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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變賣還要傭金么

發布時間:2021-05-01 00:46:55

❶ 淘寶司法拍賣房產,競拍成功後,是否需要交「拍賣手續費」

需要交手續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 200 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 5 %;超過 2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3 %;超過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2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1 %;超過 1 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0.5 %。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受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執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❷ 法院拍賣的房子傭金是怎麼算的,費用是多少錢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內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規范了容司法拍賣傭金支付標准和支付對象,作為委託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傭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自此,司法拍賣傭金自此由雙向收取改為單邊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❸ 法院要拍賣我的房屋,說到時候我要給幾萬的評估費,是這樣嗎

不是直接定價的評估費,需要分情況。

收費標准評估公司都會在法院進行備案的,因為法院評估是疑難項目,所以不能採用正常的收費標准,要比正常收費標准高。國家標准為總額的千分之五收費,一般房屋評估收費標准可按照評估總額的千分之十收費。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

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

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資產評估收費標准具體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關於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或臨時資格證書的機構,承擔資產評估業務,均可按本規定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辦法,即按資產金額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累加為收費總額。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標准分為五檔,各檔差額計費率如下表:

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按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無帳面原值可按評估價值或重置價值,下同)為計費額度,採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的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3)法院變賣還要傭金么擴展閱讀:

收費標准,經濟特區可適當高於上述標准,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30%。

第五條 資產評估收費一般依據帳面原值,沒有帳面原值或沒有作價入帳的資產可以按評估值計算。

第六條 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機構、個人委託評估,參照國際慣例由評估機構自定收費標准,並應收取等額外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結算。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按照評估項目的繁簡程度、時間要求、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在規定收費標准范圍以內,與委託單位商定收費額。企業委託評估付費確實有困難的,通過雙方協商,評估機構可減收費用。

第八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委託方與受委託方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評估規定簽定資產評估項目合作合同或協議書,明確評估項目收費額或計費方法。評估費一般可預收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待評估確認後結清。

第九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資產評估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理》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條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❹ 法院三次流拍多久後會變賣

法院將在第三次拍賣結束後出「變賣公告」,變賣的價格還是第三次拍賣中的保留價,變賣期六十天。

三次流拍後的處理步驟:

1、抵債。法院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交給申請執行人用以抵債。抵債需要債權人同意抵債才行。

2、變賣。法院將在第三次拍賣結束後出「變賣公告」,變賣的價格還是第三次拍賣中的保留價。

3、退回被執行人,也就是說最後法院也不管了。出現第三步的可能性應當是債權人最不願意的,因為根據規定,流拍的費用需要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承擔企業欠員工工資和借款、銀行貸款解決順序:工資-銀行貸款-企業借款。

拓展資料

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具體而言司法拍賣包括法院強制拍賣,和法院委託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並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後將價款交付債權人。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託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的。

網拍流程

拍賣流程包括項目公告、付保證金報名、參與競拍、支付餘款、結算交付五個環節。比普通網路競拍門檻更高的是,競買人的支付寶必須通過實名認證,否則就無法參與競拍。在標的物公告期間,競買人可以充分了解標的物情況。此外,競買人的保證金必須通過支付寶支付,若競拍成功,餘款可以通過支付寶和線下支付兩種方式實現。

❺ 法院拍賣的車還需要交交易稅嘛

法院執行拍賣的車輛除了交拍賣成交價款外,還需要向拍賣公司繳納拍賣傭金。另外,車輛的過戶費用也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如果法院未聲明負擔車輛欠費,而該車輛有違章、逾期未年檢等處罰費用,則該費用也是由買受人承擔。

因此,在參與機動車拍賣時,應先問明該車輛是否有欠費,如有欠費由誰來負擔。

(5)法院變賣還要傭金么擴展閱讀: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

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

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

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❻ 法院變賣財產沒人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於 2004 年 10 月 26 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30 次會議通過,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執行。其內容為: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院、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賣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賣。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賣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
暫緩 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拍賣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抵債。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效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 200 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 5 %;超過 2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3 %;超過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2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1 %;超過 1 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0.5 %。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受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執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❼ 法院二拍沒成交接下來要變賣,應怎麼處理

法院二拍沒成交接下來要變賣應怎麼處法院理是說理的地方啊,其他的會有么辦法。理

❽ 法院變賣最新規定

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❾ 我申請拍賣的房屋經過三次都流拍了,法院給我以物抵債了我是否還要交拍賣傭金

你當初要是放在保拍網上拍賣還是有可能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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