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退稅匯率與海關匯率不一致怎麼辦
稅務局的匯率是以每月1日的匯率作為依據,海關的匯率為了計算進口稅會與實際的匯率相差很大。這是兩個系統,各自都有匯率依據,所以海關不會改單的,這就是中國特色。為了避免,建議改為美元結算。
2. 出口退稅匯率差調整
你們稅務機關給匯率?我認為這樣不對的,你可以問他們出現匯率差如何辦呢?少繳了一定補繳的,那多繳了如何退呢?估計他們也不會了。
我認為正確的做法是出口當天匯率計算稅金是最科學的,這樣不會出現打嘴仗問題,而且,我們稅務局問我,現在也是這樣做的。
3. 新所得稅採用的匯率與免抵退採用的匯率不一樣嗎,怎麼處理
增值稅與免抵退稅率是相關的 ,匯率是計算出口外幣額換算為人民幣銷售額的,所得稅稅率與增值稅稅率是兩碼事。
4. 出口退稅申報系統操作時,匯率輸入顯示超出匯率范圍,怎麼辦應該把哪裡設置一下呢
在基本設置裡面有匯率的范圍,改下就好了。路徑是系統維護--代碼維護--幣別碼--修改,修改裡面的最高和最低匯率范圍就好了。
5. 生產企業免抵退 匯率問題
現在是10月初。
你做的是9月份的賬,匯率按照9月1日的匯率,也就是6.8126來(可以去「中國人民銀行http://www.pbc.gov.cn/」查。
你發票如果是9月份開的話,退稅系統明細申報中,美元匯率也是按9月1日的匯率做。
6. 到底該用哪天的匯率報出口退稅啊急急急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6)免抵退系統匯率波動擴展閱讀: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7. 免抵退申報軟體中出現 人民幣離岸價 不等於 原幣離岸價 * 原幣匯率 反復檢查都沒有出現查錯
是不是可以通過:
1.微調匯率,如匯率為6.5608 你把匯率改成6.5607999 ,通過此種方式不會產生疑點。
2.出口報關單的數量*原幣單價 是不是在得出出口原幣時用了四捨五入。
如我手頭有報關單1407個*2.23(單價美元)=3137.61,但出口報關單捨去了那1分錢。結果是 3137.60呢?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8. 免抵退正式反饋信息匯率與原申報數據匯率不一致是什麼原因
你指的是正式申報反饋回來處理的時候列出的匯率不一致信息嗎?這個一般無關緊要的。直接確定就好了。
因為你申報的報關單是保留小數點2位,乘以匯率後,再保留小數點2位,稅務局接受了你的申報後再反算匯率就會小小的差異,是可以接受的。比如本來匯率是630.00,反饋的時候會變成629.99,或者630.01等,直接確定,不必理會。
9. 出口退稅系統匯率的問題
出口退稅是退的你購進貨物金額部分的稅,和你出口匯率沒有任何的關系,而且你錄入出口退稅系統的時候也涉及不到換算匯率啊!只有在你會計坐出口收入的時候才用的到你的匯率。
10. 免抵退系統配置匯率是不是當期的
免抵稅額是進項的扣減額度; 免抵退稅是與應納稅額的相比較的項目; 當期應退稅額為上述二者相比較小者 。 相關計算公式 現行「免、抵、退」稅辦法,執行稅法規定的退稅率,並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計算應退稅款 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①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②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③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