔽性,消費者一時間難以辨別。

北京市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建議,消費者應盡量避免「貪便宜」心理,不要僅看中「低價」「優惠」等字眼,更應注重旅遊合同包含的內容,從而對旅遊安排進行科學規劃和理性判斷,審慎選擇旅遊產品。

此外,遭遇「強制消費」後,由於訴訟程序過於繁雜、花費高於侵權成本、很難得到即時補償等原因,很多消費者放棄了維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旅遊經營者的惡習,導致強制消費屢禁不止。」劉思敏說。

辦法如何有效「落地」?

針對導游「強制消費」行為,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專家建議,相關部門應「懲罰從嚴」,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起到威懾作用。對違法行為按照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劃分,同時對「情節嚴重」的情形作出更加細致的解釋,為執法行為提供依據。

劉思敏認為,讓新規「落地」離不開相關配套措施的支持,提升執法的可持續性等。「目前來看,執法重心應該向打擊強制交易上轉移,並且進一步提高懲罰性賠償力度。」劉思敏說。

還有專家認為,為提高消費者維權積極性,應簡化消費者維權程序,強化旅行社「先行賠付」原則,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收益,讓旅行社有所顧忌,從而減少「強制消費」行為發生。

「從全社會范圍來看,應盡快建立旅遊業的社會信用管理制度,將導游及旅行社的違法行為納入信用評定,引導規范經營,防範市場風險。」劉思敏說,誠信是軟環境,又是硬功力,倡導全民誠信將促進旅遊行業健康發展。

國家旅遊局相關人士表示,將積極推進「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術強化對導游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充分保障遊客和導游的合法權益,建立起新時代下法治化、市場化導游管理體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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