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土地拍賣傭金是否構成繳納契稅的基數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成交總價款,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拍賣傭金,屬於支付給國家的費用支出。該拍賣傭金屬於土地的成交總價,需計入土地契稅的計稅價格。
② 土地交易費服務費是否是屬於土地購置費用
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賬務處理!~
連同土地價值一起入帳,,計入到資本支出!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③ 拍賣土地繳納的傭金和土地交易服務費如何做賬
你好!企業為取得土地支付的拍賣土地傭金和土地服務交易費屬於外購土地的成本,應計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
④ 土地市場交易服務費計入什麼科目
涉及土地的稅費應計入國土局,土地市場交易服務費屬於資產類科目。
國土局主要涉及的收費項目包括: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稅;契 稅;城市建設維護費;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登記費;貼花;土地增值稅;交易手續費。具體以當地有關部門實際情況為准。
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制定了《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依據企業會計准則中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製定了涵蓋各類企業的主要交易或事項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各企業在不違反會計准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前提下,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並會計科目。
(4)交易傭金是否土地成本擴展閱讀:
會計科目分類:
1、資產類科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
2、負債類科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
3、共同類科目:共同類科目的特點是需要從其期末余額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質。
4、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按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類科目:包括「生產成本」,「勞務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
6、損益類科目:分為收入性科目和費用支出性科目。
收入性科目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費用支出性科目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得稅費用」等科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會計科目
⑤ 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問: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所得稅處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通過拍賣行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拍賣行的傭金,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⑥ 土地拍賣傭金是否構成繳納契稅的基數麻煩告訴我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成交總價款,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拍賣傭金,屬於支付給國家的費用支出。該拍賣傭金屬於土地的成交總價,需計入土地契稅的計稅價格。
⑦ 拍賣土地支付的傭金,是否可計入土地成本
計入
⑧ 土地拍賣傭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據是什麼
自主約定或者按照成交價百分之五收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回節 傭金第五十六答條規定: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⑨ 產權交易手續費為什麼不能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傭金是支付給中介機構而不是支付給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的,因此不應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但可以計入管理費用計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因此工程部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