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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傭金

發布時間:2021-05-18 20:23:02

A. 傭金和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和發票有關的 出口退稅是根據發票的金額而算出來的 和傭金沒有關系的

B. 委託外貿公司代辦出口退稅應付多少傭金

如果是沒有進出口權,全權代理的話 一般是貨值的5%

C. 傭金能退稅嗎

肯定不能!
首先您要明白什麼是退稅:退稅,顧名思意就是先繳稅,然後退給您!退稅的基數是國內貿易的交易額,與外匯沒有關系!
如:國內采購成本為10000元,出口金額為2000美元,退稅率為13%,那麼:
繳稅金額為:10000/1.17*17%
退稅金額為:10000/1.17*13%
從中您可以看出,無論是繳稅還是退稅都與外匯沒有一點關系!

D. 出口退稅該怎麼計算

出口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如果你的企業只有出口業務,出口退稅就是出口商品的出口收入×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如果你的企業既有出口業務又有內銷業務,你單證收齊的當月有應交增值稅,當月單證收齊的出口銷售收入×出口商品退稅率計算出的出口退稅就是出口遞減內銷,

稅務不用退稅,單證收齊的當月有留抵稅額,留抵稅額大於當月單證收齊的出口銷售收入×出口商品退稅率計算出的出口退稅額,

當月的退稅就是當月單證收齊的出口銷售收入×出口商品退稅率計算出的出口退稅額,如果留抵稅額小於當月單證收齊的出口銷售收入×出口商品退稅率計算出的出口退稅額,當月的退稅就是留抵稅額,余額是出口遞減內銷。

(4)出口退稅傭金擴展閱讀: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

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E. 外貿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其具體如下;
核銷:當報關單返回公司內,先在電子口岸交單過3-5天才可以到外管局核銷的.
3-5天後帶以下資料
1.報關後的核銷單
2.銀行收匯水單
3.報關單的收匯核銷聯
4.企業逐筆核銷報告表(2份)蓋公章

退稅: 當核銷完成後,要先在出口退稅網上向國稅局申報退(免)稅,申報2天後帶以下資料
1.核銷後的核銷單
2.報關單的退稅聯
3.裝箱單
4.出口發票
5.提單
6.裝貨單(船運輸才有)
7.申報後系統自動產生的申報明細表(一般1-3份就夠了)8.
8.加三份匯總表(1分)
帶上以上資料就可以了,不過只能先交了國稅審核才可以退稅的.
申報後系統自動產生的9份申報明細表,加三份匯總表

以下為參考資料看下就明白了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概念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徵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

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並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於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並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並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退稅的基本制度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建立起來的、相對獨立於其他因內稅收管理的一種專項稅收制度。1994年我國對工商稅制進行了全面改革。根據改革的指導思想,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制定並頒布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退稅范圍、計算辦法、常規管理、清算檢查等作了具體規定。近年來。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享有出口退稅權的企業,是指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主要是外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另外還有出口量較小的一些特殊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免稅品公司等等。目前這類企業約為10萬戶。今後隨著出口經營權的放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戶數將逐漸增加。

享受退稅的出口貨物,除免稅貨物、禁止出口貨物和明文規定不予退稅貨物外、其他貨物都可享受退稅政策。退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從2004年起,增值稅的退稅率共有5檔,分別是17%、13%、11%、8%、5%,平均退稅率為12%左右。消費稅的退稅率按法定的征稅率執行。

出口退稅主要實行兩種辦法:一是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和退稅的辦法,即對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在前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增值稅予以退稅;二是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貨物本道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采購的原材料、包裝物等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減其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的稅款實行計劃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劃,同國家稅務總局分配下達給各省(區、市)執行。不允許超計劃退稅,當年的計劃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全部實行計算機電子化管理。通過計算機申報、審核、審批,從2003年起啟用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對企業申報退稅的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實現了與簽發單證的政府機關信息對審的辦法,確保了申報單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分類

根據現行稅制規定,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是流轉稅(又稱間接稅)范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款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

關鍵詞:流轉稅

是泛指所謂以商品為特徵對象的稅種。就我國現行的稅制而言,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稅種。

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條件

1. 必須經營出口產品業務,這是企業申辦出口退稅登記最基本的條件。

2. 必須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企業得以從事合法經營,其經營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證明。

3. 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並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可以對外辦理購銷業務和貨款結算。

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單位,一般不予以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必須了解出口退稅的4個時限

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四個時限規定:

一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後,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於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後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出口退稅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資料

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二.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出口退稅?

一、出口退稅的范圍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徵應征稅款。

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的3個條件:

1.必須是屬於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范圍的產品。

2.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分產品是否屬於應退稅出口產品的主要標准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票為准。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一般的說,出口產品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3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退稅。但是國家對退稅的產品也做了特殊規定,特准某些產品視同出口產品予以退稅。

特准退稅的產品主要有:

1.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和海員的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購買國內企業生產的,專門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在運出境外後,憑承包單位出具的購貨發票、報關單辦理退稅;

4.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

國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少數出口產品即使具備上述3個條件,也不予以退稅;

國家明確不予退稅的出口產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產品;

3.國家禁止出口的產品;

4.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外商投資的產品;

5.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出口產品;

6.軍需工廠銷售給軍隊系統的出口產品;

7.軍工系統出口的企業范圍;

8.對鑽石加工企業用國產或進口原鑽石加工的鑽石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

9.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

10.未含稅的產品;

11.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出境的商品暫不退稅。

二、哪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1.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委託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計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一、計稅依據。

「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離岸價」(英文編寫為FOB價)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但這個交貨價屬於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將必要的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按合同規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因此,FOB價是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保費。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後,應扣除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二、計算方法

1、一般貿易

(1)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2)以上計算公式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送但、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金額大的征稅,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退稅。

④應納稅額小於零的,結轉下期抵減應交稅額。

舉例說明:

例1、某鞋廠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價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2)2000打以CIF價格成交,每打240美元,並每打支付運費20元、保險費10元、傭金2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當期實現內銷鞋19400打,銷售收入34920000元,銷項稅額為5936400元,當月可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800000元,鞋的退稅率為13%。用「先征後退」方法計算應交稅額和應退稅額。

計算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到岸價格-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外匯人民幣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F. 關於出口退稅

1、如果工廠提供增值稅票,當然可以可以退稅了。
2、退稅=2051000/1.17*退稅率
3、如果20萬不想包含在裡面的話,那麼2項就是:
退稅=2051000-20萬/1.17*退稅率

G. 出口退稅和傭金的幾個問題。。請指導!

1、這要看對應的退稅期間是否有免抵稅額。出口貨物退稅多少受退稅率、出口收入、當期進項稅留抵稅額三個因素影響。退稅率暫且不論(相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是固定的),在退稅的那個月份,如果出口收入*退稅率小於留抵稅額,那麼肯定滴說,出口收入增加了,就可多退稅;如果當期出口收入*退稅率已經大於留抵稅額,那麼退稅額只限定於留抵稅額,假如出口收入增加了,不但不能多退稅,反而增加了免抵稅額,從而增加了地稅的提取基數。因此,出口收入的增加,是否能夠多退稅,還要看進項稅留抵額的多少。
2、國外傭金,按規定是要沖減出口收入的,因此支付是正常進行,只是在賬務處理上可以動心思,但是何時沖減,稅務沒有明確規定。結合上述內容,假如按照正常收齊單證出口收入申報退稅,如果當期有免抵稅額,由於免抵稅額是提取地稅的依據,為了少提取繳納地稅,國外傭金沖減出口收入就可以在此期進行賬務處理,從而減少出口收入*退稅率的金額,達到避稅目的——即:國外傭金沖減出口收入月份,選擇出口退稅有免抵稅額的月份。

H. 出口退稅型的貿易企業所付國外的傭金該如何做帳務處理

那得考慮你所在的那個企業是在國內的還是在國外的
還有就是你所說的支付的國外的傭金是企業還是國家的
還有這個企業是國內所有還是國外所有出口退稅的內型和尺度
這個很重要

I. 出口退稅到底是怎麼回事

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徵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並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於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並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並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特點是什麼: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餘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徵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徵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原則是什麼:
(1)公平稅負原則。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是保證出口貨物公平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基本要求。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歷史和傳統的差異,各國稅收制度也不盡相同,這使得同一貨物在不同國家的稅收負擔高低不等。這種國際間的稅收差異,必然造成國際貿易間出口貨物含稅量不同,導致各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不能做到公平競爭的結果。消除這一影響的辦法,就是按照國際慣例,對出口貨物退(免)本國已徵收到的間接稅。

(2)屬地管理原則。各國的間接稅是按屬地管理原則來制定政策規定的。各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稅收上都享有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包括課稅權和減、免、退稅權。各國為對本國經濟進行宏觀調控而制定的稅收政策,只適用於在國內生產和消費的貨物,對出口貨物則不適用。因此,按照間接稅屬地管理原則,我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中的征免退稅規定只適用於中國境內,而不適用於境外。對於在中國境內實行消費的貨物,包括在國外生產的輸入我國境內消費的貨物,我國行使課稅權;對於出口到國外的貨物,在不損害別國利益的前提下,我國將退還或免徵其在國內應繳或已繳納的稅款,然後再按輸入國的有關稅收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稅收。這樣可以保證消費者購買的貨物,其間接稅的含稅量彼此相同,從而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

(3)「零稅率」原則。「零稅率」是指我國企業生產的出口貨物所應繳納的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為零。「零稅率」原則也就是「征多少稅、退多少稅」。根據「零稅率」原則,將出口貨物在國內已實際繳納或負擔的稅負全部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其可以用不含稅價格在國際市場上進行公平競爭,有利於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4)宏觀調控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宏觀調控原則是通過稅收的職能作用來體現的。國家制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既符合國際慣例,同時又體現了國家的經濟政策。例如,對黃金首飾、珠寶玉石等貴重貨物,凡由指定經營企業出口的可辦理退稅,凡由非指定經營企業出口的不退稅,以保證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對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的出口貨物,一般也不予退稅,但對購入的某些列舉的傳統貨物,考慮到其所佔出口比重較大以及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給予退稅,以保護我國傳統出口貨物的生產和發展;對少數因國際、國內差價大而出口獲利較多的貨物和國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等則不予退稅,以調節出口貨物的利潤和防止資源外流。總之,國家通過對出口貨物實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免稅、退稅和不予退稅的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以鼓勵、限制、禁止等方式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

進口貨物退(免)稅的作用是什麼:
(1)增強了我國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進一步優化了出口商品結構。1978年-1994年工業製成品占出口總額的比重由46.5%上升到83.7%,有力地促進了進口貿易的發展。

(2)加強了對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管理和稅務監督,有力地支持了外貿體制的改革,促進了出口企業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的轉變,有利於正確反映出口企業的真實經營成果,促進出口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3)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增強了我國的出口創匯和外匯儲備能力。極度大地增強了我國調節國際收支及國際清償的能力,保證了我國匯率的穩定,維護了國際信譽,為出口貿易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進口國內緊缺的物資和設備提供了資金,為對外貿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國際銷售市場,從而又帶動了國內市場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組合,促進了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有哪些:
根據現行稅制規定,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是流轉稅(又稱間接稅)范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款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

哪些出口貨物准予退(免)稅:
准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增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稅--一般貿易計算方法:
「免、抵、退」稅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徵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批准,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一)計稅依據

「免、抵、退」稅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免、抵、退」稅額。

(二)一般貿易的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現行「免、抵、退」稅辦法,執行稅法規定的退稅率,並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計算應退稅款

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①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②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③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2)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適用「免、抵、退」辦法的企業,月度申報退稅時使用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在季度匯總填報時不再重新摺合計算。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離岸價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關單金額計算免抵退稅,對關單金額與金額大的差異部分應照章征稅。

④「當期應納稅額」是指「月度應納稅額」。

⑤各月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正數時應在稅務部門規定的徵收期內照章納稅。

⑥「應退稅款」計算公式內「季度末應納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均是指「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應納稅額」。

⑦只有當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才適用「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其他月份的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只能結轉下月繼續抵扣。

⑧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下,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舉例說明(由於「免、抵、退」稅辦法在季度末才計算應退稅款,所以以下各例均以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出口銷售為例)

例1、當期自產貨物出口銷售收入不足50%的情況下,計算免、抵、退稅款:

某鞋廠2000年3月份出口鞋40,000打,每打離岸價150美元,外匯人民幣外匯牌價1:8.2928元,內銷收入56,000,000元,本期購進進項稅額13,8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合計出口銷售收入69,756,800元,總內銷收入76,000,000元,鞋的退稅率為13%,計算當期應免抵稅額。

(1)3月份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49,756,800×(17%-13%)=1,990,272(元)

(3)3月份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56,000,000×17%-(13,800,000-1,990,272)=-2,289,728(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需計算1季度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69,756,800÷(69,756,800+76,000,000)=47.86%

經計算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47.86%,不足50%,當期出口不予退稅,將未抵扣進項稅額2,289,728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例2、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額小於「免抵退」稅額:

某鞋廠2000年3月份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打以FOB價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2)2,000打以CIF價格成交,每打240美元,並每打支付運費20元、保險費10元、傭金2元,人民幣外匯牌價1:8.2836元。當期實現內銷鞋19,400打,銷售收入34,920,000元,銷項稅額為5,936,400元,當月可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8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總出口銷售收入69,838,796.80元,總內銷收入54,920,000元,試計算該企業「免抵退」稅額。

(1)計算3月份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

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到岸價格-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外匯人民幣牌價=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5,600,000+416000)×8.2836=49,834,137.60(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49,834,137.60×(17%-13%)=1,993,365.50(元)

(3)3月份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34,920,000×17%-(10,800,000-1,993,365.50)=5,936,400-8,806,634.50=-2,870,234.50(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需計算1季度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自營出口銷售收入÷(內銷貨物銷售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收入)=69,838,796.80÷(54,920,000+69,838,796.80)=55.98%

(5)本季出口收入佔50以上,季度末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小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

2,870,234.50<69,838,796.80×13%

2,870,234.50<9,079,043.58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應退稅額=2,870,234.50(元)

例3、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額大於或等於免、抵、退稅額:

某鞋廠1999年3月份出口鞋40,000打,離岸價格為每打202美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48元,實現出口銷售收入66,941,184元,內銷貨物銷售額20,000,000,進項稅額16,0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合計出口銷售收入73,941,184元,合計內銷收入30,000,000元,計算該鞋廠應退稅額。

(1)3月份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40,000×202×8.2848=66,941,184(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66,941,184×(17%-13%)=2,677,647.36(元)

(3)3月份應納稅額=20,000,000×17%-(16,000,000-2,677,647.36)=-9,922,352.64(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計算1季度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73,941,184÷(30,000,000+73,941,184)=71.14%

(5)季度末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大於或等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

9,922,352.64≥73,941,184×13%

9,922,352.64≥9,612,353.92

應退稅額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9,612,353.92元。

(6)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9,922,352.64-9,612,353.92=309,99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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