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遠期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假遠期信用證)的區別 詳細點
遠期信用證(Usanse credit)是指遠期付款信用證,即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付款的信用證。
遠期付款信用證有「銀行承兌遠期付款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兩種。
1、銀行承兌遠期付款信用證
銀行承兌遠期付款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後,在匯票上座承兌,待匯票到期時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證。
付款行對匯票承兌後,應按票據法規定,對出票人、背書人、善意持有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在實際業務中,承兌信用證匯票的是指定銀行(包括開征行自己和另一被指定使用信用證的受票銀行)。
2、遠期付款信用證
遠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規定受益人交單後若干天,或裝船後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
延期付款信用證由於沒有匯票,也沒有銀行承兌,對於受益人來說明顯的不利之處在於無法像承兌信用證那樣去貼現匯票。如果受益人急需資金向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利率通常比貼現率高,因此不利於企業對資金的利用。
假遠期付款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ale at Sight)的特點是匯票為遠期,但按即期付款;或付款銀行同意即期付款,貼現費用由進口商承擔。換言之, 出口商開立遠期匯票,但信用證規定按即期收匯。這種做法的實質是由開證行或付款銀行對出口商提供資金融唐的便利,所需支付的利息由進口商承擔。
簡言之,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有遠期匯票,由開證行或付款行承兌到期付款。而遠期付款信用證無匯票,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付款,風險大於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假遠期付款信用證則是遠期匯票按信用證規定即期付款,貼現費用由進口商承擔。
『貳』 遠期信用證的承兌是什麼承兌
開證行已承諾將在該遠期匯票到期時對收款人付款的承兌。
遠期信用證的承兌是指開證行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接受單據,並對其中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做出承兌。
遠期信用證指銀行(即開證行)根據進口商(即信用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信用證。授權出口商以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簽發遠期匯票,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等到匯票到期時履行付款義務的保證文件。
(2)遠期信用證承兌匯率擴展閱讀:
遠期信用證即期信用證的對稱。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出口方銀行寄來單據時,雖經審單相符,但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遠期付款匯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它是以即期交單、遠期付款的交易合同為基礎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審單相符,到期付款」。
在國際貿易中,遠期信用證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銀行對進口商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方式,所以很受進口商的青睞,客戶對遠期信用證的需求也越來越大。
然而由於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時間較長、國家風險、資信風險、市場狀況等不易預測,銀行一旦承兌了匯票,那麼它的責任就由信用證項下單證一致付款責任轉變為票據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這就使得遠期信用證比即期信用證具有更高的風險性。
『叄』 遠期信用證承兌後,出口商可以貼現,方便資金周轉,可是這樣剛開始要求開即期信用證不就好了么直接拿錢
是你沒有弄懂遠期信用證與即期信用證對於進口商的意義,以及沒有弄懂遠期信用證與假遠期信用證對出口商和進口商的意義何在——
遠期信用證是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一種融資便利,即遠期信用證是出口商同意進口商先提貨,並於約定的遠期到期時付款(但實際上是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作為前提),且一般情況下,遠期收款的價格包括遠期利息在內,這樣,出口商即便不等到期而做貼現或買斷,也沒有什麼損失(除非出口商不懂這個細節,即期價格與遠期價格一樣,那麼,就會有利息損失)。對於進口商來說,遠期信用證不是「可以晚點付款贖單」的問題,而是先提貨,後付款。不過進口商必須與開證行履行一定的手續,即進口商對開證行必須有一定的付款保障措施,比如有一定的抵押物押給開證行,或者進口的貨物雖然被提走,但在進口商對開證行付清貨款之前,貨權古開證行所有。換句話說,開證行對進口商有一定的追索權。
至於假遠期信用證則是開證行給予進口商的融資便利,因為,開證行在出口商交單相符的情況下,先行向受益人(出口商)做了付款,而進口商在遠期匯票到期時,才向開證行付款,因此,需要進口商承擔開證行即期付款後,到進口商遠期付款時的利息和費用。
所以,無論是遠期信用證,還是假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都是先提貨後付款,但是,進口商所得到的這種融資便利的發出者不同。而對於出口商來說,得到貨款的時間不同。
因此,要仔細理解和弄清楚每一個不同概念的實質和特點,切忌一知半解,更忌不懂裝懂。否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定會栽跟頭。
『肆』 什麼是承兌遠期信用證
開證行已承諾將在該遠期匯票到期時對收款人付款的承兌。遠期信用證的承兌是指開證行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接受單據,並對其中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做出承兌。
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是銀行(即開證行)依照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出口商(即受益人)發出的、授權出口商簽發以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等到匯票到期時履行付款義務的保證文件。
『伍』 60天遠期信用證,開證行承兌電文後,可以已品質有問題要求取消承兌嗎
不可以,實際貨物品質與文件是兩回事,除非信用證中有規定 收貨人或者第三方檢驗合格證明為承兌條件,否則銀行只有義務審核表面文件,文件相符就必須承兌。
你這個案例,或者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由法院給銀行下達暫停付款的通知(這個只是理論上的,時間上應該來不及,實際上也很難操作);
或者,向客戶提出索賠,但客戶能不能給你們賠償是另外一回事兒了。
『陸』 遠期信用證的承兌日
大多數銀行的承兌期限為銀行櫃台收到信用證全套單據起5個工作日內。
遠期信用證到單後銀行通知客戶去承兌,客戶在未提出因重大不符點的情況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承兌,銀行在客戶辦理承兌手續後,還是這5個工作日內發送承兌報文。
『柒』 2012年 遠期信用證貼現(提前承兌) 福費廷 介紹
問題是什麼?是想介紹福費廷業務?
該帖子是轉帖過來的?這里有一些概念錯誤——
貼現不是提前承兌,貼現是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或自然人,出價購買經過承兌的、未到期的遠期匯票,收取自貼現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期間的利息,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字並承諾於匯票到期時兌付價款。
什麼叫「提前承兌」?概念不通嘛。
『捌』 遠期信用證的風險(排除匯率變動的因素)。問題有些多,還望高手不吝指點~
1)既然開證行指定通知行為保兌行,並對該信用證做保兌,而該被指定保兌行不願意保兌該信用證,且已正式通知了開證行,那麼把匯票做成 'TO開證行',這樣不算不符點。
2)只要交單時的單據中包括信用證規定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承兌匯票,且提交的所有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即沒有不符點,那麼開證行就負有第一付款人的責任;即便是開證行倒閉了,在開證行做清償的程序中,你們仍有清償的債權,可以獲得一定的清償;止付令是法院接到開證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並確認此筆買賣存在著詐騙行為,法院才會向開證行下達止付令,所以不是隨便開出的——前提是該筆買賣不存在詐騙。
3)單據抵達開證行後的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不符點,開證行必須對匯票承兌匯票進行承兌,且開證行仍然負有在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
4)無論開證申請人是否對開證行付款,即使開證申請人破產了,開證行無論如何也都必須履行付款義務——這就是信用證的特點,即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則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而與開證申請人無關。
5)見前面(2)中的答復——(一)即便是開證行倒閉了,在開證行做清償的程序中,你們仍有清償的債權,可以獲得一定的清償;(二)止付令是法院接到開證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並確認此筆買賣存在著詐騙行為,法院才會向開證行下達止付令,即「止付令」是法院向開證行下達的命令,不是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能夠隨意發出的指令——只有法院才有權下達「止付令」。
6)所謂壞賬風險一般是指收不回貨款。如果理解上述內容,即如果不存在收不回貨款,那麼何談壞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