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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牙買加協議關於匯率制度的規定成員國

發布時間:2021-07-10 01:55:49

1. 簡述牙買加貨幣制度主要內容

(一)牙買加貨幣制度的產生:
布雷頓森林貨幣制度崩潰之後,國際金融形勢更加動盪不安。

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貨幣制度改革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召開會議,並達成「牙買加協議」。
同年4月,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通過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第二次修正案,從而形成了國際貨幣關系的新格局。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際貨幣制度,一般稱為牙買加貨幣制度。
(二)牙買加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
1.浮動匯率合法化
各會員國可自由選擇適合本國經濟情況的匯率制度。在制度上、基金組織承認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制可以並存;在管理上,基金組織則要監督各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有權要求會員國解釋他們的匯率政策,並要求他們推行適當的國內經濟政策以使制度穩定。
2.黃金非貨幣化
黃金與貨幣徹底脫鉤,不再是平價的基礎,也不能用它以履行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義務,成員國貨幣不再與黃金掛鉤。
3.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修訂特別提款權的有關條款,以使特別提款權逐步取代黃金和美元而成為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儲備資產。
4.擴大基金組織的份額
各會員國增加對基金組織所繳納的基本份額,同時,調整各成員國的份額比例。
5.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
基金組織用出售黃金所得的收益設立「信託基金」,以優惠條件向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或援助,協助他們改善國際收支。

2. 牙買加體系的內容包括:

牙買加體系的內容包括:

1、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改革。

牙買加協議正式確認了浮動匯率制的合法化,承認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並存的局面,成員國可自由選擇匯率制度。同時IMF繼續對各國貨幣匯率政策實行嚴格監督,並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促進金融穩定,縮小匯率波動范圍。

2、推行黃金非貨幣化。

協議作出了逐步使黃金退出國際貨幣的決定。並規定: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成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成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成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規定,IMF逐步處理其持有的黃金。

3、增強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主要是提高特別提款權的國際儲備地位,擴大其在IMF一般業務中的使用范圍,並適時修訂特別提款權的有關條款。 規定參加特別提款權賬戶的國家可以來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使用特別提款權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各參加國也可用特別提款權進行借貸。

4、增加成員國基金份額。

成員國的基金份額從原來的292億特別提款權增加至390億特別提款權,增幅達33.6%。

5、擴大信貸額度,以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融資

(2)根據牙買加協議關於匯率制度的規定成員國擴展閱讀:

積極作用:

1、多元化的儲備結構擺脫了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各國貨幣間的僵硬關系,為國際經濟提供了多種清償貨幣,在較大程度上解決了儲備貨幣供不應求的矛盾;

2、多樣化的匯率安排適應了多樣化的、不同發展水平的各國經濟,為各國維持經濟發展與穩定提供了靈活性與獨立性,同時有助於保持國內經濟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3、多種渠道並行,使國際收支的調節更為有效與及時。

體系缺陷:

1、在多元化國際儲備格局下,儲備貨幣發行國仍享有「鑄幣稅」等多種好處,同時,在多元化國際儲備下,缺乏統一的穩定的貨幣標准,這本身就可能造成國際金融的不穩定;

2、匯率大起大落,變動不定,匯率體系極不穩定。其消極影響之一是增大了外匯風險,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活動,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這種負面影響尤為突出;

3、國際收支調節機制並不健全,各種現有的渠道都有各自的局限,牙買加體系並沒有消除全球性的國際收支失衡問題。

3. 簡述布雷頓森林貨幣體系和《牙買加協定》

一、布雷頓森林體系

(1)概述

布雷頓森林體系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是該協定對各國對貨幣的兌換、國際收支的調節、國際儲備資產的構成等問題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確定的規則、採取的措施及相應的組織機構形式的總和。

(2)歷史

30年代世界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後,美國經濟實力卻急劇增長,登上了資本主義世界盟主地位。美元的國際地位也因其國際黃金儲備的巨大實力而空前穩固。這就使建立一個以美元為支柱的有利於美國對外經濟擴張的國際貨幣體系成為可能。

1943年,美國財政部官員懷特和英國財政部顧問凱恩斯分別從本國利益出發,設計戰後國際貨幣金融體系,提出了兩個不同的計劃,即「懷特計劃」 和「凱恩斯計劃」。 「懷特計劃」, 主張取消外匯管制和各國對國際資金轉移的限制,設立一個國際穩定基金組織發行一種國際貨幣,使各國貨幣與之保持固定比價,也就是基金貨幣與美元和黃金掛鉤。會員國貨幣都要與「尤尼它」保持固定比價,不經「基金」會員國四分之三的投票權通過,會員國貨幣不得貶值。而「凱恩斯計劃」則從當時英國黃金儲備缺乏出發,主張建立一個世界性中央銀行,將各國的債權、債務通過它的存款賬戶轉賬進行清算。

1944年7 月,在美國新罕布希爾州的布雷頓森林召開有44個國家參加的聯合國與聯盟國家國際貨幣金融會議,通過了以「懷特計劃」為基礎的「聯合國家貨幣金融會議的最後決議書」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兩個附件,總稱為「布雷頓森林協定」。

(3)核心內容

(4)作用

(5)結局

20世紀60~70年代,爆發多次美元危機,其後以1971年12月《史密森協定》為標志美元對黃金貶值,同時美聯儲拒絕向國外中央銀行出售黃金,至此美元與黃金掛鉤的體制名存實亡;1973年2月美元進一步貶值,世界各主要貨幣由於受投機商沖擊被迫實行浮動匯率制,至此布雷頓森林體系完全崩潰。但直至1976年國際社會間才了達成了以浮動匯率合法化、黃金的非貨幣化等為主要內容的「牙買加協定」。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作為重要的國際組織仍得以存在,並發揮重要作用。

二、牙買加協定

(1)概述

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國際金融秩序又復動盪,國際社會及各方人士也紛紛探析能否建立一種新的國際金融體系,提出了許多改革主張,如恢復金本位,恢復美元本位制,實行綜合貨幣本位制及設立最適貨幣區等,但均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

直至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理事會「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舉行會議,討論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條款,經過激烈的爭論,簽定達成了「牙買加協議」,同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修正案》,從而形成了新的國際貨幣體系。

(2)主要內容

希望採納

4. 牙買加協議的詳細條約

牙買加協議後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在牙買加會議討論過程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是黃金和匯率體系。經過反復磋商1976年1月8日在臨時委員會所舉行的第5次會議上,就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基金貸款額度、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問題達成協議。會議是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召開的所以也稱牙買加會議,所達成的協議則稱為「牙買加協議」,其要點如下: 各會員國對IMF所繳納的基本份額,由原來的292億SDRs增加到390億SDRs,增加33.6%。各務會員國應繳份額所佔的比重也有所改變,主要是石油輸出國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0%,其他發展中國家維持不變,主要西方國家除西德和日本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據「牙買加協議」,IMF的執行董事會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協定條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會作書面表決。同年4月,IMF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權IMF發行SDRs),1978年4月1日,經修改的IMF協定獲得法定的60%以上的會員國和80%以上多數票的通過,從而正式生效。

5. 牙買加協議內容

牙買加協議後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牙買加協議」涉及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IMF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等,不僅對第二次修正IMF協定有指導意義而且對形成目前的國際貨幣制度有重要作用。在討論過程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是黃金和匯率體系。經過反復磋商1976年1月8日在臨時委員會所舉行的第5次會議上,就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基金貸款額度、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問題達成協議。會議是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召開的所以也稱牙買加會議,所達成的協議則稱為「牙買加協議」,其要點如下:
(1)浮動匯率合法化。會員國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匯率制度,可以採取自由浮動或其他形式的固定匯率制度。但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應受IMF的監督,並與IMF協商。IMF要求各國在物價穩定的條件下尋求持續的經濟增長,穩定國內的經濟以促進國際金融的穩定,並盡力縮小匯率的波動幅度,避免操縱匯率來阻止國際收支的調整或獲取不公平的競爭利益。協議還規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會員國根據經濟條件,應逐步恢復固定匯率制度,在將來世界經濟出現穩定局面以後,經IMF總投票權的85%多數票通過,可以恢復穩定的但可調整的匯率制度。這部分條款是將已經實施多年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認可,但同時又強調了
IMF在穩定匯率方面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2)黃金非貨幣化。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各會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會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會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義務。IMF所持有的黃金應逐步加以處理,其中1/6(2500萬盎司)按市價出售,以其超過官價(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為援助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另外1/6法官價由原繳納的各會員國買回,其餘部分約1億盎司,根據總投票權的85%作出的決定處理,向市場出售或由各會員國購回。
(3)提高SDRs的國際儲備地位,修訂S皿s的有關條款,以使5DRs逐步取代黃金和美元而成為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儲備資協議規定各會員國之間可以自由進行SDRs交易,而不必徵得IMF的同意。IMF與會員國之間的交易以SDRs代替黃金,IMF一般賬戶中所持有的資產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業務交易中擴大SDRs的使用范圍,並且盡量擴大SDRs的其他業務使用范圍。另外,IMF應隨時對SDRs制度進行監督,適時修改或增減有關規定。
(4)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融通。以出售黃金所得收益設立「信託基金」,以優惠條件向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或援助,以解決它們的國際收支的困難。擴大IMF信貸部分貸款的額度,由占會員國份額的100%增加到145%,並放寬「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額度,由占份額的50%提高到75%。
(5)增加會員國的基金份額。各會員國對IMF所繳納的基本份額,由原來的292億SDRs增加到390億SDRs,增加33.6%。各務會員國應繳份額所佔的比重也有所改變,主要是石油輸出國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其他發展中國家維持不變,主要西方國家除西德和日本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據「牙買加協議」,IMF的執行董事會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協定條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會作書面表決。同年4月,IMF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權IMF發行sDRs),1978年4月1日,經修改的IMF協定獲得法定的60%以上的會員國和80%以上多數票的通過,從而正式生效。

6. 牙買加體系的規矩是什麼核心內容是什麼格雷欣的寓言在中國能實現么

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國際金融秩序又復動盪,國際社會及各方人士也紛紛探析能否建立一種新的國際金融體系,提出了許多改革主張,如恢復金本位,恢復美元本位制,實行綜合貨幣本位制及設立最適貨幣區等,但均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直至1976年1月,經過激烈爭論,IMF理事會「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達成了「牙買加協議」,同年4月,IMF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修正案》,從而形成了新的國際貨幣體系。
一、牙買加協議的主要內容
1、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改革。牙買加協議正式確認了浮動匯率制的合法化,承認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並存的局面,成員國可自由選擇匯率制度。同時IMF繼續對各國貨幣匯率政策實行嚴格監督,並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促進金融穩定,縮小匯率波動范圍。
2、推行黃金非貨幣化。
協議作出了逐步使黃金退出國際貸幣的決定。並規定: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成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成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成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規定,IMF逐步處理其持有的黃金。
3、增強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主要是提高特別提款權的國際儲備地位,擴大其在IMF一般業務中的使用范圍,並適時修訂特別提款權的有關條款。
4、增加成員國基金份額。
成員國的基金份額從原來的292億特別提款權增加至390億特別提款權,增幅達33,6%。
5、擴大信貸額度,以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融資。
二、牙買加體系的運行
1、儲備貨幣多元化。
與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國際儲備結構單一、美元地位十分突出的情形相比,在牙買加體系下,國際儲備呈現多元化局面,美元雖然仍是主導的國際貨幣,但美元地位明顯削弱了,由美元壟斷外匯儲備的情形不復存在。西德馬克(現德國馬克)、日元隨兩國經濟的恢復發展脫穎而出,成為重要的國際儲備貨幣。目前,國際儲備貨幣已日趨多元化,ECU也被歐元所取代,歐元很可能成為與美元相抗衡的新的國際儲備貨幣。
2、匯率安排多樣化。
在牙買加體系下,浮動匯率制與固定匯率制並存。一般而言,發達工業國家多數採取單獨浮動或聯合浮動,但有的也採取釘住自選的貨幣籃子。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多數是釘住某種國際貨幣或貨幣籃子,單獨浮動的很少。不同匯率制度各有優劣,浮動匯率制度可以為國內經濟政策提供更大的活動空間與獨立性,而固定匯率制則減少了本國企業可能面臨的匯率風險,方便生產與核算。各國可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開放程度、經濟結構等一系列相關因素去權衡得失利弊。
3、多種渠道調節國際收支。主要包括:
(1)運用國內經濟政策。
國際收支作為一國宏觀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必然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一國往往運用國內經濟政策,改變國內的需求與供給,從而消除國際收支不平衡。比如在資本項目逆差的情況下,可提高利率,減少貨幣發行,以此吸引外資流入,彌補缺口。需要注意的是:運用財政或貨幣政策調節外部均衡時,往往會受到「米德沖突」的限制,在實現國際收支平衡的同時,犧牲了其他的政策目標,如經濟增長、財政平衡等,因而內部政策應與匯率政策相協調,才不至於顧此失彼。
(2)運用匯率政策。
在浮動匯率制或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下,匯率是調節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工具,其原理是:經常項目赤字本幣趨於下跌本幣下跌、外貿競爭力增加出口增加、進口減少經濟項目赤字減少或消失。相反,在經常項目順差時,本幣幣值上升會削弱進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從而減少經常項目的順差。實際經濟運行中,匯率的調節作用受到「馬歇爾一勒納條件」以及「J曲線效應」的制約,其功能往往令人失望。
(3)國際融資。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這一功能主要由IMF完成。在牙買加體系下,IMF的貸款能力有所提高,更重要的是,伴隨石油危機的爆發和歐洲貨幣市場的迅猛發展,各國逐漸轉向歐洲貨幣市場,利用該市場比較優惠的貸款條件融通資金,調節國際收支中的順逆差。
(4)加強國際協調。
這主要體現在:①以IMF為橋梁,各國政府通過磋商,就國際金融問題達成共識與諒解,共同維護國際金融形勢的穩定與繁榮。②新興的七國首腦會議的作用。西方七國通過多次會議,達成共識,多次合力干預國際金融市場,主觀上是為了各自的利益,但客觀上也促進了國際金融與經濟的穩定與發展。

格雷欣法則:由托馬斯·格雷欣爵士(Sir Thomas Gresham,英國伊莉莎白女王一世的顧問)首次提出,他在1558年發表的「劣幣驅逐良幣」這一見解認為:當公眾對貨幣供給的某一部分懷有疑慮時,他們會將「良幣」(good money)窖藏起來,並試圖將「劣幣」(bad money)轉讓給他人。

格雷欣法則是一條經濟法則,也稱劣幣驅逐良幣法則,意為在雙本位貨幣制度的情況下,兩種貨幣同時流通時,如果其中之一發生貶值,其實際價值相對低於另一種貨幣的價值,實際價值高於法定價值的「良幣」將被普遍收藏起來,逐步從市場上消失,最終被驅逐出流通領域,實際價值低於法定價值的「劣幣」將在市場上泛成災。

http://www.gy16.com/wx/count/41/41_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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