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由誰支付
其實保險代理人也只是依自己的工作賺錢,維持生計,靠自己的本事賺錢養活一家老小,也是情理之中。不過也會有一部分人會覺得對方傭金可能太高了,不大樂意買這個保險。其實大家可以想一想,就像銀行存款一樣,你在同行同市轉賬,一萬塊錢轉到同一銀行的另外一個帳戶,錢是沒有變的,你寄多少,對方也是拿多少。您看銀行的櫃員在辦理這個事情的過程中,收取過傭金么。而每個投保人並沒有因為投了保險,就失去金錢的吧(除了自己在沒有達到收益的情況下主動退保或者急於退保的,或者是消費型的投保的)。
保險是一個長期投資和到一定時間才會看見收益的東東,是需要耐心去維持的,如果投資是急於見效的話,如果是因為覺得沒有立馬出現暴利而覺得被騙的話,我覺得是對保險存在偏見,因為看事情的角度不客觀,沒有看到它產品的特殊性,也體現了投資人一個急功近利的想法。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保險公司在支付的,並不是客戶在支付的。
相信很多人都說保險其實是騙人的,都不是因為自己有切身的經驗,而都是聽別人說的,久而久之,就傳開了。投資保險,還有一個要特別注意,它不像儲蓄一樣,你可以比較靈活的想取就取,等於說資金的靈活性收到一定的限制。現在幾乎所以的保單都可以拿來向保險公司貸款,這個也是保險產品和行業在慢慢變成熟的表現。
其實希望大家用正確客觀的看法來看待投資,不管是銀行、證券或者保險。
相信這一條:保障是買給自己的,風險是可以轉移的。
我只是分享下我的看法,謝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保險代理人未辦理離職手續,工號依然存在著 第二年能拿到第一年續保的傭金嗎
代理人和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但保險公司通常會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業績考核,如果考核不過,則會解聘,解聘後的代理人是拿不到續期傭金的。
很多時候,代理人離職都是保險公司強制性的,所以雖然沒辦離職手續,但實際上己不是公司在職代理人了,相應的工號也會凍結,只是你自己認為有工號,公司曾經分配給你的工號也不會再使用,只是你工號下的相信信息己沒有意義。
保險公司不給續期傭金本身就是一種剝削代理人的一種方式,人走了,續期扣了,成本就自然低了,怎麼會憑白給續佣?
3.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怎樣扣稅的
保險傭金因為是傭金所得,所以不能像工資所得那樣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還要繳納營業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等,綜合稅率在5.56%)。其中營業稅的起征點是5000元,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20%(傭金收入扣除40%的展業成本後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4. 保險代理人套取傭金
打電話給保監會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從事銷售、理賠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代理人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圍繞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等內容制定全面、科學的中介業務經營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四條保險公司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能夠完整地記載中介業務、財務信息,實現代理保險費、傭金數額與相應保險代理人,經紀保險費、傭金數額與相應保險經紀人一一對應。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中介業務稽核審計,建立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機制,嚴肅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並向公安等機關舉報涉嫌犯罪案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行為的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與其業務合作。
保險公司發現其保險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採取糾正、停止業務合作等措施外,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
(二)利用保險業務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虛假中介業務;
(二)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
(三)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
第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公估機構,通過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者注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
第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個人保險代理人等向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內設部門或者工作人員給予委託代理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開展保險中介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縱容、誘導、唆使保險代理人、保險公估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有第八條至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採取糾正、停止業務合作、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等措施;
(二)未對其保險代理人實行有效的管理,導致保險代理人發生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行賄罪、逃避繳納稅款罪等,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向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
第二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單位管轄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或舉報。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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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代理人賣這樣一份保險能拿多少傭金
其實保險代理人也只是依自己的工作賺錢,維持生計,靠自己的本事賺錢養活一家老小,也是情理之中。不過也會有一部分人會覺得對方傭金可能太高了,不大樂意買這個保險。其實大家可以想一想,就像銀行存款一樣,你在同行同市轉賬,一萬塊錢轉到同一銀行的另外一個帳戶,錢是沒有變的,你寄多少,對方也是拿多少。您看銀行的櫃員 在辦理這個事情的過程中,收取過傭金么。而每個投保人並沒有因為投了保險,就失去金錢的吧(除了自己在沒有達到收益的情況下主動退保或者急於退保的,或者是消費型的投保的)。
保險是一個長期投資和到一定時間才會看見收益的東東,是需要耐心去維持的,如果投資是急於見效的話,如果是因為覺得沒有立馬出現暴利而覺得被騙的話,我覺得是對保險存在偏見,因為看事情的角度不客觀,沒有看到它產品的特殊性,也體現了投資人一個急功近利的想法。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保險公司在支付的,並不是客戶在支付的。
相信很多人都說保險其實是騙人的,都不是因為自己有切身的經驗,而都是聽別人說的,久而久之,就傳開了。投資保險,還有一個要特別注意,它不像儲蓄一樣,你可以比較靈活的想取就取,等於說資金的靈活性收到一定的限制。現在幾乎所以的保單都可以拿來向保險公司貸款,這個也是保險產品和行業在慢慢變成熟的表現。
其實希望大家用正確客觀的看法來看待投資,不管是銀行、證券或者保險。
相信這一條:保障是買給自己的,風險是可以轉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