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高管非法集資在法律上將會被怎樣處罰
一、公司高管非法集資在法律上將會被怎樣處罰?
要看具體案情等。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集資六種典型手法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另一個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非法吸收資金。
3、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科技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市民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逸。
4、打著「養老」的旗號。有兩個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人「加盟投資」。另一個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以毫無價值或者價格低廉的紀念品、紀念鈔、郵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市民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6、假借P2P名義。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路借款平台,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存款,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如何快速識別
1、看融資合法性
合法的融資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發行股票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應當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銷售保險要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取代理人資格;發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債券),要得到財政部批准或中國銀監會批准。
2、看宣傳方式
是不是通過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獲取的集資信息,或者親戚朋友同事轉發轉告的信息,包括以各種途徑向市民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市民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果是,就要格外小心。
3、看經營模式
投資回報有哪些?有沒有實體項目?為什麼不向銀行貸款?集資款用在實體經營項目還是投向不明?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麼?沒有項目或者虛構項目,甚至劣質項目都蘊含著巨大風險,市民要注意。
4、看參與集資主體
是不是誰都可以參與,對不特定對象來者不拒。這個時候,也要小心。
『貳』 非法集資拿了傭金超過六百萬的咋樣量刑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刑法上並沒有非法集資罪,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種情況下,要首先看拿了傭金的那個人是否是高層,並且對公司的非法集資是否了解情況如果不是公司高層,並且對非法集資的事情不清楚,應該沒什麼事情,但是不排除追回600萬的情況,是高層的話,應該就是10年了。
『叄』 非吸案分公司高管提成無能力再退賠,如何量刑
遭受到非法集資如果不報案的,公安機關無法知道有非法集資的行為,公安機關就不能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從而無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3)非法集資高管不退傭金會如何擴展閱讀
近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對「聚金財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其他7名被告人根據犯罪地位、作用、從輕情節等均被判處緩刑,並處罰金;尚未退賠的投資人損失8000餘萬元,責令8名被告人退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8月間,被告人時某糾集劉某、黃某等人以股東身份,在常州市設立多家公司,自2012年11月以來,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以設立的公司為載體,先後向社會公開招募理財經理為其提供業務推銷;
謊稱採用「陽光易貸」P2P平台模式為他人提供投資理財、股權投資、生態農業及健康產業投資等服務,以年化收益率為7.5%-15%的回報並承諾保本付息為誘餌,誘騙社會不特定人員820餘人進行投資。至案發時,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元,在償付本息後,造成投資人損失8000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時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均屬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並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從輕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隨著經濟發展,資金流動性大,許多投資人沒有太多投資渠道,容易輕信打著高息幌子的投資項目而深陷非法集資的陷阱,該類案件一旦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導致本息全無,投資人應當加強甄別,做到理性投資,切莫貪圖高息而蒙受財產損失。
據了解,51歲的時某(女)是常州本市人,案發前是江蘇與時聚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聚金財富」)股東、法定代表人。據介紹,聚金財富旗下擁有常州點石成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江蘇春韻江南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順時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花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上海、江陰等地還設有分公司。
今年4月9日上午,江蘇與時聚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時某、劉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在武進法院開庭審理。時隔兩個多月,該案件終於迎來了宣判。據起訴書指控,2012年7、8月份,時某等人經預謀設立上述公司並通過加盟「陽光易貸」P2P平台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納資金,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從中牟利。還通過舉辦講座、客戶聯誼、參觀游覽、口口相傳、發放傳單等形式誘騙不特定的人員到上述公司投資,非法吸收巨額資金。
據天眼查顯示,2017年07月03日,聚金財富因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規定報送2016年度年度報告,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肆』 公司非法集資公司高管是不是把錢退了就沒事了
這個不是,首先非法集資這個行為就是不對的,是違法的行為,如果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僅僅把錢退了這么簡單,是要坐牢的!
『伍』 拒不退交非法集資利息會判刑嗎
拒不退交非法集資利息,司法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收繳,如果沒有妨礙司法機關工作執行收繳的話,到不至於會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布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第五項規定了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陸』 非法集資業務員退了提成還會判刑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非法集資業務員退了提成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原文:
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6)非法集資高管不退傭金會如何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