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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拍賣傭金益陽

發布時間:2021-05-20 04:57:17

❶ 掛牌土地出讓傭金的收取標准

你的問題讓人費解:掛牌土地出讓,那是國土部門處理的事情,怎麼會談到傭金的問題呢?!

❷ 掛牌土地出讓傭金的收費標准

政府出讓土地是不收取傭金的。
一般經物價部門批准收取掛牌服務費,廣東省是每宗1000元,雙方各交一半。

❸ 土地掛牌出讓使用權,費用怎麼算的

一、辦理土地證件過程中的費用
1、測量費:1910元/宗,由市國土局測量隊收取,為企業提供地塊現狀圖,放樁放線。

2、勘界費:75元/畝,由國土局製作勘界報告。

3、土地登記費:1000㎡以內100元/宗地,每增加500㎡加收40元,證本費20元/本。

4、土地契稅:按出讓金額(按省政府土地最低保護價22.4萬/畝計算)的4%計算,由國土局與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交納的合同契稅.

二、土地費用
根據項目規模,項目質態,面談。對合同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外資工業項目或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以上內資、民資工業項目,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在供地規模和優惠條件等方面作個案處理。

三、辦理房產證件過程中的費用

1、自建廠房登記費:100㎡以內200元/宗地;500-1000㎡,600元/宗地;1000-2000㎡,1000元/宗地;2000-5000㎡,1500元/宗地;5000-10000㎡,2000元/宗地;10000-20000㎡,2500元/宗地;

2、測繪費:3元/㎡

3、房產契稅:按房價的4%交納

❹ 土地出讓業務費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土地出讓業務費的徵收標準是
土地出讓業務費一般由財政部門按照土地成交價格的2%---3%提取,土地出讓成功後,受讓人將土地成交價款匯入指定的帳戶,然後直接由土地局交給財政。財政部門再根據土地成交價格2%--3%的比例給土地局撥付業務費。

❺ 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問: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所得稅處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通過拍賣行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拍賣行的傭金,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❻ 土地招拍掛服務費由競買人支付有政策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從以上規定看出,計入成本費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統一規定」,二是「繳納給國家」。土地拍賣傭金是拍賣行收取的,是一種市場行為,也不是上交給國家,因此,個人觀點:支付的土地拍賣傭金不屬於支付的地價款,也不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費用,不能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同樣,土地服務交易費也不屬於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費用,不能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6)土地出讓拍賣傭金益陽擴展閱讀

該制度的優點是:

一、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防止和避免了腐敗行為的產生。土地使用不公開,難免攙雜著「幕後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權的部門為了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往往會借機斂財,肥了個人,害了國家,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土地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減少了諸多的中間環節,使倒買倒賣土地的空間大為減小。

三、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有利於房地產分離,提高土地開發效率。「招拍掛」的土地供應方式,有利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體規劃。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逐步把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

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開發商只要按規劃要求作好設計圖紙並得到許可後就可順利開工了,可以專心提高建築品質和服務,大大縮短了房地產開發周期,有效地控制了開發成本。因此房地產開發土地利用的高效率也成為必然。

❼ 土地競拍時支付的傭金可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詳細

有部分地方稅務局的工作人員解釋說,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作為扣除項目,應以上述附表中列舉的項目為准。那麼,在參加土地競拍時支付的傭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又是否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呢? 【解答】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傭金是支付給中介機構而不是支付給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的,因此不應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但可以計入管理費用計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因此工程部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❽ 土地拍賣傭金是否構成繳納契稅的基數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成交總價款,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拍賣傭金,屬於支付給國家的費用支出。該拍賣傭金屬於土地的成交總價,需計入土地契稅的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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