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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傭金是居間服務費嗎

發布時間:2021-07-16 03:39:09

㈠ 買房時的團購費被開成了居間服務費,這種服務費是合法的嗎

中國人努力工作一輩子,就是希望可以買房買車,過上安穩的生活。在買房時選擇一名靠譜的置業顧問,非常重要,可以有效防止亂收費的現象。關於買房時的團購費被開成了居間服務費,這種服務費是合法的嗎? 我認為是合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團購費在法律上的名稱是居間費用,所以這種服務費是合法的,居間費用只是中介的一種形式,購房者不必過於擔心。其次,在房地產市場中,居間費用可以解決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信息閉塞的問題,很多開發商都是通過居間行為進行拓客銷售樓盤的,此舉可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繁榮。最後,不是所有的樓盤都有居間服務費的存在,購房者在選擇的時候可以多咨詢一下置業顧問,如果害怕被騙的話,可以咨詢一下買過房的同事以及朋友。

一:居間費用是合法的,只是叫法不一樣而已。

團購費在法律上的名稱是居間費用,所以這種服務費是合法的,居間費用只是中介的一種形式,購房者不必過於擔心。

關於買房時的團購費被開成了居間服務費,這種服務費是合法的嗎?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

㈡ 居間服務費計入什麼科目

一般企業都是計入管理費用的。如果是為銷售提供服務,計入銷售費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㈢ 合同寫居間費好還是寫業務費好

合同寫居間費還是業務費,關鍵雙方要認可就沒事。不過,居間費估計是中介費用,怎麼付,何時付,合同要詳細,以免扯皮。

㈣ 個人居間融資項目,收取傭金(居間費)合法嗎

勞務費。
有勞務付出,辛苦費,合法。

㈤ 居間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各行業行情自己協商,沒有具體規定數額。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的存在意義是由於期貨交易的參與需要交易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大多數交易者又缺乏對期貨公司及公司相關業務以及期貨交易專業知識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將期貨以及期貨公司通過他主動介紹給投資者,並用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行情的發展,以便使投資者的資金盡可能安全的增值。
期貨居間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戶,通過拜訪、說明將期貨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為期貨居間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同樣有合適的客戶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戶也會很快流失,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雖然有部分公司居間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居間人是合二為一的。所以居間人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

㈥ 居間服務費這樣合法嗎

法律對居家服務費沒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服務費一般會在回合同裡面答有約定,而居間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介紹。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根據民法「民無明文規定即可為」的原則,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的,而居間服務費,法律並沒有明文限制,所以都是自由約定的,法律依據如下:
《民法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㈦ 什麼是居間費它與傭金一樣嗎

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7)銷售傭金是居間服務費嗎擴展閱讀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㈧ 居間服務費、代辦費、中介費、傭金關系

中介收取的居間服務費是1。5% 貸款代辦費是800元。經紀人的職責就是幫你尋找適合你的房源。讓你對所買的房子滿意。領你看房。辛苦錢。

㈨ 回扣與傭金的區別。

回扣、折扣、傭金有3點不同:

一、三者的種類不同:

1、回扣的種類:

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種類:

(1)數量折扣:製造商給經銷商、零售商或大客戶因購買數量大而給予的一種折扣。

(2)現金折扣:對於及時付清貨款的購買者的一種價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製造商向購買者履行了某種功能,如推銷、儲存和帳務記載的貿易渠道成員所提供的一種折扣。

(4)季節折扣:賣主向那些非當令商品或服務的買者的提供的一種折扣。

(5)網上訂購折扣:給予在網上下單客戶的折扣。

3、傭金的種類:

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徵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徵:

(1)賬外暗中:按照《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5條第3款對賬外暗中的規定,「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

(2)返還一定比例的價款: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一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或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與商業賄賂的一點區別。

(3)收受人為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它決定了回扣的方向,是賣方退給買方,方向固定,不包括買方給賣方。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賬外暗中給予賣方一部分款項,這也是種商業賄賂行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對於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徵:

(1)折扣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發生在購銷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賣方給買方的價格優惠。

(2)給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須明示並如實入帳,在入帳方式上,要求給予折扣的應沖減營業收入,收受折扣的應沖減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在買方已支付價款總額後賣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部分價款。這兩種形式實質都是價格優惠,並無本質區別。

3、傭金的法律特徵: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三者的性質不同:

1、回扣的性質:回扣一般為貶義。表現於某獲利人在獲利利潤中送給使其獲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為甲方帶來好處,甲方將得好處部分送給乙方;某導游介紹客人到某店購買紀念品,而店方將給導游部分利潤;某房屋開發公司為得到某工程,暗中將部分回扣送給某主管該工程的官員,從而達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質:折扣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正確運用折扣,有利於調動采購商的積極性和擴大銷路,在國際貿易中,它是加強對外競銷的一種手段。民間稱打折。

3、傭金的性質:一種報酬,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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