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報告
工傷費率,是根據你單位的性質確定的,屬於哪一類,就按照哪一類的繳費比例繳費。是有文件規定的,
2. 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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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6〕23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的總體要求,為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規定,省本級參保單位應由省醫保局按照一類至八類行業風險分類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風險類別。
二、省本級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以下標准執行: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7%、1.0%、1.4%、1.6%、1.8%、2.2%、2.5%、2.7%。
三、各市州應當根據本地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統籌地區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四、省本級參保單位費率的浮動可以根據《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要求,參照《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於印發<湖南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的通知》(湘人社發〔2014〕5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3. 向政府請示降低工傷費率的申請怎麼寫根據省文件要求擬降低工傷費率,但要先向政府請示不知怎麼寫
不需要,根據國家人力社保部規定,各地已經降低了工傷保險的費率。
4. 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方案是什麼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按新的浮動檔次和繳費費率執行。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方案如下:
(1)一類行業
①現行費率為0.2%、0.3%的用人單位不調整。
②現行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2007、2008年度無費用支出的,費率下調為0.3%;有費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於0.8(含0.8)的,費率下調為0.4%。
③現行費率為0.4%的用人單位,費率下調為0.3%。
(2)二類行業
①現行費率為0.8%的用人單位,2007、2008年度無費用支出的,費率下調為0.5%。
②現行費率為1.0%的用人單位,2007、2008年度無費用支出的,費率下調為0.8%。
③現行費率為1.2%的用人單位,2007、2008年度無費用支出的,費率下調為1.0%。
④現行費率為1.5%的用人單位,2007、2008年度無費用支出的,費率下調為1.2%。
5. 2019年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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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工傷次數較多的情況下可能會調整工傷保險的繳費系數。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文件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費率浮動政策,用人單位按基本費率浮動繳費。基本費率按行業特點確定,浮動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因此,用人單位發生工傷,會一定程度影響第二年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6. 2018年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實時期限為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7. 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是跟據營業執照裡面的經營范圍內容調整嗎
屬於工傷的是可以辦理工傷保險的。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辦理程序:
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亡批復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並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8. 焦作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辦理程序:
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亡批復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並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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