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遠期信用證
最好不要接受遠期信用證,風險太大了。不僅僅是匯率的風險,一年的時間,開證人有可能發生很大的變化,不確定因素太多了。一旦開證人在此期間經營不善,可能會無法收回款項。
② 信用證的風險
一般信用證中出現的風險層出不窮,無法一一舉例;常見的倒有幾類;
1. 軟條款:
要求出貨人出貨前需經指定的第三者出具驗貨證明(isn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 by XXXXX),並規定驗貨證明的簽署需經開證行確認相符;這部份的風險在於會因「驗貨證明簽署無法確認」等理由拒付款或因此再次的確認過程中,開證行向議付行額外多收取較高的郵電費用。
2. 無追索權信用狀(NON RECOURSE L/C):
當信用證中有"Without Recourse"字眼出現時,當對方拒付款時無法向其票據背書人或前手等行使索回貨款的權力!簡單說就拿不到貨款!!
3. 開證行與付款行非同一方時:
開證行與付款行非同一方時會產生(1) 付款延遲(2) 或文件暇疵認定不接受拒付的風險
4. 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的風險;
(1). AT SIGHT L/C 即期信用證風險較少
(2). USANCE L/C 遠期信用證,其風險在買方承兌後的期間越長對賣方來說風險越高;
(a) 信用風險:因為賣方得承擔買方這段期間的信用風險(**譬如買方因故結束營業)
(b) 匯率風險:在未兌現前外匯市場上的匯率波動風險。
------ 以上簡單說明,尚盼您多花時間探討 ------- 願您順心如意!!! --------
③ 遠期信用證到底有什麼風險
風險有:
1、匯兌風險,特別是在當前人民幣對美元走強的情況下;
2、開證行破產。不過這種情況很少出現。至於樓上說的開證人破產,不影響收款,因為開證人要提貨,首先得先承兌匯票。匯票已經承兌開證行就必須要付款;
3、支付中止令。希臘、義大利一些不法商人擅長這套把戲。利用本國法律的某些規定,對貨物提出質量索賠,在法院判決之前,暫時中止付款,相當於國內的「訴前保全」。
有不符點,但如果買方已經承兌匯票,則不存在收款問題。
④ 遠期信用證的問題
和即期證一樣做的,沒什麼關系,就是出口方晚一點收到錢。沒有必要簽協議,出口方單據寄出後,開證銀行會先承兌,一般兩個禮拜會有回復,要麼拒付,要麼承兌,如果拒付么貨拿回來,或者和對方協商,如果承兌的話是銀行承兌,出口方為低風險。就算對方客戶不付錢,銀行一旦承兌一定會付錢的,出口商可以和寄單行提出做貼現,扣除預扣的手續費和利息後就能即期收款了,屬於低風險業務。
⑤ 人民幣匯率跌,銷售貨物還適合做遠期信用證嗎
遠期信用證屬於遠期收匯,那麼,是否做是需要賣方自己選擇——如果預計到收匯時人民幣貶值,那麼,無需擔心,反而有利。如果是預計人民幣屆時會升值,那麼,應該吧匯率風險考慮在內,在報價時適當考慮計入這部分成本,或者與結算銀行約定相應的匯率結算(銀行有這類規避匯率風險的產品)——如果金額很小,且匯率變動幅度不大,則可以忽略不計。
因此,是否接受遠期信用證,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策略加以應對就是了。
⑥ 遠期信用證的風險(排除匯率變動的因素)。問題有些多,還望高手不吝指點~
1)既然開證行指定通知行為保兌行,並對該信用證做保兌,而該被指定保兌行不願意保兌該信用證,且已正式通知了開證行,那麼把匯票做成 'TO開證行',這樣不算不符點。
2)只要交單時的單據中包括信用證規定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承兌匯票,且提交的所有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即沒有不符點,那麼開證行就負有第一付款人的責任;即便是開證行倒閉了,在開證行做清償的程序中,你們仍有清償的債權,可以獲得一定的清償;止付令是法院接到開證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並確認此筆買賣存在著詐騙行為,法院才會向開證行下達止付令,所以不是隨便開出的——前提是該筆買賣不存在詐騙。
3)單據抵達開證行後的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不符點,開證行必須對匯票承兌匯票進行承兌,且開證行仍然負有在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
4)無論開證申請人是否對開證行付款,即使開證申請人破產了,開證行無論如何也都必須履行付款義務——這就是信用證的特點,即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則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而與開證申請人無關。
5)見前面(2)中的答復——(一)即便是開證行倒閉了,在開證行做清償的程序中,你們仍有清償的債權,可以獲得一定的清償;(二)止付令是法院接到開證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並確認此筆買賣存在著詐騙行為,法院才會向開證行下達止付令,即「止付令」是法院向開證行下達的命令,不是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能夠隨意發出的指令——只有法院才有權下達「止付令」。
6)所謂壞賬風險一般是指收不回貨款。如果理解上述內容,即如果不存在收不回貨款,那麼何談壞賬?
⑦ 信用證結算 有哪些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Exchange Risk),又稱外匯風險,指經濟主體持有或運用外匯的經濟活動中,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信用證風險的內容:
一.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項下作為申請人的進口商面臨的有:
1.偽造單據。出口商通過提交偽造單據。實際沒有交貨。或交了毫無價值的貨物騙取進口商貨款。由於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銀行只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規定「表面上」相符。以決定是否履行付款責任。而不管實際貨物。因此。受益人如果變造單據使之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甚至製作假單據。也可從銀行取得貨款。而申請人也會由於單證相符付款給開證行。從而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者。落得錢財兩空。
2.貨物實質不符。進口商收到的貨物可能遲裝.短裝或者質量低劣。致使無法按照預期出售貨物而蒙受損失。特別是成組化運輸。即出口商把貨物裝在托盤或集裝箱中。組成較大的裝卸單位以提高裝卸效率的運輸形式中。承運人對箱內是什麼貨.貨物是否完好都不負責。於是一些與合同不符的貨物也可能通過成韁化運輸形式瞞天過海。曾經發生進口設備缺乏主要零部件。進口貨物實為垃圾.危險品。使進口商受騙上當的貿易案例。其中多數是採用成組化裝運的。
3.提貨擔保中的風險。進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已經得到通知到貨了。這時進口商如不及時提貨。將會遇到滯期罰款風險。只好請求開證行擔保提貨。開證行會要求進口商提供書面保證。保證不論對方銀行寄來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都得對外付款。也就是說進口商對即使發現貨物有問題也不能拒付。這樣的情況下。他即面臨了接受不符單據的風險。
二.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項下作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1.進口商不按合同規定開證。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的要求或指示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應與買賣合同一致。但在實際業務中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損失的情況亦很多見。例如。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變更一些條件或增加對其有利的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等。
2.進口商偽造信用證詐騙。有些進口商偽造信用證。例如。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惡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偽造保兌信用證。即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開證行的信用風險。信用證作為一種銀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條款完全一致的單據情況下。開證行對之承擔首要的付款責任。在外貿實際業務中。由於開證行信用較差所導致的收匯困難也不乏其例。開證行能否付款還會遇到進口國的國家或政府管制的風險。如進口國家國際收支困難。缺乏外匯儲備。阻礙開證行支付貨款外匯。或延誤支付。受益人想減輕這種風險。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國的銀行保兌信用證。
4.進口商故意設置「軟條款」。所謂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各種條款致使信用證下的開證付款與否不是取決於單證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決於第三者的履約行為。開證申請人通過制定「軟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著銀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使名義上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實際上成為可撤銷的。「軟條款」的形式和內容在後面還將有詳細論述。
三.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面臨的風險
作為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人的開證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主要有:
1.開證申請人由於種種原因不付款贖單。信用證開證時。開證申請人並不需要向開證行交清全部貨款。只需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而且保證金所佔開證金額的比例較小。因而實際是由銀行墊付大部分資金。當信用證到期。開證申請人無力支付或由於其他原因不支付銀行墊款。銀行的墊款將難以收回。
2.申請人與受益人勾結進行欺詐。申請人偽造進口合同騙取銀行開證。受益人偽造單據騙取銀行付款。開證行將受到損失。
開證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擔一定的風險。比如:出口商A的欺詐行為被進口商B發現而受到起訴。B要求法庭向開證行C發出禁付令。於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已經付款給A。則D將被開證行c拒付。從而蒙受損失。
信用證風險的防範
一.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風險防範。
1.對出口方資信進行調查。進口商一定要加強對出口商的信用調查。同時選擇信用良好的運輸單位和質檢部門。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
2.確保裝運的是合同所訂的貨物。進口商可以請獨立的有專業聲望的檢驗公司實施裝船預檢.監造和監裝。簽發裝船證明等。這是防止國際商貿活動中出口商進行詐騙的有效方法。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對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設備的進口時。應指定由中國商檢部門。或中國商檢部門委託的國外公證部門對商品實施裝船前的檢驗及監裝。
3.認真審查出口方提交的單據。進口方收到銀行轉來的各種單據後,要由有經驗的人員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別,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如有可疑之處,應致電倫敦國際海事局核實,單據核查屬實後再付款,否則應立即通知銀行,凍結資金,拒絕付款。
二.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風險防範
1.認真訂立買賣合同。並預先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信用證內容。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合同是信用證的基礎。因此。出口方應預先在買賣合同對信用證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方不依照合同開證及日後發生爭議。
2.深入了解進口方的資信。出口貿易中。出口方不能急於求成。貿然與一些資信不明的新貿易夥伴進行經貿活動。應對對方的資信進行調查。在對進口方進行資信調查時。出口方可以通過駐外領使館.駐外機構和一些大的銀行、咨詢機構來進行。
3.加強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信用證屬銀行信用。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保證。因而開證行的信用至關重要。實際業務中。有一些資信不良的小銀行與進口商勾結開出信用證後。又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損失。為防範這一風險。出口方應事先了解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狀況以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做法。在訂約時具體規定信用證的開證行。並要求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對該證進行保兌。
4.認真審查信用證。為確保信用證中無「陷阱」和「軟條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證後要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審核信用證的內容是否與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約困難的「陷阱」。是否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等。若有這方面的一些問題。出口方應立即要求對方修改或刪除這些條款。另一方面是:審查信用證的真偽.開證行的信用.信用證的種類等。實際業務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實此方面的情況。還可以要求對方請自己較熟悉或資信較好的銀行對信用證加保兌。
5.認真繕制單據。製作並提交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單據是出口方獲得貨款的前提條件。所以。出口方應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繕制各種單據。並嚴把單據質量關。確保提交單據的種類及其內容表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結匯。
三.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風險防範
1.充分調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應根據開證申請人的不同。與開證申請人協商開立限制議付信用證銀行應審查開證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驗資.年檢報告.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損益表等。銀行據此分析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業務經營情況和償付能力。並據以核定開立信用證的最大授信額度。所謂審查基本情況和資信狀況。並非僅指通常意義上的對開證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文件進行審查。還應加強對開證申請人公司的實地調查。防止開證申請人以虛假的資信文件對銀行進行欺詐。
另外,開證行應要求開證申請人開立限制議付的信用證。即只能由開證行或付款行來對其所開立的信用證進行議付。其他銀行不能議付單據。這樣可防止單據做假行為。
2.從法律上規范並完善開證申請人同開證行在整個信用證業務的手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實行保證金制度。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為非授信企業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於開證金額的20%。其餘部分要落實擔保措施。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於開立信用證要求落實足額保證金或採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其目的就在於能夠有效地防範銀行風險。避免銀行可能遭到的損失。因此。銀行應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多種擔保措施。並予以落實。對開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良好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在銀行業務中。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些抵押物或質押物必須經過法定登記部門登記後。抵(質)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時又規定。對於不要求進行登記的抵(質)押物。如果不進行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質)押合同不進行登記。銀行可能承擔抵(質)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後果。導致抵(質)押失去意義。
⑧ 如何控制匯率國際結算和信用證結算風險
這實在太多了
一.通過貨幣選擇、組合防止外匯風險的原則與方法
1.本幣計價法:以進或出口商以本國貨幣計價(看買賣雙方的地位)。
2.硬幣計價法:硬幣指其匯率具有上升趨勢的貨幣。出口商或外幣債權人使用硬幣計價,可以使自己得到匯率變動帶來的利益從而規避風險。
3.軟幣計價法進口商或外幣債務人選擇匯率具有下降趨勢的軟貨幣計價,可以使自己避免或減緩匯率波動可能帶來的損失。
4.多種貨幣計價法 可以一半的貨值用硬幣,另一半貨值用軟幣,使買賣雙方互不吃虧平等互利。
二.提前收付或拖延收付法:
它是遲收早付或遲付早收法的簡稱,指企業根據有關貨幣匯率的變動情況,變更該貨幣收付日期的一種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提前支付貨款,有債務的公司可以得到折扣。因此,提前付出貨款相關於投資,提前收取貨款相當於借款。提前收付與拖延收付的折扣率由進出口雙方協商而定。
三.平衡法(或平衡抵消法)
指在同一時期內,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相同貨幣、相同金額、相同期限的資金反方向流動。
四.組對法。
某公司具有某種貨幣的外匯風險,它可創造一個與該種貨幣相聯系(維持固定匯率)的另一種貨幣的反方向流動來消除某種貨幣的外匯風險。另一種貨幣雖與某種貨幣流向相反,但金額相同,時間相同。
平衡法與組對法的區別在於:作為組對的貨幣是第三國貨幣,它與具有外匯風險的貨幣反方向流動。具有外匯風險的貨幣對本幣升值或貶值時,作為組對的第三國貨幣也隨之升值或貶值。
五.多種貨幣組合法.指在進出口合同中用兩種以上的貨幣來計價以消除外匯匯率變動的風險。
六.價格調整法.
指承擔外匯風險的一方,通過在貿易談判中調整商品價格,以減少使用外幣結算給自己帶來的損失的外匯風險管理辦法。
七。外匯保值法:1)計價用硬幣,支付用軟幣2)計價與支付都用軟幣但簽訂合同時明確該貨幣與另一硬幣的比價。3)確定一個軟幣與硬幣的「商定匯率」。
八.利用外匯與借貸投資業務,防止外匯風險的方法:即期合同法、遠期合同法、掉期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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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採用遠期信用證對進出口雙方各有哪些利弊
採用遠期信用證對進出口雙方各有利弊——
對於進口方而言,可以利用遠期付款的這種變相融資,在收到貨物後,甚至貨物銷售後才對出口方付款,從而達到不動用或少佔用自己的資金的目的。
對於出口方而言,接受遠期信用證可以促進交易的達成,但不利因素是占壓了本方的資金,影響資金的流轉。但是,可以通過貼現或買斷等金融手段來實現資金的回收,以此消除占壓資金的不利因素。
另外,雙方都要考慮遠期收付匯的匯率變化給本方帶來不利的影響,提前採取對應的措施來消除這一因素帶來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