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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可以收傭金嗎

發布時間:2021-06-04 03:31:02

Ⅰ 合同當事人的經辦人可以收取傭金

居間協議的居間人,是有權請求委託人支付相應報酬的,收取一定發服務費,即中介費。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Ⅱ 作為建築工程中間人,怎樣收取傭金呢如果我是合同里的委託人,是不是應該有給我的錢呢

1、你需要搞清楚你發小在建築鎮南關承包公司的職位以及授權范圍,按照你提供內的信容息,你的情況只能屬於勞務分包,並且只是收取介紹費,費用一般在合同總額度的5%-10%之間,具體金額需要你自己談;同時,產生的工程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支付(如果你發小是法人或授權項目經理,你也可以找他要。不過財務必須是公司對公司)
2、你既然是收取介紹費,沒有必要作為委託代理人出現;所以你可以不用簽訂合同。如果你簽訂合同,合同中沒有明確關於你的費用的條款。關於你的費用的條款,應該在你和你認識的建築公司中產生。
3、灰色收入,沒有辦法界定。
你個人的傭金應該是你認識的建築公司給你。作為中間人,只收取介紹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如果你介紹的建築公司不行,可能會影響你發小的前途。自己考慮吧!
望採納!

Ⅲ 委託方規定拍賣方收取買受人3%的傭金,而拍賣方收取買受人5%的傭金,拍賣方這樣做合法嗎

強制拍賣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在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三十二條中,關於傭金的問題有明確規定: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根據此條法規,你應該可以明白,拍賣公司可以按規定向買受人收取傭金,但無法向委託方(即人民法院)收取傭金。也就是說,現在的強制拍賣中, 拍賣公司賺的都是買受人的錢,人民法院那邊是不用出委託人的傭金的。
至於你說的委託傭金,我想應該是人民法院向你收取的強制執行費用,你可以仔細問問

Ⅳ 自然人可以收取民事代理費或傭金嗎收取傭金的數額或比例有法律規定嗎

公民代理是不能收費的,而且也需要有親屬關系或者其它證明才能代理的。
佛山唐達律師(廣東傑泰律師事務所)

Ⅳ 什麼是代理傭金

傭金復代理(commission-agency)傭金代理制又稱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為的代理。傭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託人計收傭金,委託人可以直接與該地區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傭金代理傭金。
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范圍內行事,不承擔銷售風險和費用,不必墊付資金,通常按達成交易的數額提取約定比例的傭金而不管交易的盈虧。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1、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屬於委託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託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託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並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交易。
2、代理人通常運用委託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3、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4、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佣

Ⅵ 請問私人替人炒股,從中賺取傭金,是否合法

不合法!

國家現在對此事查的很嚴格。

一旦發展會被處理的。

你看這篇文章:

今年6月份,市民錢女士在證券市場上結識了一位炒股「高手」。之後錢女士將十多萬元交給了這位「高手」,本想藉此大賺一票,不想幾個月下來,帳面上縮水五萬。一氣之下,錢女士准備狀告這位「高手」。
錢女士以前從來沒有接觸過股票,今年入春以來她眼看身邊的人一個個因為炒股賺了錢,也大為心動。但因為自己又不大會炒股,只好先跟著幾個熟人經常在證券市場內轉轉。在閑聊中,錢女士結識了一位王先生,據熟人介紹,這位王先生可是一名炒股高手。在之前的幾個月,他買的股票幾乎只只都漲。當時聽得錢女士很是羨慕,在幾次接觸後錢女士決定將手上的十幾萬元資金交給對方,讓王先生代為打理。雙方還簽下了一份協議,大意是王先生代理炒股,收取盈利的10%作為傭金。事後錢女士十分後悔,她說自己當時光顧著賺錢了,也過於迷信這位「高手」的能力,就沒有在協議上明確萬一炒虧了怎麼辦。事實上,直到11月底,錢女士發現自己的帳戶上足足虧了五萬多元。之後錢女士找到了王先生,要求對方解釋。不想對方雙手一攤,表示「股市有風險」,要她自己承擔。錢女士一氣之下,決定委託律師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

錢女士的代理律師指出,代人炒股在目前的證券市場是一個突出的問題。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有關證券經紀人的法規,個人從事這種職業在我國目前仍屬於灰色地帶。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往往這種協議的規定是非常模糊的,很多時候只規定了代理人的收益,而忽視了委託人的權益。從這方面來看,委託人的風險相對更大。

證券業內人士董先生也認為,目前類似於「帶頭大哥」的非法咨詢、非法經營,在證券市場上屢見不鮮。更有些人,以「民間股神」、「炒股大王」等名義,開設收費講座、股民培訓以及代理炒股等,大肆斂財,這些都屬於違規行為。除了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大力整頓外,股民也應當注意保護自身利益,不要輕易相信一些所謂的「炒股高手」,否則在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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