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進出口收入和成本依據什麼匯率記賬,期末要不要調整匯差
進出口收入和成本以銷售的日期當天匯率,需要確認是的銷售是以系統出庫日期或者提單裝船日期或者對方收到貨物的銷售確認日期。期末要調整匯率差異,需要對本期的外幣進行評價,確認本期外幣是盈餘還是虧損。
『貳』 外貿單位出口 什麼時間確認收入啊 確認收入的匯率以哪天為准
以銀行的通知為准,銀行說你錢到了,那就是到帳了
匯率每天都有微小變動,哪天換匯就以哪天為准
『叄』 出口銷售收入稅金怎麼確認
出口銷售收入一般都是零稅率,不要計算稅金的。
一般納稅人出口免稅收入那部分稅金在賬上怎麼反映:
出口退稅:
借:應收賬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不退稅部分:
借:主營業務成本(不退稅部分金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申報表上是按全額申報銷售收入。
問題補充:免稅那部分收入賬上怎麼反應?直接不管稅金?借:應收賬款,貸:營業收入?
是的。
借:應收賬款
貸:營業收入
『肆』 生產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如何確認
按照2月28號來確定。
我們公司的財務一般都是貨物出口後3個月內哪個月都行的。
『伍』 出口貨物的記賬匯率、退稅匯率及折算增值稅銷售額的匯率應如何選擇
記賬匯率,即指進出口企業採用外幣結算時記賬需要折算為人民幣本位幣時採用的匯率。根據會計准則及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也可以採用按合理的方法確定與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增值稅銷售額折算匯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以外幣折算銷售額的,摺合率可以選擇業務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號的匯率中間價。
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把外幣離岸價即FOB銷售額採用一個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來計算退稅。對於這個退稅折算率沒有規定採用哪個,但根據稅總發2015 162號要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摺合率設定。摺合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1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因此為了跟稅局審核系統對應起來,企業申報退稅時的匯率也採用1號的中間價匯率。
綜上所述,在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以上幾種匯率都採用一個即按出口月份1號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如果1號遇到是節假日,則依照銀發2014 188的規定,找1號前一日的外匯牌價(若前一日仍未有匯率的,繼續往前找)作為匯率使用。有的地區採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個工作日匯率,如廣東。
『陸』 關於出口貨物結匯的匯率如何確定各個匯率之間有和聯系
外匯匯率的確定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生產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企業應將計算出口銷售收人時的匯率與實際收匯時的匯率加以區別,計算出口銷售收入時以入賬時規定的匯率計算,同時記應收外匯賬款,收匯時按當日銀行現匯買入價摺合人民幣,與對應的應收外匯賬款人民幣差額部分記入匯兌損益。結匯時銀行扣除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企業應作財務費用處理。
『柒』 去年出口沒入收入,現在補稅,收入按哪個匯率
財稅[2012]39號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句話「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這句話又是怎麼理解?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以後當月出口報關單一定要在對應的當月所屬期月份進行申報,比如7月出口的,一定要在所屬期為7月進行申報,不能在所屬期為8月或者9月進行申報?如果沒有在當月所屬期申報會有什麼影響?答:這句話其實很簡單,就是你7月25日出口的貨物需在當月確認銷售收入,而這個銷售收入有沒有實際確認是可以從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也就是8月15日前你的申報中可以知道有否確認。而你後面說的是出口退稅的申報,按最新規定,對該單證你可以最晚在明年的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進行申報,說白了就是次年4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