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幣業務會計分錄
賣出商品時(稅省略) 借:應收帳款 85900
貸:營業收入 85900
當匯率下降時,應收額為85900-1900=84000,
此 時借:應收賬款 84000
財務費用 匯兌損益 1900益
貸:營業收入 84000
應收賬款 1900
正好可以沖平。
Ⅱ 高財會計分錄。匯兌損益。
12月1日借 應收帳款($10000*8.59)859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 85900
12月15日收匯借 銀行存款($10000*8.62) 86200
借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300
貸 應收帳款($10000*8.59) 85900
12月15日結匯 借 銀行存款 86000
借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200
貸 銀行存款($10000*8.62) 86200
該筆業務的匯兌損益是-300+200=-100,為匯兌收益100元
Ⅲ 收到美元投資,如何做會計分錄,產生的費用如何處理
一、收到美元投資時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美元*交易日的即期匯率)
貸:實收資本
二、依據:
《企業會計准則第19 號--外幣折算》規定: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而是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這樣,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相等,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3)即期匯率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九條 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Ⅳ 關於企業外幣折算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4)即期匯率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Ⅳ 匯兌損益的會計分錄
匯兌損益正常來說應該每個季度處理一次,但是現在的匯率變動比較快,所以如果外幣業務較多的企業,通常是一個月處理一次。
每個月的月初第一天的匯率為當月做帳時用的匯率,在下個月的第一天會有一個新的匯率,這時需要把帳面的外幣折算人民幣的金額按照新的匯率進行計算,並調整帳面數字,調整數字時產生的差異就是匯兌損益。另外一種情況則是將外幣與人民幣相互兌換時,由於銀行採用的價格和帳面上的匯率不一致,產生的差價就是匯兌損益。
具體的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結匯時(外幣兌換人民幣)
借 銀行存款(人民幣,實得數字)
借 財務費用(借貸方得差額,如借方小於貸方,為匯兌損失,用藍字,如借方大於貸方,為匯兌收益,用紅字)
貸 銀行存款(外幣,按照記帳匯率計算人民幣數字)
購匯時
借 銀行存款(外幣,按照記帳匯率計算人民幣數字)
借 財務費用(借貸方差額,如借方大於貸方,為匯兌收益,用紅字,如借方小於貸方,為匯兌損失,用藍字)
貸 銀行存款(人民幣,實際支付數字)
每月月末調整匯率時,若月初匯率低於上期匯率
借 財務費用-匯兌損失
貸 銀行存款(外幣)
借 財務費用-匯兌損失
貸 應收帳款(外幣)
借 財務費用-匯兌損失
貸 預付帳款(外幣)
借 財務費用-匯兌收益
貸 應付帳款(外幣)
借 財務費用-匯兌收益
貸 預收帳款(外幣)
Ⅵ 關於外幣的會計分錄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1、初始確認時折算匯率的選擇.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A、即期匯率: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或稱市場匯率.
B、即期匯率近似匯率:通常指當期平均匯率.
2、資產負債表日匯兌差額的處理
A、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與初始確認時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率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外幣貨幣性項目包括外幣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等)和外幣貨幣性負債(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
B、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產生匯兌差額,非貨幣性項目指除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
C、對於外幣價值發生變動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其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其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應匯率變動的影響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D、外幣投入資本不產生匯兌差額.外幣投入資本屬於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
Ⅶ 什麼是即期匯率交易日的外幣折算會計處理資產負債表日的外幣折算會計處理
是指即期外匯買賣的匯率。即外匯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在當天或在兩個營業日內進行交割所使用的匯率。即期匯率就是現匯匯率。即期匯率是由當場交貨時貨幣的供求關系情況決定的。一般在外匯市場上掛牌的匯率,除特別標明遠期匯率以外,一般指即期匯率
另兩個問題一時在這也說不清
Ⅷ 結匯會計分錄怎麼做
1、結匯分錄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轉出的外幣*銀行買入價)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差額計入)
貸:銀行存款--外幣(轉出的外幣*銀行中間價)
2、代理出口收匯、付匯核算
根據銀行單據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外匯帳款
同時根據一定比例收取代理手續費
借:銀行存款(應收外匯帳款)
貸:其它業務收入
(8)即期匯率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一、有關利息收支的會計處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利息收支核算的內容已由原來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核算,逐漸擴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主管部門之間的借貸利息核算,而且表現形式漸趨多樣化。
(1)大多數企業將相互間拆借資金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這種處理方法是不合適的。按照稅收政策,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包括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撥付資金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均視為貸款行為。
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應將此項資金佔用費收人列為「其他業務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企業間的賒銷業務日益頻繁,時常出現買方延付貨款的現象,為此,買方需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項經濟業務與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應視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
按現行稅法規定,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項收入應與主營業務收入適用同一稅種、稅率、不能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入帳,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
二、有關銀行手續費支出的會計處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列入「財務費用」核算的銀行手續費,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如借款、發行債券、集資等)中所發生的相關融資費用。企業支出的銀行手續費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為企業籌集資金而發生的手續費支出;
二是在銀行結算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如辦理信(電)匯所支付的手續費、郵電費,購買空白支票、信匯單、匯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費、手續費。
前者按規定應列入「財務費用」核算,後者由於不屬於企業籌資行為所發生的費用,不應該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費用」下另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