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通過中介進行房屋買賣,受欺詐如何證明
2004年初,黃某准備在某地置業。為此,他找到某置業中介顧問機構求助。同年2月14日,黃某與某置業中介顧問機構簽訂了《傭金確認書(買賣)》,約定黃某同意經該地產顧問買入A商業大廈某單元房,並在同年3月15日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付給地產顧問5000元作為傭金。同年6月7日,黃某與開發商正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隨後辦理了產權交易登記手續,並作了公證。買賣做成了,可黃某並未如約向地產顧問交付傭金,某置業中介顧問機構只得將黃某訴至法院。
黃某辯稱,該地產顧問公司經紀人員為他服務時未出示「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還勾結開發商出售違規房屋從中漁利,用欺詐、誤導、恐嚇的手段,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正因如此,他才拒交傭金。
依法分析
黃某與某置業中介顧問機構簽訂的《傭金確認書》是合法有效的,屬於民事合同中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雙方都應切實履行。按《確認書》約定,現某置業中介顧問機構既然已促成黃某置業,黃某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後,卻未如約付傭金,該地產公司要求黃某付傭金的要求顯然合法有理。
黃某主張地產公司「欺詐、誤導和恐嚇」,卻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所謂民事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黃某必須舉出證據證明某置業中介顧問機構在對其隱瞞真實情況下誘導他簽約。
技巧提示
對於「欺詐」這種主觀性的東西,要進行證明是比較困難的。只有通過在糾紛過程中偷錄一些對自己有利又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資料,或者收集對方對其他人也實施過類似欺詐行為入手來獲取證據。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❷ 我是房產中介的,客戶到期不付中介費,我們可以要他付滯納金嗎
合同有滯納金就可以啊,沒有不好主張啊。
❸ 我是買方,之前房產中介簽訂過買賣協議及合同傭金確認書,應為資金問
此行為是違約行為,
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中介公司會起訴請求賠償損失的。
有效的合同就屬於當事人之間的法律,
是要遵守的。
❹ 房地產為什麼要個客戶簽這個傭金確認書
傭金確認書相當於一個居間合同,中介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締約的機會和服務,傭金就是居間人的報酬。傭金確認書是保證經紀人取得傭金的重要法律文件。
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居間協議,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合同自治,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買賣雙方自願支付高於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傭金,來規避國家規定,收取超過收費標準的中介費。但買方或賣方自願承擔賣方或買方的中介費,則不牽涉到中介收費標準的問題,國家並不幹預。
❺ 我是一名廠房中介業務員,工作當中經常遇到看好廠房拒絕出中介費的、拒絕簽看房確認書的,直接跳單的。
和你一樣也是同行!在公明!關於這方面首先你要做好自己的工作。
1.接到客戶你就要向他說明我們這邊幫你找廠房,但是看完廠房你要簽名確認,希望你理解我們的工作!還有最後看完廠房,你一定向他確認,我帶你看過的廠房,你要去和房東談判或者簽合同一定要通知我們,要不然會向你收兩個月的中介費,希望你理解,大家在外面工作也不容易,整天風吹雨打的!
2.客戶要跟緊,要不然他要去談廠房不知道誰是誰了,畢竟中介那麼多!
3.永遠記住,客戶對廠房條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時候找不到合適的會降低條件!
4,如果以上幾點做到了,還是造成跳單了,客戶真的不是人了!直接向他說明起訴法院,
❻ 房屋中介簽訂了《傭金確認書》,還可以反悔嗎
買家李某與賣家張某通過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三方居間協議,三方對於房屋的總價款、支付方式以及中介費的標准、承擔方式均作了明確的約定,即買賣雙方各自支付總房價款的1%中介費傭金,在交易的履行過程中,該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傭金確認書》,要求李某簽字承諾,在交易過戶之前支付總房價款的2%中介費傭金,在交易過戶完成之後。李某覺得自己不該支付這么多傭金,就找到律師咨詢,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實中房屋中介公司在與買房人簽訂居間合同時,同時會要求買房人簽訂一份《傭金確認書》。《傭金確認書》的內容一般為:「買房人應於簽字之日起給付中介公司傭金」。在法律上,居間合同中的「傭金」就是指「居間費用」。簽訂《傭金確認書》,表明買房人認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間合同中約定的所有居間義務。因對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於對中介公司的一種信任,買房人一般沒有認真考慮就簽字了。一旦日後賣房人出現違約,中介公司會以此為由,逃脫其應承擔的責任。shhuang44ss
最近的一些中介公司和房屋買賣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中,雙方在簽訂居間協議的同時,多在當天同時簽訂一份《傭金確認書》或其他形式的保證書。而此類「書」證上一般包含有中介公司的名稱、「書」的編號以及相應的條款。這類保證性質的「書」均為列印文本,且從內容形式上判斷可以被認定為格式文本。它有兩個特點:一、該類確認書基本上都與居間協議同一天簽署;二、該類協議上基本包含賠償條款。
本案來說《關於規范上海市居住房屋買賣、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的通知》中規定:「經紀機構在提供基本服務內容,辦理完產權過戶、戶口遷移等手續後,方可收取買賣中介經紀服務費。」因此,中介要求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時收取傭金,違反了該規定。《上海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收費管理形式〉規定:「房地產咨詢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准由中介機構與委託方協商確定。房地產評估、經紀服務收費實行指導價。中介機構應在規定的收費標准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實際的收費標准。對提供特殊優質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的中介機構,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按「優質優價」原則審核同意,可以超過指導價標准收費。」根據該條規定,中介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只能在規定的收費標准范圍內收費。由於房屋買賣中介收費實行的是指導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規定:「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由此可見,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居間協議,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合同自治,即是有限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說,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買賣雙方自願支付高於指導價標準的傭金,來規避國家規定,收取超過收費標準的中介費。但買方或賣方自願承擔賣方或買方的中介費,則不牽涉到中介收費標準的問題,國家並不幹預。
因此,中介公司單方與買方或賣方簽署所謂的《傭金確認書》,收取超出收費標準的中介費傭金,屬於價格違法行為,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而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傭金確認書》,只要收費總額不超出總房價款的2%,屬於買賣雙方對中介費傭金承擔方式的約定,但收費總額超出總房價款的2%,則中介的收費仍然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理應退還多收的中介費傭金。即使與房屋中介之間簽訂了《傭金確認書》,當事人也應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❼ 上海輝騰房產中介亂收費怎麼辦已經安他們公司的《傭金確認書》一次性付清了所有傭金,現在又要加錢
首先省掉的這個費用是如何省掉的,別被中介騙了,道理上來說,如果人家好心給你省了一筆費用,你感謝下個人還是應該的,比如請他吃飯什麼的,但是他們以此為借口管你要錢就過分了,因為他們收傭金有一部分責任就是給你省錢,減少支出,要不怎麼叫經紀人呢。你可以一切按照合同規定來辦,合同沒有提及不用支付,如果提及這項費用,還是支付為好。
❽ 房屋中介有哪些陷阱,委託房屋中介應注意哪些問題
虛假宣傳,吸引客戶
當房屋買賣雙方處於買賣觀望狀態時,房產中介經紀人通常會採用虛假宣傳的方式,吸引客戶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
虛假承諾,鎖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產中介經紀人往往會向客戶做出虛假承諾,進而鎖定交易,但這些虛假承諾通常難以實現,而客戶往往又因為缺乏書面證據而難以維權。
隱瞞事實,促成交易
在房屋買賣居間服務過程中,房產中介經紀人往往會採用「背靠背」的談判交易方式,將買賣雙方隔開談判,並由其居間傳遞信息。通過這種方式,房產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買賣雙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時間獲取雙方交易信息,藉助於這一優勢地位,房產中介經紀人為了盡快促成買賣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協議,賺取傭金,往往會通過隱瞞雙方各需條件的重要事實惡意促成買賣。
乘人之危,強迫交易
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後,房產中介公司通常會暫扣賣方的房產證,並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如果買賣雙方試圖終止居間服務協議,房產中介公司則會以扣留產權證、收取定金不退還等事由強迫買賣雙方繼續交易。如果買賣雙方堅持終止居間服務協議,房產中介公司還會以此為由強迫買賣雙方簽訂《居間服務終止申請書》,並要求買賣雙方自認違約。但買賣雙方在自認違約後,中介不僅不會退還房產證和定金,反而還會以買賣雙方違約為由提起訴訟索要居間服務傭金。
誘騙賣方簽訂獨家委託協議,
剝奪交易自主權
有的房產中介公司向賣方承諾可以在較短時間內、一定的價格範圍內完成交易,誘騙賣方與之簽訂房屋獨家委託協議。但協議簽訂後,房產中介公司卻遲遲無法完成交易,而這段時間內房價出現了大幅上漲,賣方希望房產中介公司以實時價格盡快完成交易時,房產中介公司卻以賣方簽訂房屋獨家委託協議為由,拒絕賣方的要求或拒絕終止居間服務,並要求賣方不得另行委託其他房產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剝奪了賣方的自主交易權,還侵害了賣方本可以享有的經濟利益。
利用格式合同,加重買賣雙方責任
房產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條款,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往往會免除房產中介方的責任,加重房屋買賣雙方的責任,而房產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許買賣雙方對格式合同進行任何的改動,特別是格式合同中有關傭金、違約金的約定,《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往往約定:「買賣雙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該方簽署人應向居間方支付房屋總價的3%,作為居間方的勞務費。」如此約定,無論買賣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無論買賣雙方因何原因不履行,無論中介方是否存在過錯,根據合同的約定中介方必然能夠獲得傭金或者與傭金等額的違約金、勞務費。
降低傭金支付標准,惡意促成合同訂立
《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往往會作如下約定:「買賣雙方應於《房屋買賣協議》簽訂當日向居間方支付傭金」。根據這一約定,只要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就視為居間服務已經完成,傭金支付條件已經成就,這顯然不符合市場交易習慣,因為房產中介的居間服務不僅包括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斡旋、協商、談判,還包括督促買賣雙方積極履行合同、協助過戶等義務,而僅僅促成合同的訂立並不能視為居間服務的成功,因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確定,如果約定「合同訂立即視為傭金支付條件成就」,必然導致中介不擇手段地促成合同訂立,從而忽視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不顧合同簽訂後的履行問題,更無法保證交易的質量。
模糊傭金支付方式,雙向收費。
《房屋買賣居間協議》通常會作如下約定:以下條款中以「□」選的情形時,務必進行勾選。若沒有勾選,則視為以該款項下第一項約定為准。(支付方式:□由買賣雙方各自支付總房價的1.5%;□由買方全額支付上述款項;□由賣方全額支付上述款項;□以服務費確認書為准。)房產中介方在作出解釋時,往往會模糊告知買賣雙方不作勾選即視為選項作廢,但這明顯是在誤導消費者。《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已經明確約定,「沒有勾選應以第一項約定為准」,不予勾選並不意味著選項作廢,而意味著應當由「買賣雙方各支付一半」的傭金。
❾ 買二手房中介傭金確認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傭金確認書,可以視為合同。
簽訂合同,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的。
對於中介違約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