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我們不通過保險代理人,直接找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省下這塊傭金,拿到更低的費率
不可能的,傭金是公司給的不是你的保險金里扣的!保險險種的費率是固定的,業務員要根據險種的費率表去計算你的保險金,他並不能減少或者增加,只能在他的業務服務上給你增加更多的售後服務,比如讓他送點小禮物之類的。
當然,這是一般的說法,如果你想賺到保險公司更多的便宜,有兩個建議:
1、叫業務員把傭金返還你一部份或者全部,但是要你的保險合同夠大,因為業務員除了傭金以外還會有達標獎勵或者其它的公司獎勵的,他或者公司部門也有業務業績必須要完成才會有額外的獎勵,所以要看你的保險到底能不能達到他的目標了!
2、你自己去做業務員,加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些會有全職或者兼職的,如果你需要的話可以兼職去做保險代理人,然後你的單子由你自己完成,那不僅會有傭金,還可能會有個人達標獎勵或者部門達標獎勵,如果剛好是公司在搞活動,你還會有公司給你的額外獎金呢!
兩種選擇俺建議第二種更劃算點,特別是你還有其它的單子或者人脈的話,傭金就全都是你的!
Ⅱ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如何計算的
你是說不想做保險代理人了嗎?應該把你的全部客戶資料與公司收展人員交接後,把在公司所領單證,資料等上交完畢,然後帶著保證金收據去財務處領就可以了!
Ⅲ 保險公司不能扣除保險代理人傭金的規定
一、保險代理手續費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經紀人傭金是指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費」(具體支付辦法由當事人約定)。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指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二、保險代理手續費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是保險人(保險公司)用於展業的經營支出,依法可以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因此,有些保險公司為了小團體的利益搞假代理,對其自行辦理的保險業務,也以代理人名義或者經紀人名義支取代理手續費或者經紀人傭金,以增加保險公司稅前列支的數額,開設小金庫。這是違反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禁止。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本條規定,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本條規定加強本公司財務管理,嚴守財經紀律,杜絕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保險公司不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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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代理人傭金比例
1.長期壽險的首期保費傭金比例一般是2%到30%左右,10年的略低一些10%左右,20年和終版身基本一樣,最高的可達到權40%,具體要根據險種來確定,地區間基本沒有差別,這三種業務在業務量中大概佔90%以上的比例,其中20年大概佔50%以上。
2.續期保費的第一年傭金一般是5……10左右,第二年以後下降1左右,一般五年,最高可以可以領取20年
3.如果續期保費只能領3年或者5年,那3年或5年以後代理人還會對這張保單負責,當然這主要只能看代理人的素質,但是保險行業人員人緣留存率低,大部分保單最後必然會變成「孤兒保單」,但是各家都有相應的售後服務部門。
Ⅳ 我是代理人的時候購買保險,第二年因無力繳費,被追回首年傭金,並扣分合法嗎
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
你個人買的保險,應該把你視為普通個客戶。
你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注意收集證據。
Ⅵ 保險代理人傭金入賬問題
1.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2.除了完稅憑證外,還要傭金發放表,由各級審核簽字後附在憑證後,作為附件支撐材料。
Ⅶ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保險公司每月都要截5%下來,年底發,合理嗎
不合理!!!那個公司的,要知道代理人離職率是很高的,能到年底都說不定,而且假打的發年終結果全是積攢的
Ⅷ 保險代理公司停發保險中介代理人傭金合理嗎
保險代理公司就是保險中介。
保險代理公司停發該單位代理人的傭金,屬於單位內部原因和問題,別人是無法評價個中原委的。
Ⅸ 保險代理人有什麼責任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