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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有家離職員工離職停發傭金

發布時間:2021-05-18 21:29:27

❶ 員工離職 公司為避稅不全部發放傭金是否合法

最好的分次計發,例如一次性發的傭金,採取平分到12個月來發,原來扣20%至40%的
個稅
就可降低5%到20%的稅率。
還有就是和公司協商傭金
費用化
,通過費用報銷的形勢,既可以規避個稅,企業也可以少交25%的所稅稅

❷ 離職後不再發放在職期間傭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傭金如果是屬於工資,在離職時應該結算。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❸ 原單位離職後傭金遲遲不予發放

數據未錄入並不是拒絕支付回款提成的合法理由,你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已回款的提成(需提供適當的相關證據)。另外,雖未回款,也可以在仲裁中主張一次性支付,這種主張在法理上可以得到支持,而在審判實務中卻不盡相同,具體不明事宜可來電詳詢。

❹ 公司出新政策離職員工後續傭金不再發放是否合理對我們銷售來說都是辛苦錢,憑什麼走了就不發了。

這個規定違反勞動合同法,屬於變相剋扣勞動者工資。你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❺ 公司在我離職後不給結算傭金怎麼辦

公司在我離職後不給結算傭金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樂有家離職員工離職停發傭金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❻ 從樂有家辭職了,什麼樣的途徑才能收回傭金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❼ 為什麼我離職以後,傭金實收了,還暫停發放工資

我覺得剋扣工資的公司一定是非常無良的一個公司,你一定要到勞動局去舉報這種公司的行徑,讓所被扣工資的員工拿到應有的報酬。

❽ @樂有家辭職了,2年了,有個客戶17年買,其它原因19年9月份辦好,說傭金才回,傭金還會發給我嗎

這個傭金肯定是屬於你的,你可以要單位要回的。

❾ 離職後公司拖欠個人傭金工資怎麼辦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2. 確認勞動關系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 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拖欠工資投訴、拖欠工資找勞動局 或者勞動仲裁委。

勞動者在離職時,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公司就應該支付其應得的工資報酬。如果公司有拖欠離職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此時作為弱勢的勞動者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呢?律師365小編結合我國法律具體規定,馬上為您奉上相關內容。
一、離職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採取的維權措施有:
1、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申請仲裁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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