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銷售給出的傭金,返點,回扣等,會計如何做賬
你好!計入銷售費用即可。
❷ 請問淘寶客開通返利,顧客通過返利購買,一單能扣賣家多少傭金
這個是由賣家設定的。最高見過90%的。最低0.5%的也見過的。
❸ 財稅記賬,消費者分享返點傭金如何記
這種情況的傭金一般記入銷售費用
❹ 銷售傭金的處理辦法
銷售部傭金提取管理辦法
一、為了激勵銷售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特製定本辦法。
二、銷售部經理、副經理及銷售代表可提取傭金,其它人員不參與提取。
三、銷售部經理、副經理根據當月銷售收入計提傭金
1、公司確定月度銷售目標(銷售回款額)
2、銷售部在完成當月銷售目標後,部門經理及副經理才能提取傭金。銷售回款額以財務部出據的數據為准。
銷售部(副)經理傭金 = 銷售收入×公佣標准
根據項目情況,確定銷售經理、副經理的公佣標准分別是 ‰、 ‰
個人考核系數由對部門(副)經理的月度考核來確定
四、銷售代表的傭金按銷售回款的階段計提
1、根據項目情況,確定銷售代表的傭金標准為 ‰
2、簽訂銷售合同,客戶首付款全部到帳後
傭金 = 房價總額×50%×傭金標准
3、客戶付全款或辦理完按竭貸款,房款全部到帳後
傭金= 房價總額×40%×傭金標准
4、客戶辦理入住手續後
傭金= 房價總額×10%×傭金標准
5、銷售收入排名第一的銷售代表將額外得到1000元的收入,排名最後的銷售代表將從提成工資中扣除500元。
6、銷售代表必須保證客戶服務的質量,每出現一次投訴,扣當月傭金100元。
註:由公司員工介紹的客戶實現購房成交,銷售部經理、副經理不提取公佣,銷售代表提取1‰的傭金,但計入累計銷售任務。
❺ 廣告公司涉及給對方公司的回扣(個人)、傭金、返點(公司)怎麼賬務處理呢
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廣告公司根據業務量支付給代理商的返點,性質為支付給代理商的廣告代理服務費,應按規定計繳營業稅,取得代理商出具的服務業發票,稅前作為銷售費用扣除。
使用計算機作業的行處,根據憑證輸入有關資料後,自動產生分戶賬、科目日結單、總賬、日計表的借貸方發生額和余額。由於數據共享,為保證賬務准確,應由手工核打憑證與科目日結單借貸方發生額核對相符。配備事後監督機構的行處,專櫃則只清點憑證張數和科目日結單核對相符即可。
各單位的存款、貸款、未收利息賬戶,都應按月或季填發「余額對賬單」與客戶對賬,每年應與客戶進行面對面對賬。
各單位送來的對賬回單,經核對無誤後,應按科目、賬號順序進行排列、裝訂、登記、入庫保管。存摺戶應堅持在辦理業務的當時保證賬折核對相符。
❻ 裝修公司一般對傭金返點的行政文件開頭語怎麼寫
正式文件不用寒暄,直接入主題。
❼ 銷售返點開發票屬於什麼科目
支付銷售返點方的會計科目是銷售費用。
收到銷售返點方的會計科目是主營業務成本。
1、支付銷售返點方:
銷售返點如採用返回所銷售商品方式的,根據稅法的規定,應視作銷售處理,並計繳增值稅。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期末對於捐贈的商品進行納稅調整。
2、收到銷售返點方:
收到實物銷售返點方沖減有關存貨成本,並要計繳增值稅。需分兩種情況處理:
(1)若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2)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❽ 返點10個點如何計算
返還傭金=銷售總價*返點百分率,具體計算方法是:
1、首先新建一個excel工作表,輸入基礎數據。如圖所示。
❾ 如何理解「銷售回扣」和「返點」
最近,國家工商總局、交通運輸部和質檢總局發出聯合通知,要求汽車4S服務商停止在為消費者辦理按揭和購買保險時,收取銷售方的返點和傭金,並將此類行為認定為商業賄賂;無獨有偶,不久前,戴爾公司也因英特爾返點問題也被SEC訴以會計欺詐,並最終以認繳1億美元罰款達成庭外和解;回扣和返點這種營銷行為的合法性,一時引出了不少爭議。
對戴爾的會計欺詐指控涉及兩個問題:第一,返點算不算常規營業收入?第二,戴爾在那幾個季度中的盈利狀況,是否嚴重依賴於這筆返點,而不是像他所宣稱的那樣,是靠內部成本控制來實現的?關於第二點,調查所透露的信息顯示,戴爾似乎的確對投資者隱瞞了實情,因而被罰款也不是太冤;但是,將上游廠商的返點計入主營收入,則並無不妥,上游的返點、傭金、獎金之類,都是雙方整體價格安排的一部分,也在戴爾事先預期運營收益的考慮之中,並非意外橫來之財。
銷售回扣和返點,被廣泛運用於營銷和定價策略之中,是否構成賄賂,要看它支付給了誰,和這一支付的動機與後果;任何賄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委託-代理關系,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對價,換取其違背委託-代理義務而讓行賄者獲益,同時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所以,賄賂行為的受害者是委託人,當委託人是選民或主權者,委託的是國家權力時,就是行政賄賂,而當委託人是僱主,而代理人是董事、雇員、律師、會計或合同承包商等,所委託的是商業事務,就是商業賄賂了。
這一前提,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工商總局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都未明文表達,但這是不言自明的,若將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傭金,或賣方支付給買方的折扣,也界定為商業賄賂,那就太荒謬了,代理人總是要為其代理服務收取報酬的,叫傭金還是叫回扣或者返點並不重要,而賣方的返點其實就是延遲的價格折讓,商家給買家打折總不能算是賄賂吧?
當4S店向消費者推銷保險和按揭產品時,他們之間並不存在委託-代理關系,這里,4S店是保險商和貸款銀行的銷售代理人,後者所支付的返點和傭金是對後一種代理關系的報酬,只要返點是直接支付給4S店的,便不存在賄賂的可能,除非返點支付給了4S店的雇員,而後者又違背了其僱主對保險商所負的代理義務,才構成商業賄賂。
當然,有一種情況可能會構成賄賂:如果客戶委託4S店為其挑選性價比最優的保險產品,而店方在接受某家保險商傭金後,卻為客戶作出了明顯不利的挑選,此時,店方便惹上了接受商業賄賂的嫌疑;不過,現實中4S店與客戶之間不大可能形成這種關系,常見的情況是,店方的推銷人員會有一些暗示、誇口、吹噓或誘導,花言巧語的裝出一副站在你的立場替你考慮的樣子,並主動包攬代辦某些交易手續,但這些推銷行為與承諾並建立一種委託-代理關系,是有著顯著區別的,後者需要雙方更明確的意思表達,往往也會有書面的委託協議。
作為保險商的銷售代理,店家沒有義務向客戶透露其是否收取或收取了多少傭金,事先被否認而事後又得知傭金的存在,或許會讓某些客戶產生受欺騙的不快感覺,但這並不構成商業欺詐,因為這一謊言並不涉及客戶所參與的任何交易,傭金是因客戶未參與的代理關系而存在的,這就好比一位送貨工給你送來快餐時,告訴你他從這趟差事中只掙到了一毛錢,這句話無論是否真實都不會構成欺詐,除非他告訴你這份快餐是現做的,而實際上卻是隔夜冷飯。
作為消費者,期待或相信商家對第三方產品的熱情推銷背後沒有利益關系,完全為客戶考慮而不為自己牟利,是幼稚而缺乏常識的,法律無須為這種幼稚期望提供保護;明顯不實的花言巧語不構成欺詐,因為它們本來就不該被相信,比如許多商家都會宣稱虧本大甩賣,最後三天大清倉,其實卻賺的不少,而清倉也永遠清不完;如果法院總是接受對此類宣傳的欺詐訴訟,實際上是在縱容消費者在交易行為中放棄他們應有的常識、審慎和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