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付房產傭金法律有規定付多少傭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支付傭金必須以合法憑證入帳。
現行對支付傭金的相關稅收規定主要有(不包括對保險企業的特殊規定):一、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內資企業支付給單位的傭金沒有比例限制,但對支付給非本企業雇員的的個人有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的限制。具體規定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二、外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外資企業支付的傭金,稅法沒有比例限制,企業可以據實扣除。但對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注冊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計帳核算的憑證。
② 國家規定中介費應收取百分之幾為合理
根據《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中第六、七部分規定:國家規定中介費應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一般為總價的0.5-2.5%。
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准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七、上述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收費為最高限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准,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准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2)房屋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擴展閱讀:
中介費過高被起訴的案例:
2016年2月18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鏈家魯谷店員工的介紹下,王女士看中了一套位於魯谷街道某小區的房屋。認為鏈家員工提出的以總房價的2.7%收取中介費用過高,降價溝通未果後,當晚,王女士並沒有下定決心。
「中介費用太高了,我看中的那套房子標價216萬。按照房屋總價2.7%的標准,需要付出中介費5.8萬余元。」王女士向記者說。次日,王女士繼續通過其他房屋中介繼續看房,但效果並不理想。「因為其他中介公司掌握的房源比較少。」
王女士稱,當天,她又與鏈家員工取得聯系,要求約業主進行商談。在業主答應降價1萬元,鏈家也承諾便宜2050元中介費的情況下,王女士同意簽約。簽約時,王女士被鏈家員工告知,2.7%的中介費包含了2.2%的居間服務費和0.5%的保障服務費。
王女士指出,該鏈家員工明確表示,上述《居間服務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必須一並簽署,且合同中的印刷部分不能修改。記者注意到,王女士簽訂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有三方主體,包括房屋出賣人、房屋買受人以及提供房屋交易保障服務的一方——北京中融信擔保有限公司。
該合同約定,保障服務具體包括保管與交易相關的產權資料及其他重要材料、告知貸款審批進度、提供房屋交易資金託管服務等13項內容。「當時鏈家員工明確表示兩個合同必須一並簽署,我只能按照要求簽訂完了所有合同文本。」王女士介紹,簽約後自己向鏈家共支付了5.6萬元。
其代理律師張正鑫補充說,簽約時中融信公司系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雙方按照約定簽署完合同,但王女士心中的疑惑未消。在收集相關資料後,她認為,根據鏈家的介紹以及自己的買房經歷,鏈家在2016年度北京市城六區存量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且存在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於是,王女士將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部分居間服務費及保障服務費,並支付合理支出,共計2萬元。
「消費者對房屋中介機構提起反壟斷訴訟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邱寶昌說,消費者起訴具有優勢地位或市場支配性地位的企業,是對不公平的高價說「不」,這符合我國反壟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③ 房屋中介費收取標准有哪些
房屋中介費收取是沒有標準的,都是由交易中雙方協商決定的。
但是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按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而且在新規中,沒有明確說明中介機構應該收取多少中介費,而是留由交易中協商。國家和北京市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標准由委託和受託雙方,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3)房屋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擴展閱讀:
對於買房人而言,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
已經放棄同時委託其它中介買房的權利(獨家委託給某家中介),但在委託期限內卻又通過其它中介買了房;
買房人拒絕與所委託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交合同,但在委託期屆滿後約定時間內又與該賣房人自行成交;
買房人拒絕與委託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合同,但在委託期屆滿後約定時間內又通過其它中介與該賣房人成交。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注意!房屋中介新規來了,這次中介費怎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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