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第三人中介可否提出傭金請求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第三人房產中介在具有委託中介協議或者事實中介服務的條件下,可以對當事人提出傭金請求。
『貳』 勞動合同糾紛中的傭金支付糾紛
1、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們受理後按照八十五條規定責令單位支付,單位不支付,他們可以下達處罰決定,責令按照應付工資標准加付50%-100%的賠償金;
2、勞動部門的決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他們不執行,勞動監察大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請注意閱讀:「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個的處罰主體是勞動監察大隊(即勞動行政部門中執行勞動法的執法部門)
而職工個讓人請求,面對遲延支付工資的情況,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您可以請求加付工資標准25%的經濟賠償金。
『叄』 如果中介拿了傭金發生糾紛會不會受法律責任
中介行為從法律上講是居間行為,與委託人之間簽訂的是居間合同,因此拿了傭金沒有提供服務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肆』 傭金協議有法律保障嗎
簽訂的居間傭金協議一般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伍』 傭金結算合同的糾紛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是對方的格式合同,如果合同出現兩種不同的解釋,按照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的乙方的解釋。
『陸』 傭金與居間費有區別嗎是否合法稅務對這筆費用占合同額的比例是否有限制謝謝!
一樣的。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有限制,如下: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柒』 傭金結算糾紛
這個案子很復雜。
從法律關繫上說,你們沒有文字協議,也就是沒有法律可保護的內容,開發商現在口頭承認,不等於你起訴了他在法庭上也承認,那麼無法可依,而且你們都沒文字協議或合同,都沒法進入訴訟程序。
從法規上來說,正如你所講,沒有銷售證是不能銷售的,你們做的還是違反現行法規的事,不可能保護你。
從事實上看,你們的勞動受損害,法院會支持你們的勞動得到相應回報,如果開發商願意給你們補個文件,或許還有一定的可能。
如果你們想把此事處理好,需要有步驟有策略的做一系列的工作,才有可能不受損失。這里就無法多說了。
『捌』 二手房買賣糾紛:我是買家,賣家違約,由於和中介簽訂了傭金協議,所以中介要求我支付傭金
合同中規定的,責任是誰的,應該就是由誰承擔的。 如果完成交易,你支付中介傭金是必須的,但現在由於賣家違約,而導致你沒能完成購房,這傭金怎麼能讓你付???
『玖』 勞動合同糾紛中的傭金支付糾紛
公司明顯在耍小聰明。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註明勞動者的崗位工資和報酬。
單位卻定下了1%-3%的區間,而且具體如何計算報酬要經理來決定,這個約定是無效的。
你在勞動仲裁中就如是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