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你知道勞務中介傭金收取的具體比例么 就是向雙方各自收取的百分比之類
我來回答你有關
該合同是不合法的部分無效
非法的一部分
您是在每月的基礎工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僱主無權迫使你工作,你有休息的權利。他們沒有資格領取薪金扣除。
。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如果你按照下面的方法來彌補,而不是,那麼是違反了「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職工工資按照以下標准:
(A)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的工資不低於150%的工資;
(B)他們可以不安排休息時間在休息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支付工資;
(C)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
在北京保險是強制性的,而不是激勵,他們必須支付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如果非北京戶口的保險,生育保險)----當然,你自己要付出的份額自己支付。
4,你沒有義務支付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22條僱主為工人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公司與工人簽訂協議,約定的服務期。
工人在違反合同條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違約賠償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沒有履行他們的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提高工人的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在服務過程中,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確認培訓費為:
如果企業是真正的工作人員資助的培訓,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支付之前,他們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用,這是一個先決條件。
商定解散的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工人的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公司不得要求賠償培訓費用;
你的僱主必須出示證據的訓練你委託第三方培訓記錄收入。
僱主的違規行為存在不繳納社會保險,不支付加班工資,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這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人;
你不能跟他簽約,你有權利立即終止勞動關系的,你只需要支付1000元,你還必須有權收回他們繳納五險,拖欠的工資回報(非法扣除您的休息日的工資),以補償為您的假日加班(你在假期工作,需要准備自己的證據)
我們建議你良好的閱讀有關法律,理清思路,明確每個內容源,並告訴你的老闆您的合法權益。
你可以提出一個妥協的解決方案,如一次性賠償你的老闆一定量的,你最終與他的勞動糾紛
如果他不接受,你去申請勞動仲裁(免費)
如果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他
此外,如果勞動仲裁決定對你有利的補償方案,你的老闆拒絕賠償,你也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對他進行起訴:
第85條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報酬,加
班費或經濟補償;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未能支付
標準的100%支付的金額,超過50%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雇員:
(A)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工人;
(B)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支付賠償金的要求
Ⅱ 居間合同的違約金可以隨意規定,還是有一定的標准
一般說,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約定的居間服務(提供媒介或撮合成交),委託人支付傭金的合同。
違約金時可以雙方約定的(就是您說的隨意規定),但是,如果違約金規定的過高,或者同時約有定金之類,則可以要求減少違約金。
您約定的服務是什麼呢?為什麼是按日計?
應該說得具體一些。
Ⅲ 居間合同中 中介費與違約金的問題
中介費當然可以主張,這是您勞動應得的報酬。
違約金要看居間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以合同為准。
Ⅳ 居間合同規定違約要賠償中介房屋總價2%的違約金,有法律依據嗎
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不得超過總價的20%
Ⅳ 房產居間合同中違約金最多為標的額的多少
百分之二十
Ⅵ 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違約後,違約金如何計算麻煩告訴我
你好,根據你的陳述,你目前只簽訂了居間協議,尚未與房東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就是說中介的居間尚未成功,因此無權向你主張全額的居間傭金。
Ⅶ 居間合同傭金的約定有沒有限額
沒有明確的規范,只不過如果居間費用與實際合同履行所能夠獲得的利潤顯失公平的,你可以主張適當調整,法院也會支持。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追問。
Ⅷ 傭金與居間費有區別嗎是否合法稅務對這筆費用占合同額的比例是否有限制謝謝!
一樣的。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有限制,如下: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