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們公司付海外客人傭金,需要向銀行提供哪些資料啊我是中國銀行的!謝謝
需提供的資料:
1.支付傭金的書面申請;
2.出口合同;
3.傭金協議(需註明對應的出口合同號碼、收匯金額、傭金比例等);
4.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正本,銀行要在正本上蓋上「傭金付訖章」;
銀行審核要點:
1.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2.對出口項下單筆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售付匯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的傭金售付匯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傭金的額度有規定的,單筆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未超過上述比例但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售付匯,必須經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Ⅱ 傭金協議書
你可以網路一下那幾個字。
有個中顧法律網上有。
不過是中英文版本的。
你可以按照你的要求和考慮,修改一下。
改完協議書,一定要好好檢查,不出事還好,出事就依靠它了,標點符號都要注意。呵呵。
Ⅲ 對境外支付傭金申請書 怎麼寫啊
發過去了 收下
Ⅳ 怎麼支付給境外公司傭金,要哪些資料
支付給境外個人出口項下的傭金免個人所得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發生地在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稅范圍之內,故境外個人取得的發生在境外的傭金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支付單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而得出的結論。因此,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提供的勞務要根據勞務發生地原則進行判斷,其是否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沒有像企業所得稅表述的那樣清楚。
下面看一下上述論斷的稅法依據,這個依據是靠推斷出來的。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本條的解讀講的通俗一些:假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中國人;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外國人,這樣的解讀從稅法角度不一定非常准確。中國人、外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怎樣情況下的所得算是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請大家思考。)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是指外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大家思考,怎樣情況下的所得算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
對《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從中國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此予以解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根據這一條的解釋: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那麼怎麼樣的情況是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或境外所得,為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又進行了解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至(五)省略。
(根據這一條的解釋: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這就是說,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所以,該所得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范圍,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大家看一看,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依據上述規定,若擬簽訂合同的境外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外籍人士,俗稱外國人),履約發生地是在中國境外,其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在中國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可知,境外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各種勞務(包括傭金)境內企業不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但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Ⅳ 公司收取境外公司支付的傭金,怎麼在銀行結匯
向外管局正常申報,需要提供證明,如勞動合同,買賣合同及其他資料能證明那是你的傭金,外管局審批通過了會給銀行發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