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到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時,其對應的實收資本賬戶採用的折算匯率是
C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時,採用收到外幣款項時的市場匯率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因此,選項C正確。
㈡ 以外幣對外支付時,匯率應如何確定
問:以外幣對外支付時,匯率應如何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㈢ 收到外幣投資如何做賬務處理,結匯的匯率差異如何處理!多謝大家了!
按照收到投資當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成人民幣,不會產生匯兌差額。
借 銀行存款 (外幣*投資當日即期匯率)
貸 實收資本
㈣ 境外消費支付外幣,財務上是按購匯的時候的匯率進費用還是按當時的匯率進費用
當然是按購匯時的匯率了,那才是你賬上實際花出去的錢啊
㈤ 外幣報表折算時,長期股權投資採用哪個匯率
取得長投時肯定是按主體的本位幣核算長投成本,後續在單體層面不涉及匯率變化的問題。
外幣報表折算,資產一律按資產負債表日匯率折算,實操中可能存在孫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三者本位幣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存在先折算再合並,或先合並再折算兩種方法,兩種方法再最終層面結果一致,但折算匯率都是資產負債表日匯率 。
㈥ 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記賬時的適用匯率。
在現金投資方式下,中方投入的人民幣現金應直接存入企業所在地的中國銀行或者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分局批準的其他指定銀行。現金存入銀行的時間就是現金投入資本的記賬日期。外方投資人必須以外幣投入企業,按著會計准則的規定,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時,外方投資人投入外幣時,應當按照當日或當月1日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記入有關資產賬戶,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成人民幣記入"實收資本"賬戶,其差額注入"資本公積——外幣折算差額"賬戶,視同資本進行核算。
「例1」2005年2月中方甲企業和外方乙企業合資舉辦丙企業,雙方決定注冊資本2000萬美元。甲企業佔40%,乙企業佔60%.甲企業投入人民幣6400萬元,乙企業投入1200萬美元。合同約定的美元匯率1:8.00.該合資企業以當日的美元匯率為記賬匯率。2月4日甲企業投入人民幣24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為1:8.00;2月14日甲企業投入人民幣4000萬元,當日美元匯率1:8.30;2月18日乙企業投入800萬美元,當日的美元匯率為1:8.10;2月25日乙企業投入400萬美元,當日的美元匯率為1:8.00.其業務處理如下所述:
2月4日收到甲企業投入人民幣時: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 24 000 000
貸:實收資本——中方 24 000 000
2月14日收到甲企業投入人民幣時: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 40 000 000
貸:實收資本——中方 40 000 000
2月18日收到乙企業投入美元時:
借:銀行存款——美元 (US $8 000 000×8.10) 64 800 000
貸:實收資本——外方 (US $8 000 000×8.00) 64 000 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800 000
2月25日收到乙企業投入美元時:
借:銀行存款——美元 (US $4 000 000×8.00) 32 000 000
貸:實收資本——外方 (US $4 000 000×8.00) 32 000 000
㈦ 關於外幣現金投資匯率應如何確定
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外幣現金投資摺合人民幣記帳,匯率應如何確定?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二十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外幣現金投資,應按繳款當日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近據一些單位反映,在實際執行中,因匯率變動等原因,按上述規定摺合的人民幣金額,會改變合營合同中規定的各方投資比例,為此,財政部研究後又補充通知: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以外幣現金投資的,在企業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和金額收到投入的外幣款項時,其摺合人民幣的匯率,可以採用收款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也可以採用合營合同(或有關協議)中規定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匯率。在採用收款當日匯率的情況下,於按規定期限和金額收到外幣時,如因匯率變動造成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出資比例計算的人民幣金額不一致時,其差額一般作為匯兌提益處理,但合營合同中對此另有規定者,可以從其規定。 、二、合營各方逾期繳付的外幣現金投資,企業於收到時,仍可按上述規定摺合人民幣。但應由逾期繳付或欠繳投資的一方向合營企業支付的遲延利息或賠償的損失,另按有關規定處理。
㈧ 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轉讓 外幣確認匯率的問題
初始成本按1:8折算為本位幣確認,但需保留100萬美元的外幣計量,每年年末進行匯兌損益調整
出售是按1:6折算本位幣確認投資收益(損失)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長期股權投資准則」)規定,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以下簡稱「外幣折算準則」)。關於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折算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1.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2.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㈨ 請問外幣實收資本分幾次投入 匯率按哪個
不可以 按新准則必須是匯入當日的匯率
07年注會教材P412 有這么一句話
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不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而是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這樣,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相等,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叫做外匯牌價。在我國,外匯牌價採取以人民幣直接標價方法,即以一定數量的外幣摺合多少人民幣掛牌公布。每一種外幣都公布3種牌價,即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現鈔買入價。賣出價是銀行將外幣賣給客戶的牌價,也就是客戶到銀行購匯時的牌價;而買入價則是銀行向客戶買入外匯或外幣時的牌價,它分為現鈔買入價和現匯買入價兩種。現匯買入價是銀行買入現匯時的牌價,而現鈔買入價則是銀行買入外幣現鈔時的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