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營銷代理的傭金法律有什麼相關規定
從法律界定上,你所說的銷售人員的「傭金」屬於按銷售額的提成,屬工資項目中的計件工資,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註:傭金是指支付給提供中介服務人的酬金,你所說的不是法律概念中「傭金」。)
參考法律: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第六條第(三)款
B. 房屋買賣傭金超過多少算犯法
最高收費為3%(包含買賣雙方的傭金),如擅自提高收費標
准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法規
予以處罰。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頒布時間】1995-7-17
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佣
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
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上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
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C. 付房產傭金法律有規定付多少傭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支付傭金必須以合法憑證入帳。
現行對支付傭金的相關稅收規定主要有(不包括對保險企業的特殊規定):一、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內資企業支付給單位的傭金沒有比例限制,但對支付給非本企業雇員的的個人有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的限制。具體規定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二、外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外資企業支付的傭金,稅法沒有比例限制,企業可以據實扣除。但對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注冊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計帳核算的憑證。
D. 房屋中介費收取標准有哪些
房屋中介費收取是沒有標準的,都是由交易中雙方協商決定的。
但是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按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而且在新規中,沒有明確說明中介機構應該收取多少中介費,而是留由交易中協商。國家和北京市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標准由委託和受託雙方,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4)常州房屋收取傭金有規定嗎擴展閱讀:
對於買房人而言,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
已經放棄同時委託其它中介買房的權利(獨家委託給某家中介),但在委託期限內卻又通過其它中介買了房;
買房人拒絕與所委託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交合同,但在委託期屆滿後約定時間內又與該賣房人自行成交;
買房人拒絕與委託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合同,但在委託期屆滿後約定時間內又通過其它中介與該賣房人成交。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注意!房屋中介新規來了,這次中介費怎麼交
網路-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E. 房屋租賃傭金收取比例是多少
在上海大部分中介都是上下家都收取傭金
租金的中介費一般為一個月房租的35%
上海大部分比較出名的房產中介公司都是這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