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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比例

發布時間:2021-06-05 02:12:13

㈠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關於不得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㈡ 支付給其他公司的銷售傭金可否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不能,那麼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傭金比例是多少

銷售傭金屬於銷售費用可以全額扣除。
只有業務招待費有限額扣除是銷售收入的0.5%與發生額的60%孰低扣哪個。
希望可以幫到你,選下最佳。

㈢ 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

全文抄如下:

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襲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72號

現就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局



2019年5月28日

㈣ 保險公司傭金及手續費的行業規定和財務會計規定

財稅[2003]205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國稅函960號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於4月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9號),規定保險公司的稅前扣除限額為:

1、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

2、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3、手續費方面:財險業務受益程度高於壽險業務;

4、傭金方面:長期期繳業務受益程度較低。

(4)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比例擴展閱讀

各項業務收入的確認方法如下:

A 手續費收入,在與客戶辦理業務結算時確認為收入;

B 證券承銷收入,按證券發行方式分別確認。

①全額包銷方式,將證券轉售給投資者時,按發行價格抵減承購價確認收入;

②余額包銷、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收入在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

C 受託投資管理收益,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與委託單位結算收益或損失時,按合同規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計算的應該享有的收益或承擔的損失,確認為受託投資管理理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㈤ 企業之間的手續費按比例進行扣除

這里是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和傭金項目。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10%。
②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③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㈥ 企業所得稅法對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有哪些限制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㈦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確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

第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本公告施行時間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施行時間。」
第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規定:「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㈧ 保險公司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定
1.扣除標准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銀行委託銷售非壽險投資型保險產品而支付的手續費用,可在其全部用收取的全部款項8%的比例以內據實扣除。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扣除要求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3.不得扣除的情形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4.核算要求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二、郵儲銀行按照規定支付給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代理費不屬於手續費及傭金範圍,可據實扣除
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要求,接受郵儲銀行的委託,繼續辦理吸收儲蓄存款等基礎金融業務。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儲蓄存款後,資金交由郵儲銀行運作、使用。郵儲銀行運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在郵儲銀行與郵政企業進行分配,並以「代理費」的形式,向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
郵儲銀行按照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規定支付給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上述「代理費」,不屬於此文中所規定的「手續費及傭金」范圍,准予據實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於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四、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上述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五、關於手續費傭金支出的發票取得問題
企業支付給企業與個人的手續費、傭金,應取得稅務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對方不能開具相關發票,可建議對方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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